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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集团重整案:香港法院首次认可内地重整程序



导言

 

香港法院在 Re HNA Group Co Limited [2021] HKCFI 2897 [1]  一案中首次认可了在内地进行的重整程序,进一步开创了新局面。
此前,香港法院也曾认可在内地进行的清算程序(首先在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2020] HKCFI 167 [2] 案中,之后在 Shenzhen Everich Supply Chain Co Ltd [2020] HKCFI 965 [3] 案中)。


背景

相关重整涉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海航),一家在中国内地注册成立的公司,也是著名的海航集团的控股公司。海航集团是总部位于海南的企业集团,在航空、房地产和旅游等领域有广泛的业务。


过去数年,海航陷入了严重的财务困境。新冠肺炎疫情雪上加霜,最终导致海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海南法院启动重整程序。海南法院任命了管理人(管理人),负责监督海航重整。管理人需要得到香港法院的认可和协助,包括确定海航在香港的资产、账册和记录。


因此,管理人为寻求香港法院的认可和协助向海南法院申请并获得了请求函。


决定

Harris法官重申了先前在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2020] HKCFI 965  [4一案中提出的标准双重测试:如果程序(i)构成「集体清偿程序」(Collective insolvency process),及(ii)在相关公司的注册国家/地区启动,香港法院可以给予认可和协助。


本案中,重整程序在海航注册成立地即中国内地启动,显然符合上述第二项要求。


Harris法官在考虑以下因素后,裁定海航重整也已满足了第一项要求:


  1. 虽然香港没有直接可比的重整程序,但重整涉及海航的所有债权人。这显然相当于集体清偿程序。


  2. 海南法院允许海航若干子公司的管理继续由其董事掌控,此举并不违背集体清偿程序的性质。侧重点应当是该程序对海航的债务和债权人的影响,而不是对海航业务和资产的管理。


  3. 互惠(Reciprocity)不是在香港给予认可和协助的必要条件。香港与内地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进行破产程序的安排(点击此处查看本所往期文章)目前仅涵盖深圳、上海和厦门三个试点城市的法院。虽然该合作安排不包括海南,海南法院因此可能不认可在香港进行的重整程序,但这并不妨碍香港法院认可在海南进行的重整程序。


由于海航重整符合标准双重测试的两项要求,Harris法官因此批准了管理人寻求的认可及协助令。


评论

该项裁决是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日益密切的跨境破产合作的又一例证,也提醒我们互惠并非是在香港给予认可和协助的必要条件。


注释

[1]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9053&QS=%24%28%5B2021%5D%7CHKCFI%7C2897%29&TP=JU

[2] https://hsfnotes.com/asiadisputes/2020/01/24/stop-collaborate-and-listen-first-recognition-and-assistance-granted-to-mainland-liquidators-in-hong-kong/

[3] https://hsfnotes.com/asiadisputes/2020/06/08/hong-kong-court-continues-to-recognise-and-assist-mainland-insolvency-proceedings/

[4] https://hsfnotes.com/asiadisputes/2020/01/24/stop-collaborate-and-listen-first-recognition-and-assistance-granted-to-mainland-liquidators-in-hong-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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