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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观点】史明洲 | 区块链时代的司法治理

史明洲 互联网法治研究 2024-01-09


区块链时代的司法治理

史明洲

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区块链的本质特征是共识机制、难以篡改及电子记录,缺一不可。区块链是关于过程的共识机制,难以篡改并非无法篡改,电子记录能够有效克服记忆记录与书面记录的缺陷。区块链已经应用到司法实践当中,例如区块链存证、召开破产债权人会议等。区块链的时空压缩及信用传导功能也可以服务司法实践。目前司法实践中需要以法院为中心建设区块链平台,而法院未来需要对接法院外的区块链系统。

关键词:区块链;司法治理;智慧司法


引言


两年之前对区块链在司法实践中应用的构想,具有一定展望性色彩,甚至有些科幻性。但是,两年前对区块链司法应用相对科幻的构想,现在逐渐变成了现实。以下将结合现在区块链的一些新发展而展开。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揭示区块链的本质;第二部分,回顾已经落实的以及可以期待在五到十年左右的时间能够实现的区块链应用;第三部分,展望区块链在未来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这种展望是远期的,可能会需要二十年三十年甚至更久的时间来逐步实现。


区块链的本质


区块链的本质,如果用一句话来总结,是一种电子数据结构,它是一种基于共识机制形成的难以篡改的电子记录。区块链有三个最重要的特征,这三个特征也影响着在司法应用中对区块链的理解和定位。在谈及区块链时,首先会谈到共识机制,但是其实共识机制并不是区块链最本质的特征。区块链的本质特征是共识机制、难以篡改和电子记录这三个条件全部满足。如果只满足其中的一个或者两个,则并非区块链完整的本质特征,因此不能孤立地看待区块链的某个特征。

首先,关于共识机制。共识机制存在于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例如打麻将,摸牌、出牌、胡牌的规则就是共识机制,共识机制其实是大家都通认某一件事的规则,四川麻将、北京麻将、河北麻将等等都有类似但不完全相同的共识机制。但是在打麻将过程中,输赢的过程没人太关心,手里的筹码在牌局外发生的变动也不需要其他三人的确认,大家关心的是赢钱的机制。但是区块链不同,区块链是一种关于过程的共识,并且落实在难以篡改的特征上。

第二,关于难以篡改。通常认为通过区块链形成的证据难以篡改,因为对区块链形成的过程进行了记录,但是难以篡改和共识机制不是区块链独有的特征。例如,审委会的讨论本身就是符合共识机制加难以篡改。法律、司法解释和审委会的议事规则就是审委会讨论过程中的共识机制。基于共识机制,审委会委员们进行讨论,讨论的过程要形成会议纪要,形成会议纪要以后,所有的审委会委员都要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经过签字的审委会记录就是难以篡改的共识机制形成的结果。此时审委会委员就相当于区块链中的一个记账权的节点。因为这样一种机制,审委会讨论内容都形成在了各个审委会委员的大脑里。发言不限于自己的分管领域,即便记账权人不发言,其他人的发言也要经过其认可、表决。所以一方面要认识到共识机制难以篡改,不是区块链刚刚出现的特征,另一方面还要认识到难以篡改不是无法篡改,只是由于没有唯一的决策中心,篡改需要他人的配合,难度极高。理论上重新做一份审委会记录并抹除与会人员的记忆即可篡改讨论的记录,但在实践上较难实现。区块链也是如此,只要去控制这些节点,抹除旧的记录,形成新的记录,即可形成对记录的篡改。

第三,关于电子记录。区块链的第三个本质特征是对电子记录的一种共识机制加难以篡改。既然共识机制与非中心化的防篡改都不新鲜,但区块链仍然重要,其关键在于区块链是电子形式的记录工具。区块链最核心的是要和电子诉讼、电子记录结合起来,才能够发挥它的作用。如果通过人来记录,那么人的记忆容量是有限的,且易随时间流逝逐渐模糊,也易受外界干扰,回溯成本也非常高。通过书面的记录可以克服人记忆有限的缺点,但书面无法支持大量内容的记录,且书面记录无法实现通过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决策。机关活动中形成一份文件,通常从上到下需要很多人签名,这是为了让这份文件在机关内部形成共识,但这样的共识需要大量成本。而区块链的电子记录能够替代传统纸质文件。电子记录中大量记录难以篡改,而且回溯成本非常低。



现实或可期待的现实

首先已经被广泛应用的是区块链存证。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首,区块链已被比较充分地应用。除此以外,很多法院通过区块链技术召开破产债权人的会议。破产债权人会议的特征是参与主体特别多,除法官外,很多债权人需要内部进行表决投票,法官还要管理各位债权人,管理成本非常高,所以引入区块链技术,可以降低沟通成本。

