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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政学报 | 王春业:论百年来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与未来展望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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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百年来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与未来展望


本文刊登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2年第3期


作者简介 

作者:王春业,河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

百年来,党领导法治建设历经革命时期、国家建设时期、改革开放时期和新时代。百年来党领导法治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包括:科学的指导思想作为法治建设的引领,提升法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正确把握法治建设的方向,有效处理好法治建设中的几个重要关系。在总结百年经验的基础上,对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未来展望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和指南,进一步完善党对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和各项制度,法治建设将更加凸显法治的中国特色。


关键词

建党一百周年;党领导法治建设;法治经验总结;习近平法治思想


引用格式

王春业:《论百年来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与未来展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2年第3期。


目次

一、以科学的指导思想为法治引领

(一)毛泽东法律思想为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法治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导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改革开放的法治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导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新时代法治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导

二、提升法治建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三、把握好正确的法治建设方向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保证

(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方向

(三)以人民为中心是本质

四、处理好法治建设中的几个重要关系

(一)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统一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

(三)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的有机统一

(四)坚持法治的“共同推进”与“一体建设”

(五)坚持法治建设各个环节的全面推进

(六)坚持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相协调

(七)加强法治队伍建设

五、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未来展望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和指南

(二)进一步完善党对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

(三)更加凸显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至今已是百年大党。百年大党,风华正茂、历久弥坚。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是我党历史上第三个总结历史经验的决议。该决议要求我们:“从党的百年奋斗中看清楚过去我们为什么能够成功、弄明白未来我们怎样才能继续成功,从而更加坚定、更加自觉地践行初心使命,在新时代更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百年来,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发展的同时,也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法治建设成就,在法治建设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彰显了党领导的特色和优势,迫切需要对其进行系统研究并上升到理论高度,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理论支撑,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治提供理论指导。


一、以科学的指导思想为法治引领


法治实践离不开科学理论的指导。回顾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实践可以发现,在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绩的背后,往往都有科学理论作指导。百年来,从革命、建设、改革开放时期,直到进入新时代,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过程中产生了法治理论的三次飞跃,即毛泽东法律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共产党在推进法治建设的百年历程中,始终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不断将马克思主义法治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在系统总结中国法治建设正反经验的基础上,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和发展,指导中国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


(一)毛泽东法律思想为革命和建设时期的法治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导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形成了毛泽东思想,在毛泽东思想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首先,关于党对法治的领导。在毛泽东法律思想中,党居于领导核心地位,党是领导一切的。抗战时期,中共提出“党领导一切其他组织,如军队、政府与民众团体。根据地领导的一元化,应表现在每个根据地有一个统一的领导一切的党委”;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毛泽东强调“工、农、商、学、兵、政、党这七个方面,党是领导一切的”。党领导一切,当然也要领导法治工作。其次,关于宪法。毛泽东非常注重社会主义宪法的作用,主持起草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他对身边工作人员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从党的主席到一般老百姓都要按照它做,将来我不当国家主席了,谁当也要按照它做,这个规矩要立好。”他强调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再次,关于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毛泽东强调民主与法治相辅相成,提出要广泛发扬民主,坚持民主立法,“没有人民的自由,就没有真正民选的国民大会,就没有真正的民选政府”,“没有民主,意见不是从群众中来,就不可能制定出好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方法”。此外,有关党内法规、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建设问题,毛泽东同志也作了较多论述,对新中国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今天的法治建设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改革开放的法治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导


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共产党人创立了邓小平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着我国的法治建设工作。他把民主法制建设看作“是我们党坚定不移的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他所提出的要法治不要人治、经济建设与民主法制要两手抓、法治建设十六字方针等,都对当时恢复和建设我国法治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例如,邓小平对党和法治的关系进行了深刻阐述。他指出,在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能设想的,那就只会四分五裂,一事无成”。一方面,他强调法治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另一方面,他强调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并将该原则写进了宪法和党章。1982年党章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与法治、党与政府的关系,确保党和国家机关严格遵守法律。又如,他提出要法治不要人治,“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他反对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主张运用法治来实现国家治理。其中,有一段关于制度与人关系的“经典表述”至今仍在指导着法治建设工作。再如,他强调运用法治方式来促进经济建设和发展,提出经济建设必须依靠法治来保障,法治建设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此外,他还完整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对法制教育问题、一国两制的法治理论问题等都提出了真知灼见,奠定了当代中国法治的基础,使一个古老而又年轻的国家彻底摒弃了传统的治理手段,进入到了法治文明的新时代。


