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康法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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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语2024丨聚势启新 众行致远

蓦然回首,又是一年,在岁月的旁白里,有时代裹挟的前行印迹,也有迎难而上的坚定探索。过去的一年,面对大变局下的竞争与挑战,文康人共融共创,携手向前,我们经历风风雨雨,越过激流险滩,迎着璀璨太阳与辽阔水域,勇敢出发。只因心之所向,我们无畏前行。这一年里,文康品牌影响力持续彰显,我们坚守专业立所的信念,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完善制度,培养青年律师,延揽优秀人才,文康培训学校讲至163期,17个专业委员会强势发力,筑牢专业根基。志合者同心,文康迎来泰安、威海新战友加盟,十八家办公室布局发展,百余名新人加入,五百七十多人汇聚起强劲力量,2025规划“千人百将”的目标指日可待。只因使命在肩,我们竭力奉献。这一年里,文康人牢记“全国文明单位”的责任担当,坚持党建引领,在全国、省、市律协及重要机构任职,受聘担任特约监督员、专家库等,在各自岗位上持续发挥光与热。文康人积极参政议政,十几位全国人大代表、省党代表、各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建言献策中守护法律人的情怀与梦想。公益路漫漫,文康搭建慈善公益基金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小组、惠企法律服务团队等平台,文康律师赴陇南帮扶、进社区学校企业普法、参加“春蕾女童”爱心助学、组成全国船员公益法律咨询热线律师团等,用实际行动践行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的理念。只因匠心守正,我们倍感荣光。这一年里,文康人凭借卓越的综合实力,持续斩获多项荣誉,既收获了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山东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山东省优秀律师、山东律师公益事业特殊贡献奖、齐鲁最美退役军人、青岛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又得到了专业机构的认可,文康再次荣登《钱伯斯大中华区法律指南》,荣获ALB《亚洲法律杂志》十五佳成长律所、华东地区年度律所(山东)、环渤海年度律所,十一个领域入围律所大奖,荣登The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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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丨输入型脑机行为犯的正犯认定

随着脑机接口技术在实验室中取得不断的成功,在不远的将来人类生活将被脑机接口技术深度改造。输入型脑机行为作为脑机行为的一种类型,将会提升人类的思维能力,改变人们的信息交流方式,实现脑联网络,操控他人的行为。那么输入型脑机行为犯与输出犯意的“输出者”谁发起了犯意,谁实施了犯罪行为,似乎让法律归责体系措手不及。因此,应当从哲学上和法学理论中对输入型脑机行为进行界定,依据犯罪行为支配说,从共谋和犯意发起者角度进行解析,最终确定支配者锁定正犯。这样才能划定输入型脑机行为的法律边界,促进脑机接口技术更好地改善人类的生活。从马斯克的“三只小猪”将脑电信息投射到电脑屏幕,到猴子用意念玩电子游戏,再到瘫痪病人控制机械臂喝可乐,这一系列脑机接口技术的成功,让我们看到了人类行动能力的增强和无限放大的可能性,颠覆了人们对行为的认知。这些成功的实验都属于信息输出型的脑机接口,即将大脑的信息提取并传输给人造设备;另一种脑机接口技术是信息输入型的脑机接口技术,是为被测试的大脑输入外部信息(信息来源包括外部设备或其他人的大脑)。输入型脑机接口的成功应用就是人工耳蜗,这种技术的意义在于增强人类感知世界的能力。当人类运用这种技术感知他人的大脑和隐私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犯罪的时候,法律应当如何界定和规制这种行为,这也是法学界应当破解的新题。神经科学与机器人技术融合的开创性工作还只是触及冰山一角,重大挑战仍在前方。[1]输入型脑机行为概述(一)输入型脑机行为研究现状脑电刺激实验是输入型脑机接口(Brain-Computer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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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规变化附赔偿项目清单及计算方式

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赔偿的方式是财产赔偿,赔偿的义务人是致人损害的致害方。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案件,包括因赔偿义务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本次周六说法由文康济宁办公室郭腾律师针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规变化附赔偿项目清单及计算方式进行详细评述与分享。
2021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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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浅谈合作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发包人

近年来,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我国蓬勃发展,成为建设领域工程承发包的主流交易模式,在传统上认为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也逐渐采用此模式,其应用领域日益拓展。各地司法机关在审理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所形成的裁判思路,仍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进行“再解释”,其所确立的基本规则及价值取向已深入人心。实际施工人、无效合同结算、黑白合同、送审价、垫资等耳熟能详的概念成为我们思考和分析相关领域法律问题时无法绕开的背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内容庞大繁杂,在本文中,仅对合作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发包人主体责任的确定作简单分享。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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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民法典之新担保司法解释下保证担保的解读

探讨保证担保之前,有必要先把我国保证担保制度的演进历程作一个简要说明。我国包括保证担保的担保制度的立法始于1987年的《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1994年最高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保证方式、保证合同效力、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转换等保证合同必备条款,成为审理保证合同纠纷的重要依据。后来,因三角债问题突出,大量担保纠纷涌现,1995年制定的《担保法》和2000年最法院发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体现了加大对债权人保护的倾向。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对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与第三人提供保证时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进行了明确。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保证担保做了大幅度修改,体现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平衡保证人利益的特点。因《民法典》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保证担保的规定较之前有特别大的变化,今天就其中部分内容与大家探讨。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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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传承丨从法律视角探讨如何运用家族信托实现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

