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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 曾任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的她受聘为中学法治副校长!

来源:政知圈据广东政法委9月13日消息,广东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袁古洁已受聘担任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法治副校长,并以“与法治同行
9月14日 上午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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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观点打架,最高院一锤定音:债权人起诉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来源:微信公众号“快马一脚”裁判要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情形下,债权人起诉股东要求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住所地为侵权实施地,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9月14日 上午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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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原公安部党委委员(副部长级)被开除!

最新视频~👇👇👇编后语: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慢慢的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
9月14日 上午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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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超龄”劳动者遭遇工伤,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吗?

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订阅号,作者:民四庭“超龄”劳动者是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仍在从事劳动或劳务的人员除了医生、教师、工程师等部分单位退休返聘人员外主要集中在餐饮、保安、保洁、建筑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由于“超龄”劳动者的身份特殊和情况复杂其在工作期间受工伤能否要求保险赔偿?如何向公司维权?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基本案情罗某出生于1956年5月,在甲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2021年10月17日,罗某在工作期间被车辆撞伤。2022年9月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用人(工)单位为甲公司。2023年4月21日,重庆市九龙坡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罗某为伤残九级。罗某据此要求甲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甲公司则认为罗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非适格劳动者,故其不应向罗某承担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工伤保险责任。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罗某遂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甲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判决九龙坡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支付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73076元。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理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本案中,罗某受伤时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且其因工受伤事实及伤残等级有《认定工伤决定书》及《初次鉴定结论书》证明,甲公司系罗某的用人单位,应当作为工伤主体责任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遂判决甲公司支付罗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73076元。▶法官说法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愈发明显,“超龄”在岗的老年员工日益增多。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5〕252号)的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经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因此,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外的一次性赔偿)。值得一提的是,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印发的《关于做好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用工单位可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广大企业应强化责任意识和社会保险法律意识,积极参保,以减轻自身经济负担和经营风险,还应牢记规范用工管理,切实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9月14日 上午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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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结婚5天后出家为尼,10年后起诉离婚!丈夫却称“坚决不离婚”,最终……

文章来源:广州普法综合自南方都市报、新闻坊、江西高院等近日江西赣州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别”的离婚案件女僧人陈某为彻底皈依佛门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其丈夫张某的婚姻关系……夫妻生活五天女方遁入空门2011年6月,32岁的陈某与认识六年的张某结婚,婚后陈某发现丈夫张某整日游手好闲,好吃懒做,与张某婚前的形象大相径庭,双方常日因琐事争吵,张某多次在争吵时对陈某拳脚相加。结婚后第五天,陈某决定离家出走,并在外县的一家寺庙出家为尼。图源网络,图文无关妻子出家十年起诉丈夫离婚2021年11月的一天,陈某从他乡归来,向当地律师咨询后,向瑞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瑞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张某之前的手机号码为空号,承办法官于是前往被告张某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在村干部的带领下,找到了被告张某并向其送达诉讼材料。张某收到离婚材料后十分震惊,面显怒色,并向法官称:“坚决不离婚,要拖着她到老!”图源网络,图文无关采取巡回审判耐心调解促离婚开庭前夕,被告张某多次与承办法官联系,表达其不同意离婚的意愿,并认为妻子陈某无故离家多年,对其造成了伤害,陈某没有理由先提离婚,并称将不配合法院的审判工作。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立即与乡司法所及村综治处联系,与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起前往被告张某家中,轮番对被告张某做心理疏导及解释工作,向其讲述有关法律规定,引导其将解决问题的方式回到调解、审判程序中来,对张某提出的意见及诉求逐一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和调解方案。开庭当日,办案团队一早前往巡回审判地点,原、被告均按时到庭。在此前的调解基础上,承办法官在庭前对原、被告再次进行“背对背”调解。经法官开导,张某最终同意与陈某离婚,陈某向张某支付2000元作为补偿。对于陈某的遭遇得到不少网友的同情纷纷为陈女士打抱不平对此你的看法是?来评论区聊聊吧!
9月13日 上午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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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2名女生同居,产下一女!谁才是亲妈?法院这样判…

