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裁判文书网转载的文书是否侵权,南北法院判法不一?这问题最高法院早有专门答复!

烟语法明 2022-04-29


最近几天,一篇《转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侵权?一南一北两中院唱起了“对台戏”》的文章在法律圈里流传。文后的评论区里,很多网友的留言是,两份判决书的说理部分都很详尽,不知道以后此类情况,究竟按照那个标准来评判了。



文章列举的两个案例分别是:伊某与苏州贝尔塔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案号为(2019)苏05民终4745号、梁某与北京汇法正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号为(2021)京04民终71号。

两案的被告运营的网站均系提供裁判文书查询服务的网站,网站中的裁判文书信息,均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转载而来,未做任何删改。两案原告均为在裁判文书网上具有其公开判决书的当事人。两案原告认为,被告的网站上转载与其有关的判决内容是一种“二次公开”,侵犯了其享有的个人信息权益,客观上造成了其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了其名誉权。在要求被告删除裁判文书无果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删除其网站上的涉案文书,并赔偿经济损失。


苏州中院的(2019)苏05民终4745号二审判决书经过一番说理后认为,

本案中,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人民法院公告网登载涉伊某的裁判文书和公告文书,系基于司法解释的强行性规定,伊某对此负有容忍之义务。贝尔塔公司转载并公开涉伊某等主体的法律文书,系基于法律文书已被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人民法院公告网合法公开,且就法律文书内容而言并不能判别是否涉及自然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故不违法。

但对贝尔塔公司的转载和再次公开行为是否违反正当性和必要性原则、是否对所涉自然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造成影响,应更多考量个人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传播控制的权利及其对个人利益影响程度的评判,即应尊重伊某本人对于其已被合法公开信息进行二次传播的个人意愿,赋予伊某应有的选择权利。

本案中,伊某诉前和诉讼中曾多次要求贝尔塔公司删除其网上公开的相关裁判文书和公告文书,伊某并在诉讼中陈述,贝尔塔公司之转载及再次公开行为对其后续就业及生活等造成了重大影响。受制于裁判文书和公告文书所涉个人信息给伊某造成的不利影响主要来自于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的主观判断,故在客观上伊某难以取得相关证据并进行具体举证,但其陈述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一般认知,具有合理性。

贝尔塔公司收到伊某要求后仍未及时删除相关裁判文书和公告文书,有悖于伊某对已公开信息进行传播控制的意思表示,违反了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原则,应该认为对伊某构成重大利益影响,侵犯了其个人信息权益。

2020年6月10日,苏州中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予以改判,判决贝尔塔公司赔偿伊某人民币8000元,维持一审其他判项。(审法院判决:一、苏州贝尔塔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在启信宝网站上转载的(2017)京0102民初22125号案件法院送达判决的公告文书、(2017)京03民终13693号民事判决书、(2017)京0102民初11779号民事裁定书;二、苏州贝尔塔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伊某50000元;三、驳回伊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北京四中院(2021)京04民终7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经过一番说理后认为,


本案中,企业使用的裁判文书信息,来源于权威司法机构的公开,而并非个人的授权。由于裁判文书承载个人信息,在同一信息载体上出现了利益主体的竞合,汇法正信公司企业在再度利用裁判文书等司法数据时,不可避免地会再现梁雅冰的个人信息。如果经司法公开的数据,社会其他主体不得再度转载、利用,一方面将损害司法公开制度,损害公众因该制度所受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将使得上述数据被司法机关独家垄断,与司法数据公有、共享的理念不符,故其他数据利用主体可对司法公开的数据,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再度利用。

梁雅冰认为涉案文书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等情形,将会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可通过正当途径救济。梁雅冰已向相关法院提起再审,但未获得支持,故其主张的社会评价降低,属于广义的社会信用方面的利益。随着个人诚信体系制度的逐步建立,可考虑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通过其自身信用补救行为和相应社会信用修复机制,修复其因涉案判决文书信息公开带来的不特定公众对其社会评价的减损。

对于裁判文书的公开和再利用,必须要在保护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的前提下,有效协调合理利用个人信息、促进司法公开、促进数据流通和使用等多重目的,作出具有一定开放性、合乎人格利益保护趋势和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趋势的判断。在本案中,涉案裁判文书公开及再度利用的公共利益与个人信息利益之间的衡量,符合上述目的和要求。

北京四中院二审判决,被上诉人转载案涉文书不存在过错,不需要为其转载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难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


