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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万字深度报告,全面解析董监高法律风险与防范丨威科先行

威科先行 2024-07-01

以有限责任为灵魂的公司制,被称为“现代社会最伟大的发明”。它使得股东的投资风险可控,股东仅在投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它也使公司拥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和人格,公司可以独立于股东完成各类经营活动。股份公司的出现,又使公司筹集资金的途径拓宽,也使股东退出更为方便。


随着公司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实现分离与制衡,日常经营管理通常由股东授权、委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来开展,同时辅之以监事制度来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那么,如何保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符合股东意愿和公司的利益呢?为解决这一问题,即为了防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很多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我国也不例外,关于董监高信义义务的问题更被誉为“公司法的皇冠”。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和法治的日益进步,有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逐年增加,而实践中大量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自身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行为及其所要承担的责任并不了解。因此,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团队等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进行了全面、系统地梳理,编撰成《董监高法律风险防范白皮书》,希望助力广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避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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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览


定义与说明


第一章 | 企业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一般情形及责任承担

一、董监高忠实与勤勉义务概述

二、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问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责任问题

四、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中董监高的责任问题

五、法定代表人行为的责任问题

六、股东知情权受损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问题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增资时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问题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抽逃出资的责任问题

九、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过错责任问题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责任问题

十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提供借贷或担保的责任问题

十二、董监高自我交易的法律责任问题

十三、董监高竞业禁止的相关问题

十四、企业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责任问题

十五、企业高管刑事责任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十六、企业高管刑事责任之职务侵占罪

十七、企业高管刑事责任之挪用资金罪


第二章 | 企业高管与清算相关的责任承担

一、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的赔偿/清偿责任问题

二、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未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的赔偿/清偿责任

三、清算组未通知债权人的责任问题

四、违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的责任问题


第三章 | 企业高管与破产相关的责任承担

一、破产企业有关人员违反配合清算义务的责任问题

二、损害债务人财产行为的责任问题

三、董监高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的责任问题


第四章 | 企业高管与上市公司/股份公司相关的责任承担

一、董监高证券信息披露责任问题

二、股份转让限制义务中董监高的相关问题

三、上市公司董监高从事内幕交易的相关法律责任问题

四、上市公司董监高违规短线交易行为的法律风险


内容节选


* 编辑提示:

1. 鉴于微信篇幅限制,本文仅节选报告部分内容以飨读者。欢迎登录威科先行丨公司法实务模块-实务指南栏目,查阅报告全文。

2. 下文节选自【第四章 | 企业高管与上市公司/股份公司相关的责任承担】-【二、股份转让限制义务中董监高的相关问题】-【(二)案例梳理】。



股份转让限制义务中董监高的相关问题之案例梳理


1、近5年案例总量、时间及地域分布、案件特点


我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进行案例检索,共计搜索到裁判文书78份。


从案件的地域分布来看,前三名的省份为广东(案件数18件),北京(案件数17件),江苏、湖北(案件数均为7件)。


图1


从审理年份分布看,2019、2020年出现激增,2021年起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


图2


2、典型案例的主要争议及抗辩理由、判决结果


从众多案件中,笔者摘取以下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1)(2022)浙0206民初503号“毛金奇、张昆鹏等合同纠纷案”——违反股份转让限制规定并不一定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该案中,原告毛金奇、刘智平从宁波鸿立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离职前与被告张昆鹏签订两份《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后,毛金奇、刘智平因鸿立光电公司所有的衍生性义务全部转移,张昆鹏接受并承担相应义务。后因他案毛金奇、刘智平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遂向被告要求支付承担保证责任支出的款项。该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作出了限制规定,但并非禁止,其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身份谋取不当利益,并通过转让股份恶意逃避其所需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以及新三板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并不影响案涉《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而只影响其履行。基于合同相对性,《股份转让协议》仅在双方当事人内部产生约束力,对第三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两原告与被告张昆鹏并未进行变更登记,即股权出让人仍然是公司的股东,其作为股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会因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而免除。因此,本案讼争的《股份转让协议》并不存在无效情形。原告毛金奇、刘智平分别与被告张昆鹏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各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


2)(2021)浙05民终1019号“浙江金胡杨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托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案”——股东大会决议明知而违反公司法禁止性规定,决议及股份转让协议均无效


