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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之道:民事赔偿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案例研究 金融LAWYERS 2024-07-01

撰稿人:许海波 刘盈池 赵苏婷 任琦

编者按

笔者近期代理了一起违约诉讼案。案件的争议焦点,即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如果存在违约行为,被告的违约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告所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成立。为此,笔者团队针对“民事赔偿中因果关系及可得利益的认定”进行了类案检索,并形成了类案检索报告。报告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检索工具,通过设置检索词,检索“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以及可得利益的认定”相关案例并对检索结果汇总,具体分为“有介入因素影响的因果关系”和“可得利益如何认定”两部分。本文系关于因果关系认定部分的摘要,包括相当因果关系说、关于介入因素如何影响因果关系认定的案例、典型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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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
经检索,在认定民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时,人民法院会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综合条件上的因果关系”和“相当性,按“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分配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根据盖然性即优势证据标准来推定案件事实,判断责任成立及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各地法院对“相当因果关系说”的解读见表1:
案号/来源
审理法院
法院观点
(2004)沈中民三权终字第36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当因果关系说不要求法官对每个案件均脱离一般人的智慧经验和认识水平,去追求所谓客观、本质的必然联系,只要求判明原因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存在可能性。这种判断非依法官个人主观臆断,而是要求法官依一般社会见解,按照当时所达到的知识和经验,只要一般人认为在同样情形有发生同样结果之可能性即可。相当因果关系说不仅现实可行,而且符合法律倡导的公平、正义之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0期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侵权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成立,应同时具备以下两项要件:其一,若无此行为,即不会产生损害;其二,依社会通念判断,若有此行为,则通常均会产生此种损害后果
(2022)苏02民终3279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传统理论中我们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来判断责任成立及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是由条件关系和相当性两方面构成的所谓条件上的因果关系,即有了甲的行为,才导致乙的损害结果,若无甲的行为,则无乙的损害结果。反过来说,如果没有甲的行为,仍会出现乙的损害结果,则甲的行为不是乙的结果的条件。至于相当性,即甲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是否足以导致乙的损害结果。
(2017)渝01民初773号(最高人民法院第130号指导案例)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若因果关系认定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则按“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分配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2005)泸民终字第269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侵权因果关系的判断,不应只限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而应当以相当因果关系说进行分析,审查当事人行为是否属产生之结果的原因力,是否有相当的联系。
(2008)甬镇民一初字第334号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可以根据盖然性即优势证据标准来推定案件事实,并根据推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当因果关系原则来推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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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介入因素如何影响因果关系认定的案例
关于因果关系的复杂性特征,法院认为,当存在多个原因与结果之间关联的情形时,就会产生所谓的复数因果关系,例如聚合性因果关系、共同因果关系、择一因果关系、假设因果关系。
第一,并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介入因素。

只有发生在原始行为之后的行为才可能是原因或介入因素,发生在原始行为之前的行为只是条件,不是原因,更不是介入因素。

第二,介入因素如何影响因果关系,各地法院均认为需要从案件事实、过错、法律评价等角度综合分析和评判,江苏、上海、武汉等地的法院也在其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判断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的具体做法。

在案件事实分析方面,无论是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还是由于介入因素切断的因果关系,都需要按照常理对整个损害发生、发展以及最终结果之间因果链条的进行全面的分析。法院在分析时,应当考虑各个因素的原因力大小、当事人负有的义务、当事人之间的过错、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联程度、可能性和概率性
在过错角度分析方面,法院应根据过错责任及其过错与损失间的因果联系,出于权衡利益、兼顾公平原则考虑,确定双方承担的责任比例。结果发生可能有很多原因导致,法院应根据各个因素对于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进而确定相关责任的承担比例。当然,过错并不构成因果关系的中断,因果关系是否中断需要判断结果发生的各个原因以及原因力比例
在法律评价角度分析方面,法院认为,在认定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此外,对于有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只有在介入因素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无影响的情况下,才可认定原始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关于介入因素构成多因一果的相关判决见表2:

