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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财富传承丨“夫妻公司”是否构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家族财富传承团队 文康法律观察
2024-08-23

引言

严格来说,“夫妻公司”并非一个实定法上的概念,但在家族财富传承领域十分常见。所谓“夫妻公司”,业内通常认为是指夫、妻以共同财产设立且股东仅为该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公司”有二主要构成要件:其一,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其二,股东仅为夫妻二人。司法实务中,“夫妻公司”性质上是否属于《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1]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一定争议以及一定裁判观点流变,并且,在明晰该类公司性质后,随之而来的如何举证或调查取证、如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可追加被执行人主体等细分问题均值得探讨。故,笔者不揣冒昧撰就此文,以冀求教于方家。 




题述问题分析


  
以“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全文:夫妻;法院层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等为检索条件,在Alpha案例库中检索,同时筛选、复核市面上其他同类文章所引判决(或裁定,但为行文便宜,暂概称“判决”),可发现高层级法院在题述问题中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具体如下:
 
(一)反对:不构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判决包括但不限于: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1775号判决; 
2.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晋民申1399号判决;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申3225号判决;
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豫民再125号判决。
 
纵览、通读这些判决,可发现它们对题述问题持反对态度,主要是认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是指仅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公司,在无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出资且股东为夫妻二人的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不能对题述问题予以肯定。
 
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鲁民终1775号判决中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股东为夫妻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新地龙打井中心关于鸿诺空调公司实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晋民申1399号判决中认为,“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中,亚航房产公司的股东是澹台少平和李美琴,二人虽为夫妻关系,但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
 
(二) 支持:构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判决包括但不限于:
 
1.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1515号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判决;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申3191号判决;
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401号判决;
5.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终1270号判决; 
6.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民终124号判决; 
7.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赣民二终字第14号判决
 
纵览、通读这些判决,可发现它们对题述问题持肯定态度,主要是认为“夫妻公司”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且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判决中认为,“关于青曼瑞公司是否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问题。《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中,青曼瑞公司虽系熊少平、沈小霞两人出资成立,但熊少平、沈小霞为夫妻,青曼瑞公司设立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且青曼瑞公司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中没有熊少平、沈小霞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熊少平、沈小霞亦未补充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除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财产及第十九条规定的约定财产制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据此可以认定,青曼瑞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熊少平、沈小霞的夫妻共同财产,青曼瑞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熊少平、沈小霞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归双方共同共有。青曼瑞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鲁民申3191号判决中认为,“虽曲桂武、曲薛莉已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但二人系夫妻关系,在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投入到鲁金公司的注册资金为其个人财产,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家庭财产进行过分割的情况下,可推定二人系以夫妻共同财产对鲁金公司进行投资,该投资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且二人在经营鲁金公司期间存在以个人银行账户为鲁金公司收付货款的情形,原审判令曲桂武、曲薛莉对鲁金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401号判决中认为,“上述全部事实表明,宝鑫源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据此,在夫妻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情形下,应认定宝鑫源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等”。
 
上述判决论述可成为我们代理类案、撰写文书时的实用参考(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原文引用”)。
 
另外,其中值得关注的细节或重点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题述问题的认定似乎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重大转向,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似乎均对题述问题采取了肯定观点。



相关实务要点


  

结合上文分析,笔者根据团队处理涉题述问题纠纷积累的经验,就相关实务要点分析如下:
 
(一) 基础举证策略
 
在涉题述问题纠纷中,如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最直接的问题之一即如何举证证明案涉公司仅有的股东二人为夫妻。
 
根据实际处理经验,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包括:
 
其一,事先与对方(指公司,下同)签订相关协议时一并要求股东夫或妻签署含有个人身份信息的配偶承诺函(此谓最好做法之一,但客观来说,实践中相对并不多见);
 
其二,在与对方合作过程中“有意无意”了解对方股东的情况,在较为确认股东二人为夫妻时(并非必须有书面证据),直接在所交文书中先行提出,迫使对方进行回应;
 
其三,在审理过程中,申请管辖法院责令对方提供相关证据或说明,此做法往往与上述第二种做法结合使用;
 
其四,以律师身份持管辖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向股东婚姻登记地民政局申请调取其婚姻登记档案,确认股东二人婚姻关系等。
 
当然,在举证时也最好同步提供对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表明对方的股东仅有二人。
 
进一步,如能查实股东二人为夫妻,那么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2],该二人必须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否则应一并承担连带责任。
 
(二) 被告主体“设置”
 
对于被告主体“设置”,如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在较为确认对方股东二人为夫妻时,一开始最好的方法即“三方全告”——起诉对方及其股东二人。哪怕是在诉讼过程中股东之一会“反击”抗辩二人实际并非夫妻或公司并非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但一般也比“遗漏”被告强。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如以“求全”心理“设置”多方被告,确实存在无“遗漏”的好处,但也可能引发诉讼进程延缓、事实查明和庭审辩论复杂的弊端。所以,正如老话所言,“原则之下必有例外”。“设置”被告主体,谨记以“全告”为原则,但也需以具体案件不同进行灵活调整。此外司法实务中,在无配偶承诺函场合下,存在通过举证主张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让夫或妻承担连带责任(一并作被告)的做法。
 
(三) 执行程序追加
 
在既有判决仅判决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有无追加股东二人为被执行人的可能?
 