本案中,托峰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浩将其对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份600万元分别转让给金胡杨公司500万元和李镓彤100万元,然彼时李浩担任托峰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而按照公司法规定李浩是不得对外转让其全部股份的。据托峰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李浩至2020年7月20日前仍是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依公司法规定其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故托峰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浩将其对公司所持有的全部股份600万元分别转让给金胡杨公司500万元和李镓彤100万元的决议,违反公司法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另金胡杨公司也未就其与李浩在2019年12月1日前就股份转让达成协议向法庭举证,仅提供了其与李浩于2020年2月10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金胡杨公司解释该转让协议是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事后补签的,即使该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因李浩在禁期内将公司全部股份进行转让,违反了公司法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


3)(2021)京03民终15270号“广东融和科技有限公司等与陈思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票禁售期后进行股票过户交易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中,陈思系德迈斯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其所持德迈斯公司股票自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虽陈思主张其于2015年底离职,但据一审法院依法调取的社保记录记载,直至2016年11月,陈思的社保依然由德迈斯公司缴纳,一审法院据此确认陈思的离职时间为2016年11月。陈思于2016年9月签署了《合同书》,于2017年1月签署了《协议》,虽旨在转让陈思持有的德迈斯公司股权,但《协议》将股权过户时间变更为2018年1月28日,《补充协议》将股权过户时间变更为2019年1月28日,结合《股票解除限售公告》,陈思持有的德迈斯公司股票已于2018年1月16日解禁,故《合同书》《协议》《补充协议》约定陈思在其股票禁售期后进行股票过户交易,并不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2021)粤03执6228号之一“深圳市宏利创新投资合伙企业与孙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董监高作为被执行人时,其所持有的被执行股份仍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股权限售比例


该案中,孙军作为被执行人为上市公司“XX”的董事长,其持有的股份的在该案件审理中经(2019)粤03民初489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证券XX 127,388,759股,其中初始冻结证券XX 425,250股、司法再冻结证券XX 96,963,509股、轮候冻结证券XX 30,000,000股。上述司法再冻结部分证券在本案冻结之前已质押给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由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商请移送后,法院依法将该部分已质押的证券股移送上海金融法院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并向受移送法院转交了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书。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启动对上述受移送证券的处置程序,对被执行人孙军持有的证券XX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共计39,900,000股XX证券。上海金融法院前述在今年处置的被执行人孙军所持有的XX证券数量已超过其所持有数量的25%。因此执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去本院移送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的部分证券外,本案首轮冻结被执行人孙军持有证券XX 425,250股。依据上述法律明确规定,上海金融法院今年已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XX证券超过25%,被执行人在2022年度内已无可用处置额度,本案依法暂时不能处置上述证券。”因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团队介绍


北京国双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团队

郭聪聪  事业合伙人/公司业务团队负责人

专业领域:公司法、投资并购、私募基金、文旅地产

 

何伟强  事业合伙人

专业领域:公司法、房地产与建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衣海宾  事业合伙人

专业领域:公司法、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民商事争议解决

 

赵焱  事业合伙人

专业领域:公司法、婚姻家庭、民商事争议解决

 

张进  业务合伙人

专业领域:公司法、证券法、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喻盛洁  业务合伙人

专业领域:公司法、证券法、房地产与建工

 

牛蒙  业务合伙人

专业领域:公司法、知识产权保护、民商事争议解决

 

徐静秋  资深律师

专业领域:公司法、企业合规、民商事争议解决

 

郑淼  资深律师

专业领域:公司法、民商事争议解决、经济犯罪辩护

 

杜超  资深律师

专业领域:房地产与建工、公司法、民商事争议解决

 

谭笑  资深律师

专业领域:公司法、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民商事争议解决

 

范旭  资深律师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公司法、民商事争议解决


瞿兴圆  资深律师

专业领域: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争议解决

 

朱绍勍  律师

专业领域:刑民交叉、经济犯罪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

 

徐霞晖  律师

专业领域:公司法、证券法、民商事争议解决

 

赵墨丹  律师

专业领域:公司法、刑民交叉、民商事争议解决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威科中国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威科先行”及作者姓名。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含图片、影像等视听资料。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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