财联社4月24日讯,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近日公布数据显示,今年3月新增家族信托产品规模较近12个月均值上升近四成。2020年年末家族信托规模较年初增长80.29%,连续四个季度上升。2020年11月9日,招商银行发布《2020中国家族信托报告》显示,家族信托在各类财富传承安排方式中的提及率从2019年的20%提升至超30%,成为关注度增长最快的传承工具;家族信托意向人士数量年复合增长率达到35%;2020年,家族信托意向人士数量约24万人,预计到2023年底该数字将突破60万人;2020年家族信托意向人士可装入家族信托的资产规模约7.5万亿元,预计到2021年底,该部分资产规模将突破10万亿元。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目前我国有3200万家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对家族信托的需求十分强烈。为促进民营企业家财富的平稳传承,降低传承过程中民营企业家财富社会效用的耗损,建议将家族信托作为一项民企财富传承的顶层设计予以推行。”可见,家族信托受到越来越多高净值人士、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的关注。那么,什么是家族信托?家族信托在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方面有哪些独特的优势?设立家族信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内容向大家做简单介绍。什么是家族信托?1.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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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央妈新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简评

2021年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3号公告”),要求所有叙作贷款业务的机构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其中,年化利率默认采用内部收益率法(Internal
202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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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832对夫妻因离婚冷静期放弃离婚,该如何看待离婚冷静期?

近日,一篇离婚率的数据新闻#杭州832对夫妻因离婚冷静期放弃离婚#使《民法典》新规离婚冷静期再次引起网友热议。自《民法典》实施后,离婚冷静期已经实行了四个多月,伴随着这一规定的各种声音不断。那么,在离婚期间应该如何看待和应对这一新规?本文将从律师的专业经验出发,提出几点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思考。图片来自网络01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详解
2021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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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实务争议及最高院观点梳理

执行异议之诉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热点问题,但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尚未出台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司法解释,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时只能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的相关规定。具体到一般不动产买受人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形,相关规定只有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和“九民纪要”第127条两个条文。然而,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认定一般不动产买受人作为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四个条件,在实际运用时对条文的理解往往存在争议,非不动产买卖的情形下(如拆迁、以物抵债等)能否参照第28条进行审理也是实务中争议不下的一大痛点。本文拟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近年针对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案例及其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理解与适用等,聚焦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实务运用中的几大争议,并总结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观点,同时也会关注到《民法典》施行前后相关法律规定的变化及其可能对执行异议之诉审判实践产生的影响。争议问题一:第28条规定的“不动产”,是否包括非住宅房屋?肯定观点:条文未明确将执行标的限定为居住用房,可以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不动产,商铺等非住宅房屋符合第28条规定的“不动产”。[1]否定观点:第28条规定的“不动产”应当限定于居住用房。我国《物权法》并未规定物权期待权,房屋买受人要求办理变更登记的请求权本质上也是一种债权请求权,与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一样,处于平等地位。第28条之所以保护这种法理上物权期待权,主要是考虑房屋买受人的居住利益。是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尚未完善时,从买受人必要生活保障角度,对生存权利的特别关注。因此对于“生产性、商业性经营用房”和“土地使用权”,其本身属于生产经营或者投资行为,与第28条所保护的生存价值相异,在权利位阶上不具有优于金钱类债权人地位。案外人应当对于其商业判断承担必要的风险。[2]笔者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的裁判观点,商铺等非住宅房屋可以作为第28条规定的不动产。在符合第28条规定的四个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认定案外人对商用性房屋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否定观点所称居住利益,其实是混淆了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第29条的立法精神。第29条明确规定了执行标的须为案外人的唯一住房,保护对象是案外人的居住权和生存权等基本权利;第28条则是对案外人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的保护,二者保护的法益本不相同。且第28条第(二)项规定的“占有”条件,本身带有物权色彩,应当受到超出一般金钱债权的保护,不应再以居住为前提。争议问题二: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及实际交付买受人占有,能否理解为符合第28条规定的“合法占有”?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第(二)项规定,认定案外人对不动产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须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不动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3]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建筑工程迟迟不能竣工验收,最后未经验收合格即交付买受人实际使用。对于这种情形能否认定为符合第28条规定的合法占有,实务中也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第28条规定的合法占有是指买受人基于真实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的占有,而竣工验收合格才能交付是基于房屋安全的考虑,是对开发商交付房屋条件的要求,不应以此来评判买受人占有的合法性。但也有观点认为既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文规定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不动产应当属于违法交付,买受人基于违法交付的占有也不应认定为合法占有。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在对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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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传承实务十问十答