除司法应用以外,区块链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功能:时空压缩,信用传导。

时空压缩这种功能未来会被广泛应用在经济领域。由于区块链是一种记录技术,可以把所有的动态过程按照时间顺序盖上时间戳,进行静态化处理。未来在需要对区块链进行回溯时,不需要回溯整个时空流程,而只看静态的区块链记录即可。可以把长时间的经济流转压缩在一条静态记录里,这就是区块链的时空压缩功能。现在以中国为首,各个国家都在研究主权货币发行主体,各国央行在发行数字货币。在这一方面中国走在前列,中国的数字货币叫DCEP,两年前这还仅仅是构想。最近,央行的数字货币正在逐渐落地,未来法定的货币会发生更替。以前是用人民币纸币,现在是用支付宝和微信支付,但支付宝和微信背后仍然只是一串支付宝和腾讯的代码,没有国家主权信用支撑。未来支付的内容,将会是法定的数字货币,而整个法定数字货币的流转过程,包括整个交易流转过程,都会展现在央行中。所以在未来数字人民币高度普及的状态下,我国境内的大部分交易都会通过数字人民币来支付,这些交易流程都会被中国人民银行所掌握。当前虚构债权的虚假诉讼,在DCEP的环境下很难做到。因为虽然债权可以虚构,但货币流转过程一定要呈现在DCEP的数据库里,如果DCEP数据库里找不到货币的流转过程,就说明债权是虚构的。以后通过DCEP来查找执行财产也非常简单,未来很有可能会规定,大额的交易一定要通过DCEP,压缩纸币到小额交易里。这会是对于整个经济的颠覆。

区块链的时空压缩功能还可以用于工程管理。例如,雄安新区现在在工程承包领域就通过区块链进行管理。区块链进行管理的功能就是应用在整个交易流程特别长,且交易流程中涉及主体特别多的情形。以前工程分包有总承包商,并由总承包商层层分包,越往下总承包商就越难以控制,导致整个工程中本来发包商已经把货币给到承包商,但是农民工还是无法获得工资。现在把整个工程的合同,通过智能合约链接在一起,一笔钱从发包商手里分发出去到农民工接收的整个交易流程全部记录,且要通过区块链来进行记录,那么就可以把整个交易流程压缩在一个记录里,就难以篡改交易流程。由于在雄安的实践里,对整个交易流程进行了压缩,压缩之后把发包商和承包商捆绑在一起,这些有相对性的合同被捆绑在了一起。

区块链还有信用传导功能。以前通过供应链金融,有些承包商去银行无法获得贷款,但是现在由于承包商和发包商捆绑在一起,发包商的信用就可以被传导到承包商,这个时候就产生了区块链。由于捆绑压缩,所以最高层级的信用可以传导下去。

对于区块链的三个特征,要警惕三种区块链应用。第一,宣称区块链可以彻底防篡改。源头上的篡改无法防范,只能防范区块链上链之后的篡改,无法防范区块链上链之前的情况。第二,宣称单纯依靠区块链可以实现实体产品的防伪。区块链是对电子的固定,现在还没有找到把线下和线上进行联合,让线上和线下进行互动的良好的解决方案。数字孪生技术尝试解决这样的问题,但是也没有非常稳固的解决方案。第三,宣称区块链可以凭空创造价值。例如,以比特币为核心的数字代币。区块链的价值一定是要从某一个价值传导过来,例如,DCEP是对于央行信用的传导,而雄安的区块链金融是对雄安集团信用的传导,信用一定要有源头,价值不是区块链本身创造的。


未来展望


司法要做什么?现在司法主要做的是一一以法院为中心建设一个区块链平台并推广使用,这是初期需要做的工作。最初区块链需要通过把法院和区块链平台绑定,把法院的信用传导给区块链平台。2019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召开中央政治局学习会,强调未来把区块链应用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区块链向良好的方面发展,且未来会和社会深度绑定。最开始法院把自己的信用传导给区块链,起到引领作用。但是随着整个社会“区块链+”的不断深入,法院的重点将会转向如何对接法院外纷繁复杂的区块链应用。区块链应用,法院能够做的十分有限,但是也不是完全不能做到。例如,现在可以把智能合约联合起来,形成对于执行案件的一键立案,立案之后通过区块链对一些财产进行执行。

但是未来更要向法院之外的区块链系统对接工作。笔者设想出来一种模式,可称为债权行为的可视化系统。债权是被抽象出来的纯意识的存在,没有客观的表征,所以债权特别容易被虚构。债权的稳定性不如物。但是如果能够把债权系统落实到客观的具象上,那么债权就容易被把握。这套系统有三个要素,三个要素是链接、联动和公示。链接是指经济世界的一次次法律行为被想象成是一条条首尾相连的“锁链”,链接着两个或者多个社会主体。联动是指新产生一个社会主体,区块链系统里就多一个主体,消灭一个主体,区块链系统里就少一个主体,主体之间形成关系以后,就形成一条锁链。公示指由“锁链”链接起的社会系统可视为一个大的区块链系统,每个社会主体都是一个区块链系统的节点,可以通过共同维护的账本对系统内链接与联动的信息进行查阅。如果债权被清偿,这条锁链就消失。如果没有被清偿,在锁链里就会被公示出来。例如,可以通过这个系统来查阅自己或者他人的信用。信用是指当一个社会主体,基于一定的原因与其他社会主体建立连接时,如果A基于约定或者法定的清偿机制履行了债务,那么A和B两个社会主体之间的锁链就会消失;如果A没有基于约定或者法定的清偿机制履行债务,AB之间的锁链就不消失,并展示警示性标识。如果社会主体A的锁链,所有的状态都没有警示性的标志,那么系统就会评价A为信用良好;如果有警示性标志,那么就把A评价为信用不良。同理,如果是虚假诉讼,在主体系统上发现中间没有锁链,那么债权就是虚构的。在这种可视化的系统下,每个人都有上帝视角,但是这要建立在物联网非常发达、智慧城市非常发达以及DCEP普及的情况之下。


作者:史明洲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助理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编辑:徐静赛

审稿:刘秀丽


本文来源于我院刊物《互联网法治》第2期,感谢作者授权本公众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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