关于介入因素不构成因果关系的相关判决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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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经检索,当在相关方存在明显工作失误、其失误与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关联性的情况时,相关方的违约行为/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就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法院从权衡利益、兼顾公平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事实,判定相关方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下为选取的典型案例。案例一:(2012)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3.30
审理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由: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定兴公司接受海联公司委托,安排了34条个人所有的驳船在“海力6#”轮到达上海港后受载涉案货物并驳运至江苏无锡。运单载明的货物数量共计12,933件,交接单载明的货物数量共计13,145件。涉案货物被驳运至无锡两处仓库后发现短少,海联公司、定兴公司双方确认目的港实收带钢共计12,946件。收货方确认两票货物运输共计损失135.58吨。定兴公司的现场理货员史定兵实际为其驳船配载了707件带钢,但由于工作失误,在运单上只确认了558件,导致梁为多收了149件“红12”规格的计吨带钢。梁为驾驶驳船将带钢运往无锡途中,将其中140件计70余吨带钢销赃给江苏苏州的李小华,得赃款19万余元。
争议焦点:
定兴公司应否向海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的问题?
裁判理由:
本案中定兴公司接受海联公司的委托,从事相关货运代理业务,理应妥善完成受托事项,但现有证据证明,定兴公司在理货过程中存在明显工作失误。对此,本院分析认为:涉案损失系多因一果,虽然定兴公司的过错不是涉案损失的主要原因、直接原因,但确与损失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并可能影响到海联公司针对驳船船东的追偿请求权。是故,原审在综合分析定兴公司过错程度及其与涉案损失之间关联性的基础上,酌定定兴公司向海联公司承担涉案全部损失20%的赔偿责任及相关利息,本院认为并无不妥。

案例二:(2020)浙04民终393号
裁判日期:
2020.04.10
审理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中介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雷淑斌(受让方)、爱嘉公司(中介代理机构)及解俊(出让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雷淑斌购买解俊所有的房产。雷淑斌随后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中介费8000元、购房款500000元。在办理二手房网签合同时雷淑斌被告知其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不符合购房政策,本案二手房交易最终未能继续进行,后购房款、中介费返还给了雷淑斌,但解俊没收了购房定金20000元。
争议焦点:
爱嘉公司在订立合同以及履行合同中是否存在过错,雷淑斌是否因此遭受损失,爱嘉公司的过错与雷淑斌的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裁判理由:
爱嘉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义务尽职地向买、卖双方告知相关购房政策,对买方进行房屋购买资格的必要审查。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也确认爱嘉公司应了解买卖双方的相关情况,为双方签订合同提供真实信息。一审庭审时,爱嘉公司自认在雷淑斌与解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向雷淑斌告知限购政策,也未询问雷淑斌名下有无其他房屋,对雷淑斌是否具备购房资格未进行必要审查。由于爱嘉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存在明显失误,导致雷淑斌因不了解本市房屋限购政策,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因政策限制无法实际履行而与解俊解除合同,并因此造成了20000元的定金损失。作为居间人的爱嘉公司对此具有明显过错,应对雷淑斌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嘉兴市房屋限购政策是公开的信息,雷淑斌作为房屋买受方,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减轻爱嘉公司的责任。一审结合案情酌定由爱嘉公司9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二审不作调整。

                             引用及参考案例

[ 1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2民终3279号民事判决书

[ 2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

[ 3 ]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甬镇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

[ 4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民终1685号民事判决书

[ 5 ]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最高法刑核23054316号死刑复核裁定书

[ 6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 7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民申3295号民事判决书

[ 8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2民终4107号民事判决书

[ 9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2民终3279号民事判决书

[ 10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10民初19704号民事判决书

[ 1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 12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2民终4107号民事判决书

[ 13 ]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杭萧义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

[ 14 ] 武汉海事法院(2019)鄂72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

[ 15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民终14848号民事判决书

[ 16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宁0502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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