全国首例!厦门一对同性伴侣争夺抚养权。一个负责供卵,一个负责生育,两人都说自己是孩子的妈妈到底谁是孩子的母亲?该如何确定亲子关系?孩子究竟该由哪位妈妈抚养?近日,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抚养纠纷案。这起案件成了法院宣判的“全国首例”同性伴侣争夺抚养权的案件。原告:“她只是代孕,我才是孩子母亲”原告小提(化名)起诉称,自己是个单身主义者,一直希望有个孩子,但因身体问题不便生育。2018年,她与阿美(化名)相识,对方了解她的情况后表示愿意帮助代孕。2019年3月小提联系了某生殖服务机构后,两人多次到医院进行前期检查、治疗,为接受试管助孕做准备。不久后小提通过医学手段取卵,与购买的案外人的精子培育出胚胎。五天后该胚胎被移植到阿美体内,阿美怀孕。2019年12月阿美在厦门某医院产下一女婴。2020年2月阿美将孩子抱走,并将孩子登记为其女儿,表示之后不再让小提接触孩子。小提表示:阿美是“代孕”,因为自己希望生育孩子且有一定经济基础,于是就提供卵子并承担购买精子等各项费用,由阿美代孕。所以,孩子与阿美并没有血缘关系,自己才是孩子的母亲。被告:“我们是同性伴侣,孩子由我生育”法庭上,阿美辩解道:“我们是同性伴侣,不是代孕!”阿美辩称:双方系同性伴侣关系,共同居住生活,生育小孩系双方经过协商后的共同决定,小提称阿美为其代孕完全是捏造事实。“当时在共同生活居住期,做出由我生育小孩是我们双方共同的决定。”阿美说,当时双方还说好小孩出生后户口跟随阿美,并由双方共同抚养成人。阿美称其同样具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孩子由我十月怀胎分娩孕育,我与孩子具有天然的亲子关系和浓厚的情感联系。”阿美坚持说,自己是孩子的母亲,而且孩子尚小,更需要阿美的哺育和陪伴,而小提跟孩子并没有坚固的情感和血缘联系,既不是孩子的母亲,亦不是孩子的父亲。真相:双方系同性伴侣关系,无证据表明存在代孕协议近日,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小提与阿美原系同性伴侣关系。双方恋爱期间,阿美于2019年12月在厦门一家医院生育女儿丫丫(化名),丫丫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母亲为阿美,未记载父亲信息。根据小提与阿美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定,丫丫的孕育方式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决定,小提亦无证据证明其与阿美存在代孕协议。经查,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形成丫丫胚胎的卵子是小提的,精子是购买的。丫丫系双方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将上述卵子和精子结合后由阿美孕育分娩。而且丫丫自出生至2020年2月26日由双方共同照顾,之后由阿美带离住处,并与阿美共同生活至今。2020年5月9日,小提曾向湖里法院申请对其与丫丫之间是否存在亲子血缘关系进行鉴定,但是遭到阿美的拒绝。针对小提的亲子鉴定申请,阿美表示,双方已对丫丫的出生方式进行了确认,其亦认可形成丫丫胚胎的卵子系小提提供,没有进行鉴定的必要;孩子尚且年幼,且与她共同居住在外地,也无法配合进行鉴定。判决:无法证明小提与孩子具有血缘关系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提并无证据证明其系丫丫的母亲,其要求丫丫由其抚养,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本案中,虽然双方均确认丫丫系以小提的卵子与购买的精子培育成受精卵后,由阿美孕育分娩。但是,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双方确认或仅因丫丫具有小提的基因信息,就认定其与小提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小提诉求确认其与丫丫存在亲子关系,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所以,针对小提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判决还指出,因为丫丫系由阿美孕育分娩,出生医学证明载明丫丫其母亲为阿美,孩子出生后亦一直由阿美照顾,现未满周岁仍需母乳喂养,法庭判决由阿美抚养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丫丫的健康成长。
9月13日 上午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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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已经成了夕阳职业?法律服务市场或迎来剧变!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有效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其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辩护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贯穿于开庭审理的各环节。如果说刑事辩护是一座大厦,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重要性可见一斑。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一直以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一个月,已报名18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一期老学员推荐雷顺勇(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2024年4月13日、2024年4月14日参加了徐昕老师的首场线下课,听徐昕老师讲了庭前会议的辩护策略、庭前会议的阻击、庭前会议的前置问题以及庭前会议涉及的管辖、回避、排非,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公开开庭、举证质证、直播、旁听等问题,信息量极大。课程内容特别丰富,我记录了二十页的笔记,徐老师的授课给我很大的启发。我相信很多参加该课程的同仁和我的心情一样,都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两天的圆桌会议我也都参加了,和全国各地两百多位律师同仁的交流和沟通过程中,也让我收获很多。摘自《在绝望的刑事辩护里传递希望
9月13日 上午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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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买的奔驰车,钱没付完要被收回?法院判了!