近年来,伴随经济的较好较快发展并经多年积累,国内中高净值家庭或群体数量正在不断增加。对于这些家庭或群体,财富传承需求与日俱增,同时相关问题层出不穷,进行针对性安排无疑被进一步“提上日程”。笔者团队在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经常“出镜”,颇为典型,现于团队反复讨论的基础上,推出本文问答,以期为有需要的客户、同仁提供些许帮助。问题一为什么要做财富传承规划?什么时间着手最合适?这一问题,几乎是所有前来咨询人士必问的问题,也是我们经常会遭遇的头号“诘问”。为什么要做财富传承规划?或者说,做财富传承规划有什么好处?在我们看来,做好财富传承规划,归根结底是为了避免发生“后代争产”“后代败家”等问题,实现财富传承的使命——让财富“保得住、传得好、传给想传的人”。所谓古语云:“牵一发而动全身”“谋定而后动”,既然需要做,肯定最好是进行通盘考虑,防止“事后突然的醒悟”。那么,如果决定做规划,一个紧接的现实问题是,什么时间着手?一个比较“老套”的回复是:就现在,或者越快越好、越早越好。因为每个人都可能发生人身意外、家庭变故或企业经营的风险等。即便不考虑这些风险,根据笔者团队的实践经验,比较妥帖的时间节点也包括:(子女)结婚之前、退休、公司融资或IPO之前(注:这些时间节点可能存在重合)等。问题二哪些人士需要做财富传承规划?中产家庭需不需要?在不少人眼中,需要进行规划的肯定得是“有钱人”,与自己无关。这个想法不得不说,还是有道理的,毕竟只有有钱才能谈规划。可是,达到一个怎样的程度才能叫“有钱”?有没有一个相对公认的客观数值作为参考?结合《2020方太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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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你的案件适用《民法典》吗?——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唯一被冠以“法典”名称的法律,《民法典》对之前法律进行了较大的实质性调整。为正确适用《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下称“《效力规定》”)。本文旨在对《效力规定》重要条款进行分析解读,同时对其中规定不明、可能引发争议之处进行探讨,以期正确理解《民法典》溯及力的基本规则。01法不溯及既往为《民法典》适用的基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是在世界大部分范围内达成共识的法的时间效力的基本原则,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在我国,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确立了该原则。因此,《效力规定》也在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明确了《民法典》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效力规定》由“一般规定”、“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定”、“附则”4个部分组成,其在一般规定部分中,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时间作为确定《民法典》适用与否的标准,同时又对例外情形进行了规定,笔者特将该部分规定以图表形式整理如下:《民法典》适用基本原则图示(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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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递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已经逐渐成为了全球商务的发展大趋势。电子商务有着传统模式无法比拟的巨大优势,既大幅降低了成本且提高交易效率,给消费者提供了快捷,全方位的服务,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但一些不可避免的网络购物纠纷也随之出现,如卖家提供虚假信息、支付货款后迟迟不发货、退换商品困难等问题。如何规范网络交易,维护网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已经成为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关键词:网络购物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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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债务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刑事责任辨析

金融执行案件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履行义务,采取各种方法逃避执行,致使银行债权不能及时收回。比较常见的债务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手段:债务人就抵押物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并以抵押物存在租赁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致使银行债权无法及时收回。本文试图分情况对债务人(或承租人)以租赁权阻碍银行抵押权进行分析,并从刑事角度提出解决恶意逃废银行债务问题的意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发布了2019年青岛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对2019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办理的各类金融案件进行了分析整理,分析结果显示,金融执行案件中执行财产被租赁占用的情况十分常见,严重制约了执行效率。实践中,以租赁权阻碍银行抵押权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债务人在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故意隐瞒抵押物已经出租的事实。二.抵押权设立后,债务人未经银行同意擅自出租抵押物。三.债务人为了逃废银行债务,与第三人以“倒签”的方式签订租赁合同。当法院执行抵押物时,承租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导致银行的抵押权难以实现。本文主要对上述情形分别进行法律分析,并从刑事角度分析解决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方法。关键词:恶意逃废债务
2021年3月23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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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men&#39;s Power

她们的身份不止一面,她们的美好千人千面:作为女儿,明朗热烈,是父母身边的小棉袄;作为妻子,温柔淡然,是丈夫身边的解语花;作为母亲,坚定从容,是儿女身边的守护伞。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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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海上保险之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时效分析

引言近年来司法界及理论界出现了较多有关海上保险相关诉讼时效的争议和变革呼声。2013年6月8日,千呼万唤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开始实施。海上保险纠纷是否适用该司法解释在当时引起热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年10月27日公布《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明确海上保险的保险人代位求偿适用《海商法》第十三章的规定(简称“《海上保险保险人代位求偿时效批复》”)。然而,该批复的实施也没有解决有关海上保险的保险人代位求偿诉讼时效问题的全部争议,这一领域仍旧存在规范空白亟待解决。本文将结合案例,分析现行法律体系下,海上保险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所面临的诉讼时效“过期”困境。关键词: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诉讼时效中断;债权转让注:本文为荣获2020年山东律师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二等奖作品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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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关于农宅买卖合同效力纠纷裁判理由的思考——以社会变迁视阈下乡村司法困境为背景