之后,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所创立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所创立的科学发展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了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对当时我国法治工作和法治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例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对依法治国本质和核心要义的阐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理念等,科学发展观中对法治与社会的关系、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等,都对当时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产生了巨大影响。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新时代法治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导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习总书记非常重视全面依法治国,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第三次飞跃。习近平法治思想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谱写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篇章,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思想旗帜和理论灯塔,进一步指导着我国未来的法治工作和法治建设。


二、提升法治建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能否真正实现法治,与法治建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密切相关。历史发展的正反两方面经验表明,只有将法治建设置于国家政治生活中更加重要的地位,才能真正实现法治。


按照党领导法治建设的不同时期,可将这百年分为四个大的时期。


其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该时期法治建设还处于萌芽状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尚处于探索之中,主要围绕着革命的现实需要展开的;党领导的法治还不够成熟,立法形式较为简单,但为革命的顺利开展以及为后来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


其二,新中国建设时期。该时期又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法治初建时期。中国共产党成为执政党后,便领导人民废除旧法统,并初步进行了崭新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二是法治受到重创时期。随着1957年下半年反右派扩大化以及随后而来的1958年“大跃进”,特别是十年“文革”,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在错误思想影响下,出现了“要人治不要法治”“法制无用论”“法律虚无主义”等,“法制建设踯躅徘徊,法治话语探索亦被迫中断”,偏离了党的宗旨,也导致法治建设一度处于停滞甚至倒退的边缘。


其三,改革开放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使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时期,也通过拨乱反正使各项工作走上了正轨,到党的十八大之前的这段时期,党领导法治建设逐步得到恢复,并取得了进一步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中强调,“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党的十二大以后,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将民主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视。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于1999年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修正案;党的十六大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明确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内容;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全面部署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工作。


其四,新时代。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各方面工作进入了新时代,党领导法治建设也进入了新时代,党对法治建设领导的力度、范围、方式等呈现前所未有的状态,不仅体现在法治体系不断完善,而且体现在法治理论不断创新。


1.将法治建设上升为基本方略。在我国,法治建设的政治地位有一个不断提升的过程,由“依法治国”发展为“全面依法治国”,由“法治国家”发展为“法治中国”,由“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由“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仅是文字上的变化,更是法治建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的提升。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将法治建设定位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地位,由此也将法治置于国家政治生活中更加突出的地位。


2.将法治当作一场深刻的革命。在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历史上,有过成功的经验,也有过教训,尤其是十年“文革”的惨痛教训。实际上,对于法治和人治的问题,我国与世界各国一样,都是要面对和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将法治建设看作是一场深刻的革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党的十九大报告更加明确指出,“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可见,将法治提升到“深刻革命”的高度,实现了治理模式的根本转变,也实现了从人治到法治的革命。


3.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的“轨道”。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轨道,这个定位非常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则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问题进行专门研究。但“无论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还是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法治都扮演着‘轨道’角色,即发挥着规范、引领和保障作用”,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将法治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轨道、重要依托,具有前提性作用,法治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三、把握好正确的法治建设方向


法治建设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也只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引领法治工作和法治建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保证


从建党之初到建党100周年,法治建设的每一项成绩都是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取得的。实践也表明,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中起到了中流砥柱和“定海神针”的作用,离开了党的坚强领导,不仅法治建设难有作为,而且社会主义事业也将受到重创。“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什么时候党的领导弱化了,什么时候党领导法治建设的能力和水平下降了,中国的法治发展就会举步维艰、徘徊不前。”


这里,实际上涉及党和法治的关系问题,“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也曾有过关于“党大还是法大”的疑问,对此,中国共产党人都敢于直面这样的伪命题和政治陷阱,使党的领导更加明确、更加理直气壮。彭真同志对此曾作出明确回答,他说:“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是一致的、统一的。”而习近平总书记则进一步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从而有力地回击了各种质疑,更加坚定了党对法治建设的坚强领导。之所以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是由党在中国的政治地位决定的,是历史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党的领导是我们的根本优势,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根本前提和保障。由此,党的领导被认为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被称为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鞋子合不合脚,自己穿了才知道’。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合不合适,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才最有发言权。”法治道路也是如此,独特的国情决定了我国必须走独特的法治道路。百年来,我国法治发展的历史轨迹表明,从建党到现在,中国的法治建设始终围绕着中国坚持什么样的法治方向、走怎样的法治道路等重大问题进行思考、探索。探索的结果就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必须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首先,这是一条不同于西方国家法治模式的法治道路,是一条适合中国国情,不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宪政、司法独立的路子。其次,这是一条研究中国问题、解决中国问题的路子。从革命时期我国围绕革命需要所进行的法治建设,到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新时代每一步成功的法治建设,无不打上了以中国问题为导向、解决中国问题的烙印。再次,这是构建一套中国特点的法治内容体系的路子,是一条充分发挥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治国使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向前发展的路子。


