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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关于《仲裁法》修法的三点建议(第四届仲裁圆桌发言稿)

陈建 仲裁圆桌 2022-10-05



   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关于“中国仲裁法的发展”,其实我有一点质疑这个题目。因为我们仲裁法在1994年颁布,以那个法为准的话这个法到今天为止没有发展,所以这个题目体现了我们美好的愿望,希望它发展。既然是讲中国仲裁法的发展,我觉得我们恐怕不允许直接采纳联合国示范法。如果参考示范法,建议在所谓参考示范法的时候,要考虑到底参考多少。如果事实上只考虑了百分之一、千分之一,而不是参考十分之一,然后在国际上大声地说我们参考了示范法,不一定妥当。所以我们要参考的时候要真的参考,要不就不参考。换句话说,我们有中国特色,所以我们的仲裁法应该跟国际上的哪些法不一样,为什么我们不能自信地说?我们那么多的自信。这个态度应该是鲜明清楚的,我们参考不参考,采纳不采纳,参考多少、采纳多少。如果对仲裁进行修改的时候,我同意沈四宝老师、林志炜老师讲的,我们仲裁的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各地差别非常大,所以我建议我们的仲裁法应该更多地所原则性规定,不要对具体事情规定,因为那些事情规定多了细了就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个仲裁法的最高原则、帝王原则。我们现在的中国仲裁法也有意思自治,但是你的意思自治占了多少?特设仲裁或称临时仲裁,根本不让人选,这一下就否决了。如果选机构仲裁,机构仲裁有多少选择?全国有大约260个仲裁机构。有的地方没有。有仲裁机构的城市,一般就只有一家,没有选择。

我们要看到一个新的环境和历史背景,我们在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在这个大的背景下我们讲仲裁法的修改,肯定要考虑很多因素。不能只是考虑某一个机构的利益,绝对不行。也不能仅仅考虑我们搞仲裁的,某些小圈子的利益。一定是为国家总体利益。

对于仲裁法的修改,我提三点个人建议。


01

允许特设仲裁

       第一,首先要允许特设仲裁(有的称临时仲裁)。或是偶然,或是必然,这与前面发言的联合国贸法会秘书长安娜和沈四宝老师以及王律师等的想法相同。有了这一条以后,关于机构仲裁,其他的很多的规定和修改都可以不谈,没有必要谈了。当然,如果说我们不允许特设仲裁,仍然把特设仲裁排除在外,对于机构仲裁的各种修改和具体的建议,大家还会争论得一塌糊涂。如果这个解决了,很多问题就不需要讨论了。


02

仲裁程序规定应当原则

       第二,仲裁程序的具体运行规定,应该很原则,留给仲裁机构更多的空间,留给当事人更多的空间。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帝王原则是最高原则,才能真正体现。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不懂、不会。所以仲裁机构的规则一定是自立的,包括规则的主要内容。如果说本来机构应该发挥作用的地方,都被仲裁法规定死了,比如必须是开庭的时候出示证据,这太可怕了。


03

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免责与担责规定需细化

       第三,建议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免责和担责的范围应该有比较具体和详细的规则。不然,在我们的国家里,很多人担心仲裁机构和仲裁员会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和权利。为什么会有仲裁员入刑罪?在这么一个古老的国家,又是地域非常宽广的国家,这里有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现象发生,这种情况下要有法律制裁。当然也不能因此把仲裁扔掉。那是不可以的。也应该有相应的免责的规定;不然,愿意从事仲裁断案的专家很多就会用脚投票,仲裁用以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渠道作用就难以发挥。


仲裁法修订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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