引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农村生产和人口居住模式发生显著变化,农宅交易大量存在,而现行国家政策对于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宅买卖实行严格限制,乡村司法因此在社会转型与变迁过程中面临困境。本文选取188起农宅买卖合同效力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作为分析样本,拟从裁判理由这一切面出发,尝试解析乡村司法困境,寻求调和价值冲突的出路,尝试回答乡村司法应如何回应村民权利主张的问题。关键词:农宅买卖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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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浅议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之保护要件

引言“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这是孟子在滕文公询问如何治理国家时所述。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如何保护未登记不动产受让人合同签订后至登记前这段时间内的法益,尚待研究。近年来,执行异议诉讼案件呈持续增长的态势,在执行程序中以不动产实体权利排除异议的案件最为常见,案外人排除执行的依据,又以不动产交易关系居多。此类案件中,案外人对被执行不动产往往尚不享有法定的物权,其仍需通过向被执行人主张债权履行请求权,来实现不动产物权的完整性。此时案外人主张排除执行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不动产物权期待权,但立法层面对该权利尚缺乏明确规定。本文拟阐释深入研究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制度保护要件的必要性,结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司法判例中对该制度保护要件的有关规定和观点进行初步探究,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期不动产物权期待权制度更好地发挥社会实效。关键词:不动产;物权期待权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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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银行在先抵押权与商品房买受人权利的冲突与思考

引言银行在先抵押权与商品房买受人之间的权利冲突是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及《民法典》等一系列规定的出台,该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也日益明晰。通过对上述规定的历史沿革及条文内容进行分析,本文认为在严格冲突解决规则适用条件的司法背景下,银行应受其同意转让抵押商品房之意思表示限制,优先保护商品房买受人权利的做法具有合理性。关键词:抵押权;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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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传承丨“夫妻公司”是否构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引言严格来说,“夫妻公司”并非一个实定法上的概念,但在家族财富传承领域十分常见。所谓“夫妻公司”,业内通常认为是指夫、妻以共同财产设立且股东仅为该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公司”有二主要构成要件:其一,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其二,股东仅为夫妻二人。司法实务中,“夫妻公司”性质上是否属于《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1]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一定争议以及一定裁判观点流变,并且,在明晰该类公司性质后,随之而来的如何举证或调查取证、如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可追加被执行人主体等细分问题均值得探讨。故,笔者不揣冒昧撰就此文,以冀求教于方家。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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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写字楼玻璃幕墙掉落引发的“故事”

引言生活中,“法”无处不在,从法律专业角度对案例进行分析,能够帮助企业、个人做好风险防范。本文以一起楼宇玻璃幕墙掉落事件作为案例,分别从购房合同解除、逾期交房责任承担、安全事故责任承担等方面入手,进行专业法律分析,梳理该类事件的相关法律问题。《文康法评丨写字楼玻璃幕墙掉落引发的“故事”(一)》分析了本案中的第一个争议点,本文将针对第二、三个争议点进行探究。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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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新规元年,解读房地产及建工行业亟需关注的法律新规则

引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首批七件《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同步施行。与此同时,还涉及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以及十八件知产类司法解释的修订,改动之大实属罕见。从房地产及建工行业的视角,新规之下诸多与行业关系密切的新制度、新规则,亟需重点关注和研究。理解并善用规则,方能助力企业规避风险,实现持续发展。在2021年1月15日举行的「民法典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房地产及建工行业的影响与应对」沙龙研讨活动中,我们选取六个主题与业内同行进行了分享。本文将各主题的研讨内容梳理并提炼要点,以供继续交流探讨。各主题的研讨全文,可点击相应图片进入文章链接。沙龙活动现场主题一《民法典》中农村集体土地的新变化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是《民法典》中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的三大要点。“三权分置”是指形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权利结构,确立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其核心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学理上多数观点认为是用益物权。其取得方式有两种,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署合同的方式取得,或者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四荒地,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直接从发包人处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包括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土地经营权抵押,是《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的重要突破,使土地经营权的融资功能以发挥。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则突破了集体建设用地只能征为国有而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对房地产行业影响深远。经规划确定为经营性用途,且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房地产企业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当需要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时,应特别注意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程序是否存在瑕疵,否则可能被认定协议无效。另外,目前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还在部分城市试点,有意参与的企业需要关注其适用的范围。《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将村民住宅补偿和其他地上附着物分离,明确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这一补偿项目,明晰了征收土地(不仅是耕地)的补偿项目和范围。规则的明确,有利于保障被征收补偿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定分止争。点击图片查看文章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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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民法典》出台,全民娱乐时代的网络平台能否独善其身?

引言日前,#43个发布明星谣言账号被禁言#的话题出现在新浪微博的热搜榜上,新浪微博官方账号称:近日,一些内容号为了吸引流量,通过截图等方式从豆瓣等第三方平台搬运针对明星艺人的不实内容和谣言进行恶意营销。现根据《微博社区公约》《微博社区娱乐信息管理规定》等有关社区规则对24个账号做出禁言30天的处罚,对19个账号做出禁言15天的处罚。新浪微博这一举动无异于给最近在瓜田里上蹿下跳的吃瓜群众泼了一盆冷水,也让很多躲在网线后面的键盘侠默默缩回了手。不仅如此,斗鱼直播、知乎等平台也破天荒的主动对相关账号进行禁言、封号。而就在不久前,在吴亦凡、李易峰等知名艺人与网友的名誉权案件里,法院均驳回了原告要求平台禁言、封号的请求。可如今,为何各大平台却突然主动查封了若干账号?这一切都要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开始说起,《民法典》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处理网络侵权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赋予了更多的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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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施行,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责任如何追偿?