(三)以人民为中心是本质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抱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也将这个宗旨贯彻到法治建设之中。无论是土地革命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所明确的“苏维埃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军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还是抗日战争时期以便利人民群众、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的马锡五审判方式;无论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中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新时代法治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无论是立法领域,还是执法、司法领域,维护和保障人民利益始终是法治建设的主旋律,都使得我国法治具有了不同于其他国家法治的鲜明特色。“为人民服务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共产党员的终生追求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半个多世纪以来,一直显示着它强大的生命力”,“为人民服务思想是中国共产党人长期以来严格要求自己,彰显自身先进性,为民办实事的奋斗历程的凝缩,是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历程中逐步形成的一个伟大而光辉的思想”,“是完全、彻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半心半意,三心二意,无心无意或假心假意”。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之后,我国法治以人民为中心体现得更为淋漓尽致,“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法治建设为人民、法治建设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到公平正义。


四、处理好法治建设中的几个重要关系


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处理好法治建设的内部、外部的一些重要关系。多年来,党在领导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始终注意处理好法治建设中的几个关系。这也是百年来党领导法治建设的重要经验。


(一)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统一


从一开始主要注重法律规范的作用,到逐步重视党内法规的作用,体现了党对法治建设内涵认识的深化。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要长期执政,必然要保证自身的先进性、纯洁性,对党组织和党员活动进行规范,通过党内法规来做到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保证党的领导权和长期执政权的行使。同时,党要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治国理政,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必须依据法律规范来治国。因此,依法治国,注重的是国家和社会群体的行为规范问题,党内法规则进一步解决党内群体的特殊性规范问题。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命题,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并驾齐驱,形成了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相互配合、相互保障的局面,共同构成了我国法治的组成部分,特别补齐了党内法规建设的短板,做到了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做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同向发力。由此,党的十九大报告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确立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


法律被认为是成文的道德,是长着“牙齿”的刚性规则;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是没有强制的柔性自律。中国共产党一直重视德法结合治理国家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婚姻法》等法律规范中,在强调依法治理的同时,也强调道德的作用;党的十五大以来,明确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并将之作为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更加重视法德共治,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以德润人心,以法安天下,将德的内容融入法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转化为法律规范,用法的力量保护善举、惩治恶行,引导社会践行美德,实现德法共治。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可见,党在领导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既发挥着法律的规范作用,也发挥着道德的教化作用,二者共同形成了治理的合力。


(三)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的有机统一


改革需要创新,法治需要稳定,这是一对矛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遇到了如何处理好法治与改革关系的问题。而在党领导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将深化改革与法治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方面,运用法治引领改革方向、化解改革风险、固化改革成果,“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增强改革的穿透力”;另一方面,法治也随着改革的需要而不断完善,根据改革的需要,打破法治建设中的各种体制机制的束缚,推动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的创新,“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这在党领导的法治建设中有许多体现,比如,党支持经济特区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并由此出现对经济特区的立法授权,允许经济特区对法律有所变通;入世前后,党领导出台《适应我国加入WTO进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安排》等对法律法规规章的清理;党的十八大之后,对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浦东新区引领区等特定区域的法治先行建设等。所有这些都真正体现了“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的良性关系。


(四)坚持法治的“共同推进”与“一体建设”


党领导法治建设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特别是改革开放后,无论是法治建设行为,还是法治建设目标,都得到了逐步完善。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法治建设行为和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法治建设行为以及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再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三个“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三个“一体建设”,都反映了党对法治建设规律的把握,以及对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和理论创新。强调“共同推进”与“一体建设”,增强法治建设的系统性、协同性,体现了系统思维、辩证思维。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法治建设的三种行为,是一个有机整体,只有共同推进和一体化建设,才是实现法治建设领域的全覆盖、无缝衔接。正是由于党对法治建设规律的把握以及法治理论的创新,才使得我国法治建设日益走上了又快又好的发展轨道。


