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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律师和司法人员接触交往!江苏明确......

烟语法明 2022-04-29


日前,江苏省司法厅联合省高院、检察院、律师协会等单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行为规定的实施办法》,对进一步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维护司法公正提出明确要求。

《实施办法》分为6个部分,共计19条,对文件制订的目的以及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接触交往的总体要求予以明确;对完善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正当交往、良性互动机制作出规定;对履行职务回避,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以及特殊情况下接触后的处置程序等其他接触交往进行规范,并进一步强调了律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责任。

《实施办法》体现了江苏特色亮点。
多部门共同发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按照法定权限、职责清单,审慎研究制定在管理范围内对律师、法官、检察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相关规定。

强化正面引导

 梳理汇总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的部分具体举措,归纳形成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共同协作、建立健全的五个方面可行性机制,较为全面地建立互动交往的正面清单。

细化负面清单

 对近年来律师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案例进行分析,重点对“律师请求法官、检察官违法办理案件,妨碍司法公正”和“法官、检察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律师谋取不正当利益”两个方面情形,以列举的方式进行细化明确,在健全强调负面清单的同时,也为加强日常行为的监督管理提供了依据。

强调律师事务所责任

 进一步强化律师事务所内部监管职责,强调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或者纵容放任本所离任法官、检察官从事的法律服务活动,严格日常监管责任。

近年来,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坚持严管厚爱,一方面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营造良好执业氛围。

先后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加强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救济机制的规定(试行)》等文件,加强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另一方面注重规范管理,促进依法诚信执业。加强违法违规投诉查处,修订下发会员违规行为惩戒程序规则,严格依法调查惩戒,完善投诉处理工作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反馈通报披露制度等,切实做到有投诉必受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巡查,实现日常监管常态化。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省律师协会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员拟在离任后从事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的,应当主动在离任前向所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交从业报告,说明从业去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组织开展从业限制审核,提出从业限制清单和从业限制建议,提醒严格遵守从业限制规定,告知违规从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员离任从事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前,应当向原所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做出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并签署承诺书。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向律师协会申请律师实习登记时,应当同时报告曾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情况,并做出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向律师协会申请律师实习时,由律师协会向申请人原单位出具公函告知申请人申请实习情况并了解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从事律师执业的情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到律师协会公函后,应当将离任人员申请律师实习情况进行登记, 并向律师协会回函反馈对离任人员的组织鉴定意见。组织鉴定意见应当对离任人员是否受到过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进行说明。

5.律师协会准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申请律师实习登记前,应当由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工作委员会进行考察并出具鉴定意见。律师协会和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函告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不得采用隐名代理、幕后充当法律顾问、指导老师等形式,规避回避制度和从业限制规定,违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利用离任前职务影响,为承办案件法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者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充当司法掮客,谋取不当利益。

7.被开除公职的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员不得申请从事律师执业。

8.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法官、检察官及审判、检察辅助人员离任二年内,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1)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所在律师事务所承办的诉讼法律事务;

(2)借助他人名义从事相关诉讼活动,借助他人名义包括但不限于采用隐名代理、幕后充当法律顾问的形式;

(3)从事其他与原所从事的审判、检察工作具有经常性直接关联的营利性活动。

9.曾经参与审理或者处理过某一事项、案件的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执业后不得代理该事项或者案件。

1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终身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11.律师事务所不得聘任被司法机关追究过刑事责任(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开除公职的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员或者离任未向原单位报告从业方向的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员担任律师( 离任人员可以补充提交从业报告);不得允许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本律师事务所从事与原审判、检察机关业务相关的非正常联系活动。

1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离任人员从事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限制期限内,每年至少与离任人员联系一次了解核查其从业情况;发现离任人员违反从业限制规定从事律师执业或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督促其立即进行改正,并及时告知司法行政机关。

13.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执业动态管理机制,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定期互通工作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离任人员信息及时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离任人员从事律师执业的执业许可、年度考核、投诉惩戒等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1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对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是否存在从业限制情况进行审查,发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违反从业限制规定的,应当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辩护行为,并向当事人作出释明,同时将离任人员违法执业线索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15.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审核本所内曾经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律师从业限制情况,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发现有违反从业限制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更换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1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在律师执业期间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7.律师事务所聘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担任律师后,不按规定对其执业活动实行有效监督,或者纵容、袒护、包庇其从事违法违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8.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有其他非律师执业违规从业行为的,由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予以认定,并责令其限期解除与接收单位的聘任关系或终止违规经营性活动。逾期不改正的,会同接收单位的主管机关对其违规从业所得数额进行调查核定,依法予以没收,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依法予以处理。违规从业人员为中共党员的,由其所在党组织依照有关党规党纪给予相应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9.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在各自政务内网上公布离任人员名单,确保执行回避制度和管理制度。

20.本意见所称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岗位的情形。

本意见所称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曾经任职的所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生分立或合并情形的,分立或合并后存续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均视为原任职单位。

本意见所称从事其他法律服务工作指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21.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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