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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股权代持”的合法性审查
引 言
现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与“股权代持”相关的纠纷,即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权责规制及认定问题越来越多。
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对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之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作了进一步释明。
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往往只注意了《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与适用,而忽视了其中的合法性审查问题。
01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东资格确认,首先应当按照《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认诉争股权的归属
02
合法性审查的必要性
作者介绍
苏源
合伙人
suyuan@wincon.cn苏源律师是青岛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七弦琴知识产权注册运营师,先后为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岛市工商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政府部门,以及海尔集团、海信集团、国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LG乐金空调系统有限公司等大量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或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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