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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炜:仲裁法修订对仲裁机构的"一增一减"(第四届仲裁圆桌发言稿)

仲裁圆桌 2022-10-05

林志炜,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


各位专家上午好,刚才上一个单元大家引经据典地谈了一些示范法对中国仲裁法的影响。这里,我从一个完全实践的角度谈一些对仲裁法修改的想法。


1关于对仲裁法实施情况的判断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认为中国现行的仲裁法从历史上来看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并且到目前为止,仍然是发挥着很好的作用。在仲裁法实施之前,中国实行的是行政仲裁,在每个县级的工商局配置合同仲裁机构,因此全国有3千多家仲裁机构。仲裁法规定市区的市可以设置仲裁委员会,因此目前全国仲裁机构缩减到了200多个。而且,据我们了解,仲裁法之前的十几年,总共仲裁的案件是20几万件,标的300亿。现在是一年20几万件案子,标的几千亿。以北仲为例,这几年有非常快速的发展,案件近40000件,标的近4000亿人民币;今年到现在为止,案件超过3千件,标的超过500亿。

但全国仲裁法的实施及仲裁机构之间,仍然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第一方面是仲裁机构的问题,行政化的色彩比较强。第二方面是仲裁程序司法化的问题。第三方面是司法监督的不统一的问题。以北仲保全工作为例,向法院提交的材料,北京三个中院要求的都不一样;更别说撤裁、不予以执行的,全国各地更是不同样。这些问题肯定很不全面,但从我们机构的角度来说,我觉得这几个方面还是比较影响仲裁发展的。


2一些原则性的建议


由于今天是研讨会,不是立法论证会,我在这里仅仅是针对刚才的问题,提出一些原则的建议。至于问题是否准确,建议是否妥当,仅供研究者和立法者参考。

第一是关于机构的问题。关于机构的问题,来之前我查了一下相关国家的仲裁法,英国、法国、德国、新加坡等等,他们的法里面都没有对机构有规定。所以说,他们对于仲裁的立法有点示范法的规定,就是对仲裁的程序进行比较明确的规定,至于由谁在管理仲裁程序,则不是仲裁法关注的重点。但中国的仲裁法还是要有中国特色,机构还是要有规定的,也不可能不规定。但是我建议,在这一方面要再往前一步,就是一增一减。增加方面,一定要明确他是非盈利的法人,只要明确这一点就可以了,至于你是事业单位、法定机构,还是民办非企业等,这可以根据各地的不懂情况进一步明确。明确它的核心问题就是明确他的法人地位,明确他的独立性。减少方面,设区的可以设仲裁机构的规定可以减去。按照法工委的解释,立法没有要求必须设,而是“可以”设,但是在实践中就变成了各地设立各个仲裁机构的依据,而不管当地有没有设立仲裁机构的实际需要。因此,全国大多数仲裁机构存在工作量不充分的现象,从而造成许多仲裁机构无法脱离行政机关独立运行。所以我建议,只要规定根据各地经济的发展状况和争议解决的需求设立就可以了。只要明确仲裁机构主体地位,切断行政的连接点。比如说人员经费、行政手段的人员等等,把这些切断了,明确其是非盈利的机构,让他自己在市场里取得他的份额。我想,有一大批仲裁机构可能就会撤销、兼并,或者是转成完全公益的,如解决小额消费争议的仲裁机构。这样,也有利于中国培育几个有世界影响力的优秀仲裁机构。

第二个是程序规定方面,要充分体现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很多仲裁程序里面的选择,比如仲裁员、程序安排、仲裁地等,当事人都有很大的自主性,只要是在程序中双方认可了,约定是明确的,就应当是认定程序安排的效力。而不是法院从规则规定角度审查是否有规定和依据,从而判断程序上是否有瑕疵。我建议,可以参考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的形式,要明确一些基本原则、要求和标准即可。现在,有一些机构也提出要有全国统一的仲裁规则,我觉得这种想法和建议是不行的。本身这个规则就是处在一个竞争的状态,现在全国统一了,很多机构的特色就没有办法体现出来了。

第三个就是司法监督要全国统一标准。关于统一司法监督,最高法院做了很多的努力。刘敬东教授工作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做了一个经典案例,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以院长发现并裁定的形式,撤销了某市中院对认定选择“北京市仲裁委”条款无效的裁决。这是中国司法史、仲裁史上第一个以最高法院发现并认定中院错误而做出的裁决。可以说,经过多方多年努力,仲裁司法统一的问题已有了很大改善,但还有很大空间。现在有很多当事人不选择仲裁,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怕司法监督的不统一。我在仲裁机构得到一个很好的裁决,到某一个地方执行不下去。有的法院出于各种原因,对于仲裁裁决随便找一个理由就不执行了。我们北仲曾经有一个非常经典的案子,法院以仲裁员签字不是通常所用的形式为理由,认定程序严重违法,要撤销仲裁裁决。建议在几个司法解释、通知的基础上,立法中要把成果固化,形成一个全国统一的司法监督的体制,这样有利于的的整体推进仲裁工作。

另外,还有一些具体的问题。比如,仲裁法里的内外统一的问题,现在的仲裁程序内外还是不太一样。比如,关于机构行为方面,可以采取一些行为的负面清单的方式,你不得干什么,而不是说你只有在我的范围内干的事才是对的。比如,关于仲裁协会的规定,我建议仲裁协会不宜在法律里面做硬性规定,即必须要成立协会;如果有必要成立协会,一定是实践水到渠成,按相关规定组建就行,不必立法设立一个机构。这也与现在立法的原则不符。这些具体的建议,挂一漏万,仅供参考。


3关于立法工作的建议


第一个就是找出真问题。立法过程中,一定要广泛调研,集思广益。不仅仅是仲裁机构的这些人在讨论,也不仅仅是学术讨论,也要与当事人、律师进行调研,找出仲裁法实施20多年来存在的真正问题。

第二个就是要真讨论。不能以屁股决定脑袋的形式,很多时候大家的讨论为什么一讨论就打起架了?各个机构的立场不一样,不论观点是否有理由,只论立场当然讨论不出什么结果。

      第三就是要达成真共识。对于相关问题及解决方案,特别是体制问题,经过充分讨论以后,要达成一个真正的共识,再进行立法,以促进整体的仲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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