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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监管,瘦身减负:深交所信息披露5号指引修订要点解读

郭克军 魏海涛 等 中伦视界 2024-07-01

作者:郭克军 魏海涛 赵海洋

2020年5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下称“《5号指引》”)。《5号指引》以《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下称“《2号指引》”)为主体,整合了主板资产评估、中小板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以及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等信息披露指引文件,统一各板块涉及交易与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的监管要求,同时删减优化了部分规则,明晰了相关事项的监管标准,进一步提升了规则适用效能。本文对《5号指引》修订要点进行了梳理和解读,以供参考。


一、修订框架



《2号指引》

《5号指引》

修订要点

第二章 交易

第一节 交易的一般规定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三节 关联交易的一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新增章节,将交易和关联交易均适用的原则和标准整合为一章

第二章 交易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议和披露

第三节 证券投资的审议和披露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三节 关联担保及财务资助的审议和披露

删除

与深交所各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重大事件管理”及“内部控制”章节相应内容重合,《5号指引》不再重复规定

第四章 放弃权利

第三章 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

第六节 放弃权利

《5号指引》第2条将上市公司放弃权利事项纳入交易与关联交易范畴

主要体现在:《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2017年10月修订)》

第三章 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审议和披露

第三节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

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属于交易相关事项,《5号指引》将主板、中小板、创业板3个板块的专项信息披露指引整合为一节

主要体现在:《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

第四章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属于和交易相关事项,《5号指引》将主板适用的资产评估专项信息披露指引整合为一章,并统一适用于深交所各板块


二、修订要点



(一)一般规定的主要修订


1. 统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累计计算审议标准,简化信息披露要求


修订要点:《5号指引》第五条:(1)上市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均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2)上市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须履行的审议程序。(3)上市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


解读:《5号指引》明确了交易与关联交易统一适用累计计算原则,但相较于《2号指引》,《5号指引》明确了只有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同时,累计披露情形下可以仅简要说明前期未披露事项,无需单独公告。


2. 明确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仍需履行相应的程序


修订要点:《5号指引》第七条:上市公司依据其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原则上仍应当适用《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披露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解读: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仍需按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


3. 特殊情况下的少数股权交易可以申请豁免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修订要点:《5号指引》第八条:上市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达到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如因上市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提供相应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可以充分披露相关情况并向本所申请豁免。


解读: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7条要求对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少数股权进行审计,对股权之外的其他资产进行评估,旨在为投资者判断交易作价公允性提供依据。《5号指引》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因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等特殊情况下购买或出售少数股权的实际情况,将强制审计改为申请豁免,更加符合实操需求。


4. 取消向关联人高溢价购买资产的业绩承诺强制要求


修订要点:《5号指引》第十条:上市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或者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上市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解读:《5号指引》明确了上市公司向关联人高溢价购买资产的判断标准,即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相较于《2号指引》,《5号指引》不再将交易标的最近一期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或低于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等情形作为交易对方是否提供业绩承诺的监管标准。对于达到高溢价购买资产的情形,《5号指引》统一取消盈利预测报告要求,取消交易对方业绩承诺强制要求,简化为未提供盈利补偿即解释的原则,更有利于降低市场负担,促进市场化关联并购交易。


5. 新增关联人存续交易豁免适用关联交易审议要求


修订要点:《5号指引》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新增关联人的,在发生变更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项可免于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但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上市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解读: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条、第10.1.6条对视同为上市公司关联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交易需按照关联交易履行相应的审议和披露义务。考虑到新增关联人与上市公司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存续交易的特殊性,《5号指引》简化了对此类存续交易的监管要求,豁免适用关联交易的要求,但新增关联人存续关联担保仍需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6. 放宽因出售资产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解决期限


修订要点:《5号指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因出售资产将导致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对上市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交易或关联交易公告中明确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或关联交易实施完成前或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截止日前解决。