(五)坚持法治建设各个环节的全面推进


法治建设有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重要环节,四个环节相互贯通、相互促进,才能保证法治建设的实效。党在领导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对其中的四个环节经过了多年的探索。新中国建立后,1956年董必武在党的八大会议上曾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制建设方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邓小平增加了“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确立了完整的“十六字方针”,为我国法制建设开启了新征程;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提出了“新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现了法治建设方针的历史性转型升级,也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境界。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十六字方针”实现了由人治向依法治理的转变,“新十六字方针”实现了由立法导向的法治建设向体系化法治建设的转变。从法律规范的制定到法律规范得到有效的实施和遵守,体现了法治建设的各个重要环节。这都是党领导法治建设百年来从正反两个方面所获得的经验,体现了法治不仅需要良法,而且良法只有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服从,才能实现法治。


(六)坚持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相协调


以往,我们较为重视国内法治建设,对涉外法治建设关注不够。然而,在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以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新形势下,党在领导法治建设中逐步认识到了涉外法治的重要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明确提出,要“加强涉外法律工作”,2019年2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进一步要求加快推进域外法律体系建设等,都是这种认识的体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经验,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应对新的风险与挑战的需要,也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七)加强法治队伍建设


古人云:“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强调法治状态的实现,不仅要有良法,而且还必须要有高素质的法治实现者。这里可以具体分为两类:一是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法治队伍,包括立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律师、公证员、专家学者等。其法治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水平的高低和法治状态的实现,“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都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二是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法治素质的提高。法治的实现绝不能仅仅靠专业的法律人才,还要靠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成为所在领域的法律行家,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能力,发挥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的示范引领作用。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历程也表明,有一大批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专业法治人才队伍,有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带头践行法治,法治则兴旺发达。


五、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未来展望


(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遵循和指南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准确地概括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科学的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回答了未来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明确提出了加快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蓝图、路线图和施工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的思想旗帜和理论灯塔”,“既是对以往法治建设经验的理性提取,又是未来法治建设前景的科学擘画”,“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最重要的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因此,党在今后领导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只有这样,才不会迷失方向。


(二)进一步完善党对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


随着法治的进一步发展,党的领导不仅不能削弱,反而要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在当下,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新冠疫情的常态化防控,面对经济发展的下行压力,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也将更加繁重,需要党中央加强统筹协调,加强顶层设计,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各方面、多环节、各领域的系统领导、全面领导、整体领导和集中统一领导。因此,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目前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加强和改善的问题。


完善党对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最关键的要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要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入宪、入法律。“党的领导入法,不是说仅仅在少数法律中体现党的领导,而是在所有有党起着领导作用领域的法律法规中都要有所体现;不是仅仅在相关法律中象征性地写入一条党的领导的口号式条款,而是要将党在其中的作用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写清楚。”同时,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更多的体现党的领导的党内法规,以落实党的领导,用党内法规保障党的全面领导。


其次,不断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例如,在工作机制方面,目前党章以及相关党内法规已从不同角度对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机制和制度作出了规定,包括请示报告、述职汇报、决策执行、监督制约、考核考评、督察督办、问责追责等。今后,要把这些工作机制和制度系统化,作为党领导法治建设的机制制度,特别是要发挥重大立法事项的请示报告工作机制。又如,在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机制方面,实行党对政府机构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领导,对涉及民生等重点领域执法活动的统一领导,对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保护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的领导。再如,在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方面,领导制定司法工作政策,领导司法体制改革等。


再次,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环节。在立法方面,主要包括:及时将党的意志上升国家法律法规;对国家重大立法要经过党中央讨论;党领导人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在保证执法方面,在党的领导下,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政府全面履行职能,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使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在司法方面,最主要的就是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提高办案质量、效率以及司法公信力,让群众在每个具体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更加凸显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


有什么样的社会性质,就有什么样的法治道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决定了我国法治建设也必须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既是被历史所证明的正确道路,也是今后我国需要继续走下去的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但不会削弱,而且还会进一步加强,法治的中国特色将更加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强。


首先,法治建设要扎根于我国的国情。习近平总书记说:“各国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独特的。”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目前以及今后很长一段时期,法治建设都要始终把握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把握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这个国情,把握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个国情。统筹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法治建设进程、人民群众需求等,确保各项法治制度立得住、行得通、能解决实际问题。