引言随着预购商品房按揭贷款债务人“断供”情况的增多,开发商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的风险也日益增加。与此前的司法观点和实践相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于担保追偿权、抵押预告登记法律效力等问题作出了全新的规定,对开发商的担保追偿权行使具有重要和积极的意义。一按揭贷款购房模式中的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在预售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通过向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向开发商支付购房款是惯常的方式。因预售时商品房尚在建设中,贷款银行只能办理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无法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以取得房屋抵押权,所以对银行而言存在风险敞口期。贷款银行为防范风险,往往会要求开发商作为保证人,承担房屋抵押登记之前阶段的连带保证责任,用保证担保和抵押担保的无缝对接来保证贷款安全,在《按揭贷款合作协议》中,银行对于开发商阶段性保证责任期间一般约定为“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办理完毕抵押房屋的产权证及抵押物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证明交于贷款银行之日止。”二司法解释实施前,开发商开发商阶段性担保的追偿困境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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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传承丨从“游族网络事件”看非婚生子女股权继承法律问题

前言近期,有关上市公司游族网络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奇疑遭公司其他高层人员投毒致死的新闻引发市场广泛关注。人们震惊于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当下居然还存在“投毒报复”的“复古戏码”时,该事件又起了新的“波澜”——网络上出现了一篇质问林奇婚生子女法定监护人许某某(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适当作隐名处理)的《三问游族网络》的微博文章(发文人ID名:“糖醋个里脊啦”)。该突发“波澜”又一次使得市场议论纷纷。并且,通过观察该“波澜”的来龙去脉,笔者发现,从家族财富传承角度看,其在法律层面上颇有分析、探讨之必要,故不揣冒昧撰就本文,以期能为有需要或兴趣的同仁参考。当然,如能为有潜在类似情形或风险的人士提供些许帮助的,那亦是我们的荣幸。01“游族网络事件”介绍展开法律分析之前,让我们一同回顾下该事件的主要“节点”。2020年12月23日网络盛传消息——游族网络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奇疑遭公司其他高层人员投毒而入院抢救。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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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六大亮点解读

前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全文共七十一条,对担保的一般规定、担保物权、保证合同及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等明确了具体的裁判规则。从规范内容来看,该解释以《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为基础,总结了近年来的司法审判思路,同时对《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担保法解释”)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等原有规范内容进行了修改或延续。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后,《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作为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的审判指南,将对该类案件的审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选取《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中的部分新规及较为重要的条文,试作简要分析,并将解释中所涉及的法条链接以便查阅。1统一了非上市公司越权担保规则的裁判尺度关于非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中的越权担保规则,《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相关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七条、第八条及第十七条,前述规定在吸收《九民纪要》思路的基础上,作出了部分修改。规则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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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十大变化解读

前言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施行,最高院对标民法典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决定废止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6件,并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与民法典同步施行。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简称“2021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或“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将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简称“2005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和2019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简称“2019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两件司法解释进行合并和修改。故自2021年1月1日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的裁判依据主要为《民法典》第788条至第808条,以及2021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现就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较为重要的条款,试作变化解读。1体例变化观察1.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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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物权期待权在案外人异议中的保护与认定

引言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所有权或租赁权、物权期待权等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而提出的案外人异议,是案外人异议程序中经常遇到的案件类型。笔者在案外人异议专题一《文康法评丨承租人异议应关注的法律问题》中已结合实务经验对租赁权人提出案外人异议的情形进行了简要阐述。本文中,笔者将着重对不动产买受人基于物权期待权而提出案外人异议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及实务认定标准等,结合近期实际参与处理的案件,与大家探讨分析。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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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股东有权依法对合同之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引言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相关人的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而所得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机制。我国于2005年10月27日修改的《公司法》首次引入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只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的最基本要素,很多方面仍有缺漏,并不十分完整,因此在实务中存在着诸多争议。2017年8月25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公布,其中比较详细地对一些股东代表诉讼在实际操作中的程序进行了规定,但遗留的问题仍然较多。2019年4月19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第一条、第二条又拓展了与关联交易相关的股东代表诉讼的内容。但是纵观现阶段出台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诉讼范围做出明确的界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中有一个笼统的规定:在“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时,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此时“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类型是否按照字面意思仅解释为侵权等事实行为,还是也可以包括违约行为在内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各项法律行为,这个问题在学术界还有实务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公司法中可适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纠纷类型,不仅包括侵权之诉,也应包括合同之诉。法条链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情形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违反法定义务,以及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一条、第二条在《公司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股东代表诉讼范围还包括在关联交易中损害公司利益或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等相关情形;《九民纪要》也增加了关于违规担保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一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条: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一条: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没有提起诉讼,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案例索引【股东有权对合同之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2006)川民初字第97号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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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股权代持”的合法性审查

