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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看隐私权保护 | 至正开放麦

孙幸冬 上海二中院
2024-08-25

编者按

2023年2月,我们尝试以演说会的形式推出法治宣传新栏目“至正开放麦”,至今已有19位上海二中院的法官和法官助理走上“至正开放麦”的舞台,分享了与大家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常识,以及一些值得探讨的专业问题。

“至正开放麦”是一个开放的舞台,我们希望更多的法律人能够来参与,共同传授知识、分享经验、碰撞火花。今起,我们将邀请曾在上海二中院担任法官助理,如今到基层法院入额的法官们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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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孙幸冬



原上海二中院法官助理

现任杨浦法院民庭审判团队负责人助理

上海高院研习社成员

曾荣立上海法院个人三等功,在《人民法院报》《上海审判实践》《新民晚报》《上海法治报》等刊物发表文章数十篇。


不久前,我曾主审过一起案件(点击查看)。案件中,被告多次出现在原告的生活及工作场所,在报警记录中扬言会继续对原告进行跟踪,原告觉得生活安宁受到了侵害,向法院起诉被告侵害了她的——隐私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个人隐私的保护。


什么是隐私权?


隐私权包含于人格权之中,不是某些特殊人群所独享的权利,而是我们每一个自然人都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的立法变迁


翻开新中国的立法史,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发展的过程。1988年《民法通则意见》首次提及了“隐私”这个概念。2005年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明确了隐私权是一种权利。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引入隐私权的概念,承认了隐私权是一项基本民事权利。《民法典》的出台第一次明确了隐私权的概念、内涵、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系统性的对隐私权的保护作出立法规定。


《民法典》对隐私权的内涵、

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从侵害的客体来区分,可以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分为对信息秘密的侵害、对私人活动的侵害以及对私人生活安宁的侵害等。其中,对私人生活安宁的侵害,是《民法典》首次提出的概念。所谓私人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排除他人对自己生活安定宁静的不当打扰和妨碍的权利。具体来讲,私人生活安宁包括:


第一 日常生活安宁,即个人的日常生活不受他人打扰。如果非法跟踪他人、骚扰他人,使他人处于一种时时被监控的状态,即是侵害他人的日常生活安宁。


第二 住宅安宁,即个人的住宅不受他人打扰,任何人不得经常无故敲门或者半夜在室外喧哗。


第三 通讯安宁,即自然人的个人通信不受他人打扰。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形式骚扰他人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侵害通讯安宁的情形。


侵害隐私权的规则原则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侵权人对于侵权行为应当具有过错。侵权人所需承担的侵权责任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回到开头所提到的案例,被告多次无正当理由出现在原告的生活及工作场所,在报警记录中仍然扬言会继续对原告进行跟踪,法院结合案件庭审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及诉辩称意见,认定被告人采取了非法跟踪原告的行为。非法跟踪他人是典型的侵害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所以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经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



隐私权不是某些特定群体所享有的特殊权利,而是我们每一个普通人都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加强隐私权的保护,对保障我们每一个人的人格尊严、生活自由、个体发展、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 | 郎振宇

视频 | 李远菲 夏佳超 贝子君

版面编辑 | 周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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