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了《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以下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整合了《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体政字[2014]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的通知》(体政字[2014]125号)、《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竞字[2015]190号)、《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体规字[2018]3号)等文件的原有规定,听取、研究和吸纳了社会各方意见,结合当前时代特点进行了细化和创新。《办法》共7章47条,其效力层级属于部门规章,较之上述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更高。《办法》施行后,将为持续推进体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确保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提供制度保障。本文将从体育赛事申办和审批、监管和自律、赛事服务、赛事组织实施等方面解读《办法》中的重点和亮点。
一申办和审批
《办法》施行后,仍将保留审批的体育赛事活动如下:
二监管和自律
2014年12月,国家体育总局124号文提出“除全国性运动会和少数特殊项目赛事外,包括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在内的全国性体育赛事审批一律取消”后,市场活力被大幅度激发,体育赛事活动不断涌现,但随之而来的是赛事活动中出现的各种不良现象,例如违规办赛、消极比赛、虚报信息、赛场暴力、使用兴奋剂等。这对主管部门在放开审批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确保赛事活动规范有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在监管方面,《办法》除保留吸收原有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规定外,还具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是更加重视行业自律;二是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的功能;三是建立体育领域信用制度体系和实行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
行业自律
(1)发挥体育协会的引导作用。《办法》规定,体育协会应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管理;体育协会可以对相应的体育赛事活动实施等级评定或进行体育赛事活动评估;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通过修改完善章程增加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内容,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出台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团体标准、奖惩措施、信用管理、反兴奋剂工作等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2)发挥赛事主办方和承办方的管理作用。《办法》规定,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过程中赛风赛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工作,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问题做出处理。
“互联网+监管”
建立体育领域信用制度体系和实行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
三赛事服务
四赛事组织实施
《办法》规定的各参与方权利义务如下表所列(其中,要求具备条件的大型或重要赛事的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为首次出现):
图片来源:作者绘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赛事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细化。例如,在对参赛者的资格审查方面,国家体育总局之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体政字[2017]125号)中仅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参赛的应要求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同意参赛声明。《办法》则扩大了需要签署承诺文件的人员范围,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此外,《办法》强制性规定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参赛者提供符合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也应该予以配合。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在于,为确定赛事各参与者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提供了强制性的要求:若主办方或承办方未按此强制性规定要求此类参赛者提供相应证明而出现人身损害事件时,主办方或承办方就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若参赛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出现人身损害事件时,参赛者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语:《办法》的出台,为持续推进体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确保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提供了制度基础和保障,推动我国体育赛事活动在政府、行业协会及各类社会主体的共同协作下朝着更加活跃、更加规范的方向持续发展。
[1]2019年2月14日《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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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体育领域,喻律师具有近二十年的服务经验,先后为多个体育单位和多个体育赛事提供法律服务。在俱乐部改制、职业联赛、运动员交流、外籍教练聘用、赛事组织与管理、反兴奋剂、赞助或合作等方面提供了多次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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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xiao@jingtian.com胡晓律师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加入竞天公诚前,曾任上市公司法务。胡晓律师主要业务范围为公司法律业务、民商事争议解决,服务领域涵盖教育、体育、房地产、能源等行业。近期服务的体育系统客户包括四川体育职业学院、四川省航空运动学校、四川省体育科学研究所(四川省反兴奋剂中心)、四川省棒球垒球曲棍球运动管理中心、成都市乒乓球运动协会、四川某体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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