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复议案例 | 行政复议让法律更有“人情味儿”

京司观澜 2023-12-30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但法律并不是死板的循规蹈矩,其实“法亦容情”。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案件当事人之间就可以通过达成调解协议,减轻行政处罚。今天,观澜君给大家分享一个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调解方式化解行政处罚争议的典型案例,快一起学起来吧!

小/百/科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要确保合法,又要合理。行政处罚权本质上是一种裁量权,实施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以确保最终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8日,北京市某区属单位接到全国12315消费举报单,反映某食品公司所经营的网店在宣传时使用了“绿色食品”等宣传用语。该食品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北京市某区属单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于2019年4月22日经批准正式立案。

经查明,该公司自2019年3月8日至2019年4月19日间,在其经营的网店上宣传时使用了“绿色食品”的宣传用语,没有广告费用,且该公司表示所销售的食品无国家相关部门的绿色食品认证,无法证实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该公司称其无主观故意,但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也未提供客观证据。

并且该网站在商品上架时,“商品特色”为必选项,选项中包括“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中国地理标志产品、无”等五个选项,该公司产品不具备特殊属性应选“无”选项。

查证后,北京市某区属单位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拟从轻处罚20万元。2019年8月16日,在听证会上,北京市某区属单位充分听取了该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在2019年9月18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该公司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按照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维持北京市某区属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该公司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法调整对于该公司的罚款数额,由原来罚款20万元,调整为罚款10万元。


专家评析

确立裁判要旨的理由

本案是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调解方式化解行政处罚争议的典型案例,充分彰显出行政复议在调解方式结案以及对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合理认定方面的优势。

本案中,复议机关认定该公司存在违法事实,但北京市某区属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合理。主要理由如下:

违法事实的认定构成实施行政处罚的逻辑起点

适法正确、合法是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

行政处罚公正性的逻辑要求

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启示

本案是行政复议机关发挥自身优势解决行政处罚明显不当争议的典型案例。实践中,行政处罚依旧是各级行政机关执法中最常用的手段之一。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的大数据显示,行政复议案件中近50%案件是行政处罚争议。行政处罚违法、失当问题较为严重,仍旧构成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阻滞性因素。

★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既要做到实体合法,也要通过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这里的法定程序,既可能是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也包括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自身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的规制程序。


★行政处罚结果必须合理,最终处罚决定要做到与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相当,特别是对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制的适用,这对于解决个案正义问题,让老百姓在每一个行政处罚活动中均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目标实现,至关重要。

此外,要摒弃“行政执法就是处罚”的错误理解,纠正“以罚代管”“处罚万能”“不处罚无监管”的错误认识,不断创新执法方式,特别是要探索行政指导、告诫等柔性执法方式的普遍使用,以彰显“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增强老百姓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相关链接

房屋验收出问题 行政复议如何解决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存争议 行政复议来解决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