对此,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3],笔者以为有该等可能、可申请追加,只是最好能事先确认二人为夫妻,且无法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这和上文讨论分析的内容相耦合等。 



 结 语


  
“夫妻公司”性质认定问题虽看似不难,但实际经历了一定裁判争议,并且经历了一定裁判观点流变。对于题述问题之厘清,不仅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发展《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法律适用,也有助于解决横跨《婚姻法》《公司法》的交叉模糊问题,既有理论意义,也更有现实意义。
 
司法实务中,伴随题述问题的如何举证或调查取证、被告主体如何“设置”、是否可追加被执行人主体等细分问题也殊值探讨。在夫妻乃至其家族拥有公司股权日益频繁的今天,总结、提炼“夫妻公司”性质认定结论并围绕结论积累相关处理经验,能为我们更好地处理涉公司股权这类家族财富传承关键标的纠纷提供有效助力。

注释: 

[1]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介绍




李凤凡

高级合伙人

文康-君益诚律师联盟婚姻家事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人


联系电话:18364291333


李凤凡律师长期深耕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法律服务,亦多年从事民商事诉讼/仲裁、公司商事、常年合规等领域法律服务。曾代理数百起婚姻家庭、继承、公司、合同纠纷诉讼案件和相关非诉讼项目;受邀担任多位中高净值人士私人法律顾问和多家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专项法律顾问;为诸多中高净值人士、金融机构或公司提供专业、完善的婚姻家事、财富传承或公司商事综合法律服务方案,深受客户信赖并拥有着良好的口碑。

 

并且,基于当下法律需求日益行业化、综合化的发展态势,李凤凡律师牵头组建了跨领域专业团队,吸纳、组建精通公司法、信托法、婚姻法或继承法的律师,竭力提供横跨婚姻家事、财富传承和公司商事领域的复合型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并实现更大价值。

 

李凤凡律师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西部培训讲师团专家讲师、中国财富传承管理联盟创始会员等。





孙文祎


文康-君益诚律师联盟合伙人


联系电话:15166054111


孙文祎律师执业至今近十年,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业务领域包括公司商事、家族财富传承、民商事诉讼/仲裁、常年合规等。为多家企业或金融机构(其中包含多家年营业额数亿、员工千余人的中大型企业,拟上市公司,私人银行)提供专业服务;成功研发有操作性、实效性的家族财富传承法律服务产品,助力中高净值人群解决财富传承难题;为多位中高净值人士设计并“落地”风险防控方案、妥善处理纠纷,赢得了较为广泛的好评。

 孙文祎律师所服务的客户包括但不限于首钢(青岛)钢业有限公司、青岛海利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九牧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砀山圣沣食品有限公司、山东荣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大唐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亨利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潍坊汇润冷冻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安蔬玉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博纳飞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青岛韩衣良品服装有限公司、青岛金弘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聊城荣旺农牧有限公司、青岛荣青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大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廖政(廖正)

律师

文康-君益诚实务研究中心负责人

廖政(廖正)律师,吉林大学法学学士、山东大学法学硕士,自执业以来,参与办理或协助办理了多项公司或金融诉讼/仲裁案件,具有较为丰富的公司或金融诉讼/仲裁案件办理经验,对公司或金融法律业务有着较为独特的理解与一定的行业化知识背景。 在日常承办案件之余,廖政(廖正)律师还对法律实务研究与法律文章撰写具有浓厚兴趣,曾在多家知名平台公开发表了《资管领域“差额补足”法律问题分析》《从实务角度看涉股权激励纠纷相关问题及应对策略》《全国法院如何判定“名股实债”?》《全国法院如何认定“公司决议撤销纠纷”?》《网络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的合同争议及法律规范》《大数据梳理:涉商事委托中委托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等多篇专业文章。 廖政(廖正)律师的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文康-君益诚律师联盟

文康-君益诚律师联盟,由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与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共同搭建,二者实行一体化运作,截至目前拥有执业律师、专业人士近300名,办公网络覆盖北京、山东、首尔、华盛顿、悉尼、墨尔本、阿德莱德等地,致力于打造一个在涉外业务、婚姻家事和财富传承、公司商事、银行与金融、民商事诉讼/仲裁、并购重组、知识产权以及私募股权/证券投资等领域颇具特色的精品律师协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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