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狗学武汉,罚款上一万
文|庄志明律师
“武汉不愧为英雄的城市,武汉人民不愧为英雄的人民”,在近日打击狗患方面,武汉向全国人民交出了一份成绩优异的答卷:
武汉市民凌先生反映其母亲遛狗时被一只未拴绳的杜宾犬攻击,人和自家狗均有受伤。10月19日,凌先生表示已收到警方处理决定,杜宾犬被没收,对方狗主人被罚款一万元。
我们说打狗,打的是违法养狗、违法遛狗的行为,不是说将宠物狗都打死。打狗就得打主人,首先就得打主人,必须打主人。不打狗主人的打狗都是隔靴搔痒。
武汉这一次打狗打得好,没收狗+罚款一万。殷鉴不远,闻者足戒。成都恶犬伤童事件才发生不久,居然还有人顶风作案,拒绝牵绳遛狗,那必须要严厉处罚,武汉果断亮剑重罚,赢得了网民的广泛赞誉。
必须说明的是武汉的做法绝非是警方意气用事,拍脑袋拍出来的处罚,而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结果。
武汉警方此次执法是有得力抓手的,这个抓手就是《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明明白白规定:
“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有《物业管理条例》这个给力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对违法养狗人予以处罚,那是顺理成章、理直气壮之事了。
必须表扬湖北省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制定得很有前瞻性,把小区里违法养狗的顽症列进去了,这些规定事项是市民当下关注的焦点,是公安执法的痛点。如果没有《物业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只能干瞪眼,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啊。
虽说除了《物业管理条例》,还有其他法律规范规定违法养狗的处罚,但那些处罚规定基本上是毛毛雨,罚酒三杯而已。
《物业管理条例》是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属于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杠杠的,公安机关尽管放心大胆适用。
可惜的是《物业管理条例》对狗和狗主人的法律约束是有限定区域的,只能是物业服务区域,对区域外的违法行为是难以奏效的。像本事件中的杜宾犬若不是在小区内嚣张,而是在马路上嚣张,大概率是没办法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处罚的,而按照其他法律规定处罚,恐怕顶格就是没收+罚款2000。
笔者特此呼吁,各城市的养犬管理条例要尽快抓紧修改、完善,对不按照规定牵绳的遛狗、跑狗行为的罚款数额一定在五位数上考虑。养宠物狗本身是一个奢侈行为,大多数宠物狗的吃穿消费是超过普通人的,罚款方面不要低估养狗人的经济承受力。不戳破他们的心理承受力,他们是不会牵绳的。
武汉公安对狗主人的一万罚款归财政,这是没有疑问的;没收的狗怎么处理?我的建议是首选食用,符合卫生条件的必须食用,否则就是暴殄天物了。
狗肉不仅仅是美味,还对身体好,明代医药学家李时珍在《本草纲目》中对狗肉是这样评价的:“(狗肉)主治安五脏,补绝气,轻身益气,宜肾,补胃气,壮阳道,暖腰膝,益气力,补五劳七伤,益阳事,补血血脉,厚肠胃,实下焦,填粘健”。
真正的爱狗,是发挥狗的价值,吃狗肉才是真正的爱狗。从轮回的角度说,吃狗肉是对狗最好的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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