《公司法》2014年03月01日第三次修正实施之后,对于股东出资及出资程序规定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缴)”——“申请设立登记”——“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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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民法典视角下违约方合同解除权解读

摘要对于违约方是否有权利解除合同的问题,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审判实践中都颇具争议,这也是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争议最激烈的问题之一。违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是公平原则、效率原则与诚信原则的巨大冲突与对抗,是否应当承认违约方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合同解除权是法律的价值的衡量,是立法者在价值冲突面前作出的适当选择。《民法典》第580条的出台,赋予了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请求权,而非合同的直接解除权,即通过司法解除的方式来打破合同僵局。关键词: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司法解除;适用范围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当事人约定解除合同包括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这属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范畴,法律不应过多干涉。而对于法定解除,我国法律有严格的限制。我国《合同法》第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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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众包平台”节税模式涉及到的合规性问题分析

二、交易模式性质的法律分析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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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丨入城容易出城难

近日,民政部根据《民法典》之规定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进行了调整,朋友圈瞬间被刷屏。不少网友发出了“离婚不易、结婚需冷静”的评论。从专业的法律角度看,这些担忧不无道理。“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离婚立法一贯坚持的指导思想,在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离婚程序和离婚条件的规定,即是对这一原则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为了更好地分析这些“担忧”,我们首先引入一起实际办理的过往案件,对“冷静期制度”在实务层面的具体应用探究一番。朱某(女方)与王某(男方)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子女。直至2018年初,王某才从新加坡回国定居;而朱某的工作性质是长期外派,每个月只有2-3天能够回家。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少之又少,彼此之间的感情尚未完全磨合,出现矛盾后都是以逃避的态度消极应对,等待时间和距离去消化,将近五年的婚姻长期处于“冷静期”状态。2019年底,王某获得了澳大利亚的项目工程,预计两年后回国。朱某决定在丈夫出国前,结束这段毫无营养的婚姻。王某表示同意离婚,却因不满意财产分割方案而多次出尔反尔。反复修订了11版《离婚协议书》之后,在王某出国的前一天,终于达成合意。第二天办理离婚手续之后,王某便飞往澳大利亚,双方珍重道别、互不羁绊。试想,若本案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当事人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会因离婚冷静期制度而被严重干扰——朱某和王某提交离婚申请之后,因王某身处境外,无法在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据此,“视为双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无疑侵犯了当事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迫使类似情形的当事人只能选择诉讼途径。假设本案朱某起诉离婚,送达程序将会面临极大阻碍:1.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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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写字楼玻璃幕墙掉落引发的“故事”(一)

某公司购买某开发商开发建设的写字楼,在房屋即将交付时发生了楼宇的玻璃幕墙掉落事件。某公司认为该房屋存在重大的房屋质量隐患,加之楼市低迷,遂有意以此为由与开发商解除合同,但此举遭到了开发商的拒绝。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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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行业 | 一文图解ABS(下):蚂蚁花呗的终极“秘密”

关于此事的分析,已有人从各方面进行解读,包括马云的外滩金融峰会讲话和《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以及蚂蚁集团的发展脉络。其中,有关“ABS资产证劵化”的话题频频被提及。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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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企业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十大要点

前言2020年10月2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后正式对外发布征求意见。本次发布的《草案》全文共八章七十条,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个人信息的跨境提供、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履行个人信息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体现了在保护个人信息权利的同时注重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的立法精神。作为数据领域的基本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起草和制定备受关注。而企业作为最重要的个人信息持有者和利用者,已习以为常的诸多做法实际上属于违法,将承担高额行政罚款和其他严重的法律责任,所以,在法律颁布后如何依法合规的进行个人信息处理,将成为企业极其重要的课题。基于此,笔者以企业为视角梳理《草案》的主要内容,希望对企业合法合规地进行个人信息处理有所裨益。要点一哪些企业可能面临《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合规法律责任风险?对于谁需要考虑个人信息处理的合规问题,有一种错误的理解,即只有互联网公司才应关注数据合规。但事实上,无论是传统行业还是新兴行业、新型商业模式,几乎任何一个企业都会涉及个人信息。举个简单的例子,公司聘用员工时收集的员工信息、提供产品和服务时收集的客户资料,均属于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因此,绝大多数企业都将会落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管辖范围。境内企业都将不可避免的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自然并无争议,而对于具有国际视野的企业家而言,可能存在的困惑在于,能否通过注册一家境外公司来规避中国法下的合规风险?对于这个问题,《草案》给出的回答是:不能。根据《草案》第3条首次在法律层面增加了“域外效力”的规定,使该法具有了“长臂管辖”的效果。即对于在境外处理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样适用本法:(一)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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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让与担保合同效力及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让与担保是一种通过转让财产的所有权来实现自身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制度,我国对于让与担保制度的立法一直处于不断摸索的阶段。长期以来,因相关立法的缺失,让与担保被认定为无效,而无法实现债权关系双方合意担保目的的情况时有发生。直到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解释》)出台,该解释第24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合同的问题,被称作“让与担保的规制条款”。本条款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裁判标准,但仍未彻底解决如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不明、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等问题。《民间借贷解释》(2020年8月20日新修订)第24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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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花式”拖欠中小企业款项,9月起行不通了

