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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康法评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规变化附赔偿项目清单及计算方式

郭腾 文康法律观察
2024-08-25

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赔偿的方式是财产赔偿,赔偿的义务人是致人损害的致害方。所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就是指因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案件,包括因赔偿义务人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周六说法由文康济宁办公室郭腾律师针对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新规变化附赔偿项目清单及计算方式进行详细评述与分享。

 一 

修订后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主要变化 


变化一:明确了被帮工人的追偿权
1、被帮工人向帮工人的追偿权
将原规定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条删除了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2、被帮工人向第三人的追偿权
将原规定第十四条修改为: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变化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变化三:被扶养人生活费不适用定期金方式支付


将原规定第三十三条修改为:
第二十二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变化四:删除民法典已作规定的条文


删除原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变化五: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标准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二 

探讨如何理解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

案例导入


朱某成与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行政确认纠纷一案

原告朱某成于1996年1月在兖州区社会保险处进行养老保险个体投保,2011年10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547.08元,2013年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909.78元。原告朱某成之子朱某雷生前系山东临矿集团田庄煤矿职工。

2013年5月11日,朱某雷工作时在井下猝死。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朱某雷的死亡为工亡。2013年9月22日,朱某成及妻子肖某娇、儿媳牛某娣、孙子朱某丰向被告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提出申请,要求被告依法支付四人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2013年9月24日,被告对朱某成四人的申请作出答复,认为朱某丰符合供养亲属范围,朱某成、肖某娇、牛某娣不符合供养亲属条件。朱某成四人不服向济宁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3年12月12日,济宁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的答复,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4年3月17日,被告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作出《关于朱某成、肖某娇要求享受抚恤金待遇的答复》,该答复认为肖某娇、朱某丰属于供养亲属范围,朱某成不具领取抚恤金的条件。原告朱某成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观点:朱某成的情况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的要求,但不符合“依靠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要求。

兖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工亡职工父亲申请领取抚恤金,需符合年满60周岁和靠工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

本案中,原告朱某成虽已年满60周岁,但在儿子工亡时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909.78元,按照2013年度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为7393元(平均每月为616.08元)计算,其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已满足其生活需要,其主要生活来源并非依靠儿子朱某雷的扶养。原告朱某成的情形不符合领取抚恤金的法律规定。被告在调查取证后,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规定作出的《关于朱某成要求享受抚恤金待遇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成的诉讼请求。

通过此案例可以看出,即便朱某成已经年60周岁(推定无劳动能力),但因其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而且金额超过了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水平,不满足无劳动能力和无收入来源双项条件,而不能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 

新规来临:是否能改变对无劳动能力和无收入来源的认定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2021年4月26日民政部发布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该办法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条对“无劳动能力”和第六条对“无生活来源”进行了上述规定。


如果参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即便朱某成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但该养老金会被排除在朱提成的收入之外。朱提成很有可能因此会被认定为无收入来源而会获得其主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目前待有相关案例公示。

 

 四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必要证据


一、医疗费


计算方法: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 费等收款凭证,发票,结合病历和 医疗费清单据实结算。

必要证据: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清单;病历资料。


二、误工费


1.误工天数


计算方法

门诊:医治时间+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中的医嘱休息时间。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中的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时间内定残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必要证据

未涉残:病历资料 

涉残:1.病历资料;2.伤残程度等级意见书。


2.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


计算方法: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必要证据:用人单位登记资料;以下任一证据: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 


3.1无固定收入农村居民的误工费 

计算方法:山东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65天x误工天数。

必要证据:户籍证明。


3.2无固定收入城镇居民的误工费

计算方法:山东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5天x误工天数。

必要证据:户籍证明或农村居民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


4.从事固定行业工作但无法举证固定收入的人员误工费


计算方法:参照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必要证据:营业执照、从业资格证书、营运证书、经营流水、缴税证明等证据。说明:严格按照行业标准的适用范围、由受害人举证证明,举证不能则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


三、护理费


1.住院护理


计算方法: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参照“误工费项目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或者雇护工的数的:80元/天x住院天数x 医嘱护理人数。

必要证据:住院病历;医疗机构出具需要护理和护理人数的证明。


2. 出院护理


2.1短期医嘱护理

计算方法:80元/天x医嘱护理天数x护理人数。

必要证据:医疗机构出具需要护理和护理人数的证明。


2.2长期康复护理

计算方法:80元/天×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时间x护理人数护理依赖程度。

必要证据:鉴定意见书。


四、营养费


计算方法:30元/天*营养天数。

必要证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五、交通费


计算方法: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必要证据:病历资料;交通费正式票据;转院医嘱。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计算方法:受害人在经常住地县(市、区)范围内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的:30元/天×住院院天数;受害人在经常居住地县(市、区)范围外的本地市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50元/天×住院天数;受害人在经常居住地所在地市范围外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 疗的:100元/天x住院天数。

必要证据:病历资料、经常居住地证明


七、外地就医住宿费、伙食费


计算方法:按照住宿发票、餐饮发票据实结算,但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必要证据:转院医嘱 、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相关证据、住宿费发票、餐饮费发票。


八、残疾赔偿金


计算方法: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受害人户籍地(以标准高者为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20年3月12日实施),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最新数据:《2020年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88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26元;(约119元/天);城镇人均消费支出27291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753元;(约51元/天);农村人均消费支出12660元。


伤残系数:山东省伤残系数计算方法:一级伤残的伤赔系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偿金的赔付比例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二至五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赔偿比例4%;六至十级的,每增加1处,增加管比例2%,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最高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九、死亡赔偿金


参照残疾赔偿金。


十、丧葬费


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计算方法: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受害人户籍地(以标准高者为准)上一年度城镇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抚养人数*伤残系数。

必要证据:1.户口本等亲属关系证明;2.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成年 近亲属主张其为被抚养人,提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计算方法: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额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的酌情认定: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精神损害偿标准为1000元-5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5000~10000元。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比例 的五倍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影响范围、赔偿能力、当地 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

必要证据: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或者死亡证明。


十三、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计算方法: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计算。 

必要证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作者介绍






郭腾

律师


guoteng@wincon.cn


郭腾律师业务领域为刑事、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曾担任济宁市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成员,参与代理过济宁市农商银行金融借款催收、诉讼业务,担任多家房产开发项目公司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合同审查,债权转让、股权转让、股东会会议等方面的实务经验。承办过大量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劳动争议等各类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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