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骚操作!将 646 根三星内存条贴上华为商标,组装至华为服务器并出售: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65万元

云头条 2021-05-17
2019年1月,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华为服务器等设备销售合同后,林某指派公司员工用个人银行账户付款方式从深圳华强北电子市场,以1,850元/根的价格购买800根三星品牌(含部分SK品牌)内存条寄到其个人住处,并在收到的三星内存条上加贴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产品标签,冒充华为品牌内存条。

上述贴标内存条被林某私自存放于XX公司仓库后,大部分被用于服务器组装后销售给XX公司。后该批服务器被XX公司转卖给XX公司并安装于XX公司C3大楼建设项目。

2019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从XX公司扣押XX公司供货的服务器内存条840根。经华为公司认定,其中从XX公司销售的服务器上查获的646根内存条为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商品。经查,上述涉案内存条售价为2,000元/根,销售金额共计1,292,000元。

林某于2019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以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审理中,林某3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缴纳200,000元。

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林某的行为依法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 首先,华为公司本身有注册半导体存储器(内存条)商品商标类别的事实且实际经营,具有对华为内存条进行正品鉴定的能力;

  • 其次,正品华为内存条是由三星公司生产,在带有三星商标的同时还贴有华为商标,应视为华为公司委托生产的产品,消费者通常也会认为是华为公司的产品;

  • 再次,林某在三星内存条上擅自加贴假冒的华为商标情形,阻断了华为公司为消费者提供正规售后服务的途径;

  • 最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中,既包括生产行为也包括销售行为,被告人擅自在三星内存条上加贴假冒的华为商标并予以销售,实际上侵犯了华为产品的注册商标权,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据此,林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予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林某在侦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在本案审理期间预缴部分罚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其尚未实际获得销售款,故可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林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综上,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林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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