01划重点:条例中的关键点有哪些?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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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八条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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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效力及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

为防止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经过有效的机关决议,但《公司法》并未对未经决议的担保行为的效力进行界定。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将从《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下称“纪要”)的视角出发,从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两个方向,对法定代表人构成越权代表时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及责任承担问题进行解读。注:上图中标的公司的股东A(持股50%)、B(持股30%)、C(持股20%),标的公司为股东A提供的担保①关联担保,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为②非关联担保。本文主要探讨在法定代表人构成越权代表时,这两种担保行为的效力及责任承担问题。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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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承租人异议应关注的法律问题

前言所谓案外人异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制度。这一制度是在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基础上,赋予案外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手段,因此对更好地平衡债权人权利保护与案外人实体权利救济这一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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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工作中醉驾致使同事受伤,伤者能否得到交通事故与工伤双向赔付?

随着市场环境日益开放包容,企业业务跨地域现象明显,人员流动增强,同事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工作中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同事受伤,伤者是否能得到交通事故与工伤双向赔付?本文以真实案例为基础,为您解读同事同乘交通事故中责任的承担。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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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民事诉讼中申请司法鉴定的注意事项

前言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情,当事人可以就专门性问题向法院申请鉴定,一定情况下,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如何向法院申请鉴定,以实现鉴定目的。本文试图结合我们代理的一件典型的案件,较为全面地向读者介绍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注意事项,供读者参考。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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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行业 | 一文图解ABS(资产证券化)(上)

栾珂律师参与及主办的案件先后获评《商法》(China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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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25周年特辑 | 来自对手的委托

编者按:在文康律师的心目中,“文康”逐渐成为了一个专有形容词。可能很难全面准确地给这个形容词下个定义,它代表着文康的一些特质外化在一个人身上时给人的感觉,包括“追求专业”、“严谨勤奋”、“正直谦和”等等。具有17年所龄的高级合伙人高良臣律师常常被很多人评价为最“文康”的人。他深耕海事海商、国际贸易、保险及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从助理到主办律师到高级合伙人,以专业赢得尊重,诸多荣誉加身。但他依旧坚持不断学习,强调“专业无止境,专业一直在路上”。他也是这样要求和指导年轻律师的,因此许多小伙伴敬称他为“高老师”。高律师办理过千余起案件,他和小编分享了其中一件有点儿特别的,因为这是“来自对手的委托”。2005年登泰山合影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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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25周年特辑 | 幸福花开

编者按:郝国建律师是文康新人,自2019年1月起筹备设立文康济宁办公室并担任主任。郝主任也是文康旧识,他的故事在更早的时候就已在文康流传。2015年的《你好文康》中,郝主任的女儿——彼时加入文康不久的郝涵律师在《老郝和小郝》一文中写道,老郝当通信兵时,刻苦读书闻鸡起舞,成功考入军校;老郝转业后不甘于当清闲的公务员,挑灯夜读悬梁刺股,通过了司法考试,成为了一名法官;老郝干到法院副院长,仍放不下当律师的梦想,再次改变职业道路,50岁做起了律师。受到老郝的影响,小郝走上律师道路,来到了文康;因为小郝结识了文康,了解了文康,老郝也加入了文康。他说“加入文康是因为文康的优秀”。优秀就是吸引力,年近六旬的郝主任身上有着青年人一样的干劲,为了实现心中理想和文康的百年梦想,他过得充实,活得实在,每天都忙碌并快乐着。1985年济南陆军学校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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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25周年特辑 | 感恩一路有你