看到这个不同的判决和后边留言的莫衷一是,烟语君甚至困惑,这个问题难道还有争议吗?要知道,早在2019年8月2日,就关于于裁判文书网是否泄露个人隐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做出过专门答复,认为,尽管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面临诸多困难和阻力,但是在全国四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司法公开工作依然在往前不断推进,较好地体现了对当事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思想与宗旨,对于下级法院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司法公开的价值取向是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网络,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形成长效机制,营造诚信建设法治环境,是各国普遍流行的做法。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通过向社会公开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具体而明确的行为指引,便于公众识别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帮助其形成较为科学的行为预期,并选择解决纠纷的具体方式。



最高院关于裁判文书网是否泄露个人隐私问题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374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诉讼参与人信息保护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我们一直坚持制度先行,相关制度不断在进行修订、完善,其发展过程主要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0年11月就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发〔2010〕48号),规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公布”。

2013年7月,制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应当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2013年11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对《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进行全面修订,并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法释〔2013〕26号)向全社会公布。该司法解释是目前全国各级法院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最重要的制度依据。根据该司法解释,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等情形外,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都应当在生效后七日内统一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解释全面修订《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重要制度依据,该办法细化了文书公布范围等重要内容,规定了具体、简便的审核与公布程序,明确了组织机构以及监督与保障措施,落实了工作责任。

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新的裁判文书上网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该司法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哪些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列出了十种情形;第四条列出了不宜在互联网进行公布的裁判文书的五种情形;用第八至十一条共四条条文规定了如何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信息保护以及如何进行裁判文书上网隐名处理。

成文的制度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现在来看,2016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也无法囊括当下关于裁判文书上网需要解决的所有问题。然而,该司法解释较为全面规定了文书上网和不上网的情形,上网公开应当隐去哪些信息,应当保留哪些信息,较好地体现了对当事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思想与宗旨,对于下级法院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为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不断完善制度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建立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通报制度,采取定期通报与不定期通知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季度定期通报全国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情况,并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总结该工作中仍存在的问题,下发通知督促全国法院以问题为导向,及时整改,不断提高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推进这项工作客观上存在一定困难。一方面,对于当事人,公布裁判文书意味着将其参与诉讼的主要过程公之于众,尤其是败诉的当事人,并不愿意将文书“晒”到网上;即使是胜诉的当事人,受传统思维影响,大多数也不愿意在网上公开。另一方面,对于承办法官来说,将自己制作的裁判文书“晒”到互联网上,接受国内外所有人的检验和分析,压力可想而知。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工作还面临一些来自社会各界的质疑与不理解。有的当事人表示文书隐名不彻底,泄露了个人隐私,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影响了个人信用、公司声誉,给申请贷款、就业等个人生活造成了困扰。还有的当事人表示未征得其同意,法院无权公开裁判文书。

尽管面临诸多困难和阻力,但是在全国四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司法公开工作依然在往前不断推进,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文书公开总量和访问量还是在不断攀升。截至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6995万篇,访问量超过293亿人次,如此之大的裁判文书公开数量和访问量,在世界范围内都是首屈一指的。

关于您提出的当事人隐名的问题,从制定司法解释之初直至现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很多轮的讨论,也有过很多种设想。比如:是否可以借鉴国外司法公开的经验,将裁判文书当事人全部隐名,用字母或者其他符号代替?没有将当事人信息全部隐去,浅层次的原因是不太符合中国人的阅读习惯,加大了文书阅读困难,使文书的可读性变差,不便于法律学者以及社会公众阅读文书,削弱了司法公开的效果。深层次的原因是不符合司法公开的价值取向——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很多人受到利益驱使和诱惑,失信现象频繁发生,只有让失信或者违法行为付出代价,才能真正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全面建立各领域信用记录,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网络,健全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形成长效机制,营造诚信建设法治环境,是各国普遍流行的做法。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制度,通过向社会公开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具体而明确的行为指引,便于公众识别和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帮助其形成较为科学的行为预期,并选择解决纠纷的具体方式。一直以来,我们在不断推进司法公开的同时,高度重视完善司法公开机制。您提出的关于当事人信息保护以及隐名问题的建议值得研究,为我们改进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和角度,我们将会认真研究。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2019年8月2日


  往期文章:案情堪比剧情:判决书披露的律师行贿法院院长案


  往期文章:对上门回收空调的,你审查其资质了吗?有人为此被判赔偿二十万


  往期文章:离任法官检察官近三成违规从事律师职业?标题党!


  往期文章:我们该不该对行贿律师宽容以对?


  为方便与网友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萌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