解读:相较于《2号指引》,《5号指引》将上市公司因交易或关联交易形成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进一步区分为上市公司“因购买资产形成”和“因出售资产形成”两种情形。考虑到上市公司为剥离亏损资产等原因出售资产的情况,《5号指引》将因出售资产可能形成的资金占用解决期限放宽至“相关交易或关联交易实施完成前或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截止日前”,更有利于促进交易完成及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二)具体事项的主要修订


7. 豁免现金增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的审计或评估要求


修订要点:《5号指引》第二十五条:对于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以豁免审计或评估。


解读: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0.2.5条要求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实践中,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现金方式同等对价同比例增资,通常不涉及持股比例变动和利益输送,《5号指引》豁免此种情况下的审计或评估要求。


8. 扩大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豁免适用范围,取消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部分限制性规定,明确信息披露要求


修订要点:《5号指引》第三节:(1)将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相关规定豁免适用范围由证券公司等金融类上市公司扩大至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经纪业务等投融资活动为日常经营业务的上市公司。(2)取消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将超募资金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相关要求,仅保留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的规定。(3)将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的后续信息披露由“参与投资或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投资基金后又购买其直接、间接持有或推荐的交易标的”扩大至“上市公司与专业机构存在共同投资及合作事项后又购买其直接、间接持有或推荐的交易标的”,并强化对筹划和实施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管。


解读:《5号指引》豁免范围的扩大简化了以投融资活动为日常经营业务的上市公司专项信息披露义务。取消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及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十二个月内与专业机构合作的限制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八条、第九条保持一致,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强化后续信息披露、筹划和实施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管体现了注册制下交易所的监管定位。


9. 除买断式之外的委托或受托关联销售,以合同期内应支付或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判断标准


修订要点:《5号指引》第四十条:采用买断式委托方式的,适用购买、销售产品或商品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除此之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标准适用相关规定。


解读:《5号指引》明确了上市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委托或受托销售各种产品、商品的关联交易,除采用买断式委托方式之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或收取的委托代理费为判断标准履行相应的审议和披露义务,更加符合交易实质。


10. 将上市公司放弃权利事项纳入交易与关联交易范畴,明确放弃权利事项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修订要点:《5号指引》第六节:(1)将上市公司放弃权利事项纳入交易与关联交易范畴,适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或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2)将上市公司因行政划拨、司法裁决等事项放弃权利的情形排除在外。(3)上市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以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相关规定。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以交易标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相关规定。


解读:《5号指引》第2条将上市公司放弃权利事项纳入交易与关联交易范畴。因行政划拨、司法裁决等事项放弃权利的,上市公司通常无法控制该等情形,《5号指引》将此类被动放弃权利的情形排除在外。按照放弃权利是否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明确计算标准,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监管实践,有利于深交所各板块统一适用规则。


(三)其他


11. 统一各板块资产评估事项的监管,删减相关核查和披露要求


修订要点:《5号指引》第四章:(1)明确评估值与账面值存在较大差异的具体标准,即增减值或价格差异超过100%或者与过去三年内历史交易价格差异超过100%且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或关联交易涉及的资产评估事项,上市公司应根据所采用的不同评估方法分别披露其原因及评估结果的推算过程,董事会、独立董事需发表明确意见。(2)取消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完成当年)对收益法下相关标的资产利润或现金流量实现数的年报披露和致歉等规定。


解读:《5号指引》将主板适用的资产评估专项信息披露指引整合为一章,并统一适用于深交所各板块。同时明确评估值与账面值存在较大差异的具体标准,取消收益法下上市公司在交易完成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完成当年)的年报披露和致歉规定。

结语


在新《证券法》实施及创业板注册制改革不断推进的背景下,深交所全面修订并整合各板块交易与关联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则,形成《5号指引》,统一了监管要求,降低了市场主体负担,提高了规则的适用性、针对性,有助于上市公司依法合规运作,有效规范交易与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行为。


The End


 作者简介

郭克军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资本市场/证券,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银行与金融, 环境、能源与资源

魏海涛  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资本市场/证券,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收购兼并

赵海洋  律师 


北京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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