其次,法治建设要立足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严密完整的科学制度体系。这些制度有的决定了我国法治的政治属性,有的是我国法治的制度载体,有的则构成了我国法治的制度基础。换言之,法治制度与政治制度一脉相承,我国的法治体系和全部法治制度都必须立足于这一制度基础。这些都决定了我国法治的中国社会主义性质和特点,决定了更为鲜明的中国特色。


再次,法治内容要从中华法系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丰富的法治营养。“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我们必须充分挖掘传统法治文化的瑰宝,继承和汲取法治文化的精华,择善而用,在新时代里不断推陈出新,赋予其时代的含义。


此外,对国外法治要批评地吸收。我国法治建设并不是闭关自守,对“现代西方国家法律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不应忽视,而应该从中借鉴某些经验,吸取某些教训”,但这种借鉴吸收必须是以一种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态度,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国家法治有其特定的背景与环境,不能照搬照抄国外的法治模式,更不能将国外的法治模式作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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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刊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创刊于1986 年,原名《法治论丛》(2003年改名为《上海政法学院学报》),至今已走过36年的发展历程。《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是我国最早以“法治”命名的法学专业学术期刊之一,立足于弘扬法治精神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特色办刊方向。本刊践行“以法为基,寻社会治理之策;以文为器,求兴国安邦之道”的办刊理念,体现学术性、专业性、知识性的办刊宗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高水平、高层次、高质量的学术研究成果,推动社会法治进步。欢迎确立学术命题,实现学术创新,达到学术标准,有理论深度,有历史重感,有广阔视野的作品。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积极倡导学术民主,坚持特色化、专业化发展道路,在法学研究领域大胆探索,不断总结办刊经验,逐步成长壮大,在学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06年底,《上海政法学院学报》被南开大学科研评价系统认定为政治、法律类核心期刊;在2008年3月15日《光明日报》公布的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量的统计排名中,《上海政法学院学报》在所属的政治法律类1269种报刊中排名第25名;根据2011年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目录”的分析统计,《上海政法学院学报》在全部法学期刊中位居第31位。本刊已连续六届成为上海市优秀学报、连续四届成为全国高校优秀社科期刊,2018年11月入选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核心期刊(扩展版)。本刊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北大法律信息网、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超星数据库、龙源期刊网和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上网即可查阅到本刊创刊以来的全部稿件。

  近些年,以创建一流法学学术期刊为目标,在学校领导及学界、学术期刊界等各方的大力支持下,经过编辑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的学术质量及学术影响力都有了明显的提高。影响因子从2016年的0.237上升到2020年的1.97;刊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等权威二次文献转载和摘编的篇次也明显提高;法学期刊学科排名从2016年的57名上升到第36名。

  本刊以“问题意识”为导向,聚焦社会、学术前沿和热点问题,并以此为支撑进行选题策划和栏目、专题设置。2021年第1期在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郭锋副主任等学界大咖及实务界专家和中青年才俊的大力支持下,成功地出版了《民法典》专刊。现已(拟)开设主要特色栏目及专题有“学术关注”“上合组织法治”“新兴权利法律问题研究”“党内法规研究”“域外借鉴”及“<民法典>的解释和适用"“<民法典>背景下的公司法修改”“生物安全法治”“刑事合规研究”“刑法修正案十一专论”“网络法治”“大数据法治”“人工智能法治化”“区块链法治化”“电子商务法治”,等等。

  36年来 , 我刊虽然取得了一些进步,但同全国许多优质兄弟期刊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和不足。我们诚挚地欢迎广大海内外科研工作者关注和支持上政学报并惠赐大作,也欢迎各界朋友积极建言献策、批评指正,以期共同办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来稿请通过《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部网站(http://www.shupl.edu.cn/xbbjb/)投审稿系统进行投稿。本刊对来稿严格遵守三审(二审外审)定稿制度,以确保稿件选用公开公平公正。  

  本刊刊稿版权包括纸质版与网络版版权,属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编辑部, 任何形式 、媒介的转载、摘登译或结集出版均须标明来源于本刊。刊稿仅反映作者个人的观点并不必然代表编辑部或主办单位的立场, 本刊不以任何形式收取版面费。


以法为基,寻社会治理之策

以文为器,求兴国安邦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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