今年是文康所创建二十五周年。作为文康的创始人之一,我有幸参与并见证了文康发展的全部历程。在全体文康人举杯同庆文康二十五岁生日之时,我想表达诚挚的谢意!感谢张金海,二十五年前邀请我和殷启峰一起共同创建了文康,并一路同行至今,共度无数风雨。感谢殷启峰,萍水相逢却相见恨晚,二十五年精诚合作到如今,使文康成就一段律界佳话。感谢苗增熙,文康筹建时期就已到位,二十五年勤勤恳恳、不离不弃,始终如一地守护文康家园,见证文康发展的每一天。感谢德新兄弟,作为文康内部成长起来的第一位高级合伙人,二十多年前,我们一见如故;二十多年后,我们可以自豪地说彼此不负。感谢于泉师弟,海外归来加盟文康,才华横溢的你,二十年来有太多机会可以另作选择,可总有丝丝情分让你难以割舍,因为你已融入文康,因为你即是文康。感谢亚威、王群、刘宾,这些与文康相伴二十多年的老同事们,从青葱岁月到年逾不惑,你们把最宝贵的人生年华贡献给了文康,你们的坚守与付出,成就了今天的文康。感谢高良臣、秦克峰、李涛、柴恩旺、贾昆、李鹏、李英、于雯华、于文娟、贾宁、姚常宇、王莉、赵春旭、赵振斌、张珍宝、张宝菊、陈锦铭、李东海、王英、陈炯、栾珂、许征、孙莉、郭春风、郭恩忠、韩鹏、扈晓鑫等,这些加盟文康十多年的同事们,在文康成长、成功的征途上,有你们不懈的努力与贡献。感谢田刘柱、陈须在、陈洁、葛静芳、杨亚男等,感谢你们出游归来仍然选定文康,用你们的选择彰显文康的魅力和胸怀。感谢孙芳龙、李明均、刘学政、于驰、王蕊、荆维航、荆璐等已经离开文康的文康“校友”们,虽然你们已经离开,但你们在文康期间为文康做出的贡献,我们从不会忘记。感谢我们永远的队长孙锡山,第一位从文康退休的老大哥,您在文康十八年,以所为家,忠诚勤勉,成为员工楷模,我们用《忠诚员工退休补助办法》向您表达感谢和敬意。感谢近年来从各行各业汇聚文康的众多同事们,你们本非等闲,你们的加盟助推了文康的发展,你们的发展造就了文康的辉煌。感谢直接从校门走进文康的诸多学子们,你们有很多选项,感谢你们选择了文康,今天的你们还显稚嫩,未来你们就是文康传承的希望。感谢文康行政后勤团队的伙伴们,我们深知,你们是文康强大战力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没有你们的支撑,文康不可能有今日的精彩。除了感谢文康的同事们,我们当然不敢忘记:感谢文康数以千计的客户们!正是你们的信任与嘱托,才给了文康律师施展才干的机会,才让文康精英辈出,才让文康领先业界。文康二十五年一步一个台阶,每个台阶都是广大客户的信任堆积,没有你们,就没有今天的文康!感谢长期以来一直支持、关注文康发展的各界朋友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发展的动力,你们的关注也是文康前行的力量。适逢中国律师业大发展时期,历经二十五年,九千多个日夜,文康人风雨兼程,从一家小所发展成拥有两百多位专业律师的区域强所,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参与者、见证者和受益者,我们感恩客户,感恩各界朋友,也感恩我们这个伟大的时代。二十五岁的文康,人才荟萃,朝气蓬勃,信心百倍,正迎来史上最好的机遇期。在区域强所的基础上,文康将依托北京办公室进行全国布局,并探索国际化之路。文康的2025蓝图已然绘就,文康的未来更值得期待!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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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25周年特辑 | 相遇文康,让梦飞翔

本雅明曾说:每个人年轻的时候都亲自转动过命运的车轮,从车轮里迟早都会转出人生中的大事件。法律科班出身,毕业后做了“组织部里的年轻人”,出走半生,命运的车轮再次转回法律。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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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25周年特辑 | 我当助理那三年

编者按:高级合伙人孙德新律师在文康工作23年,是文康从所内晋升的第一位合伙人。在2005年的《你好文康》中,于泉曾写道:“我一直觉得孙德新是个有贵族背景的人。贵族的气质,处事不惊,以稳治天下。孙德新让人感到安全,能把业务做得有条不紊,从从容容。请教他的问题,他能让你知道,在这个方面他确实研究了。另外,他很干净。李华说,孙德新的领口、袖口和脚腕的衬裤口(!!!),永远是干干净净的。一言以蔽之,孙德新是青岛的蓝天白云。”为响应25周年约稿,孙律师贡献出了做律师23年以来的几十本工作日记,整整齐齐,一本不落,让我们真切感受到了他给人的超级安全感。孙德新律师的工作日记1996年9月13日,我从银行辞职到阜康律师事务所(1997年更名为“文康”)成为一名律师助理。从结识文康所三名开创者(张金海、张志国、殷启峰)到辞职也就一个多月时间,银行的领导说我“疯了”。当时,我就是认准了文康所三位合伙人身上最吸引我的那股子“正气”:一是出身正,正规院校法学专业,还是名牌院校;二是办所理念正,自创所之初就坚持一定程度上的专业分工,还强调合作;三是走得正,从一点一滴做起讲究规范。记得安通第一部固定电话后,打通阜康所电话,听到的总是一个甜美的问候:“您好,阜康律师事务所”。这个正规形象被当时的司法局郑局长表扬无数次。一转眼,我已年届五十,文康所也迎来第二十五个生日,总想说点什么,挥之不去的,仍是很多刚入行时的感慨和感悟。可能我这人比较恋旧,刚入行做律师时,就养成记工作笔记的习惯,且一直保留至今。在文康25周年之际,顺手翻出多年的工作笔记,摘录几篇刚入行时的工作日记,与年轻的小伙伴们分享。1996年12月文康所内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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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25周年特辑 | 001号员工的文康故事

编者按:财务总监苗增熙是文康第一名员工,所以也是文康在职时间最长的员工,没有之一。苗增熙为人正直随和,人缘极佳,文康人对他的称谓颇多,从“小苗”到“老苗”“苗老”“苗总”“财神爷”,甚至还有“苗苗”……值此文康25岁生日之际,小编专访了苗总,请他讲讲他与文康的故事。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