“不看资质,当天提车,首付2999元起开新车……”不少消费者会通过“分期支付”的方式购车,但很多人未必清楚“贷款买车”和“融资租车”的区别,若是中途还款中断,车辆所有权又到底归谁?来看今日案例。基本案情2021年4月,在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居中斡旋下,男子张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奔驰A200L运动轿车时尚型一辆,购买价为219800元。随后,某汽车租赁公司与张某在该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双方约定,由某汽车租赁公司为张某购买该车辆,购买价为219800元,并回租给张某使用。租金总额包括融资成本及融资费用总额为255945元,租期48期,每期租金3456元。租金支付方式为委托扣款,滞纳金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支付逾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2021年5月起,张某开始每月按期支付租金。2022年11月,在支付了18期租金共计62217元之后,张某未再支付租金。某汽车租赁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23年4月将对方起诉至邵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剩余租金、滞纳金、律师费等共计204561元,并判令某汽车租赁公司对该奔驰轿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此,张某很是不解,他辩称:双方属于贷款买车的关系,对该车是分期付款,自己已经支付了18期贷款,现在某汽车租赁公司要求支付后面尚未到期的数期贷款,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邵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方通过承租方(买方)的指定向卖方(第三方)购买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交纳租金的合同。本案中,某汽车租赁公司和张某签订《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约定了租金总额、租期、违约责任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要支付完48期租金总额255945元之后,才能真正意义上完全拥有该奔驰汽车。如果张某拖欠租金出现违约,某汽车租赁公司收不到后期租金,则可对该汽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外,某汽车租赁公司主张张某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按期交纳租金)、支付违约金,支付全部剩余租金。法院认为张某陈述其没有收到某汽车租赁公司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款项的通知,某汽车租赁公司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和或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只有被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到期租金的,出租人才能请求支付全部租金,故法院仅支持某汽车租赁公司要求张某支付已到期欠付的租金和滞纳金的部分主张。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在法庭上的陈述来看,张某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真实有效,且双方并不愿意解除该合同,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支付某汽车租赁公司已到期租金、滞纳金、律师费等共计35028元,某汽车租赁公司对该奔驰轿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官说法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购车模式,购车者先以租车的方式使用汽车,每月向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直到付清合同中双方达成的金额或者达到一定期限后,车辆所有权经登记才从租赁公司过户至购车者个人名下。其优势在于首付低,对信用资质的审核标准也比较低,但存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可能无法过户、违约救济难保障等风险。消费者购车的时候,业务人员可能使用分期、月供这些词汇来进行宣传,消费者一定要分清“贷款买车”和“融资租车”概念,在能力范围内消费,选择正规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购买,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3日 上午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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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安装工不系安全绳坠亡,家属索赔百万,法院判了:自担七成责,房主无责

柳州一名空调安装师傅不重视安全规范操作,在安装空调过程中,没有佩戴安全绳,因踩踏的防盗网陈旧性断裂,坠楼身亡。安装师傅的亲属将涉事各方诉至法院。9月11日,广西高院公布这一判例:死者自担七成责任,另两方承担三成责任,房主无责。资料图据图虫创意
9月13日 上午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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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与纪委书记一起与老板合开酒店商场管理公司

来源:刑事法律实务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9月13日 上午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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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在处于发动状态的车内睡觉,能否认定为醉驾?法院判了!

裁判要旨:当事人醉酒后在小区车内熟睡、车门上锁、开启双闪灯、车辆处于发动状态,不足以证明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且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凭证》及现场笔录中均表示有异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据此认定当事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该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均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文: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9月12日 上午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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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接受传唤主动到派出所不属强制传唤,在此情况下使用警械,程序违法

裁判要旨在传唤程序上,因被上诉人某某系接受传唤主动到派出所,并不属于强制传唤,在此情况下,某某派出所仍对其使用警械,并不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传唤程序违法。但因该违法行为并未对被上诉人某某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故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亦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某某政府具有对某某派出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进行复议的法定职权。虽然某某政府查明某某派出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但其在未查明某某派出所对某某违法使用警械等行为的情况下,作出维持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撤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9月12日 上午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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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

裁判要旨:在物权确权纠纷案件中,根据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于当事人依据受让合同提出的确权请求应当视动产与不动产区别予以对待。人民法院对于已经交付的动产权属可以予以确认。对于权利人提出的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其所有的确权请求,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确认其权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人办理登记过户。三、大连羽田公司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大连羽田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再审请求是: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支持大连羽田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由弘丰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大连羽田公司在本案一审期间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三:(1)确认羽田制造所将其以弘丰公司名义与龙王塘办事处签订的'转让合同》B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大连羽田公司的行为有效。(2)确认龙王塘办事处下属原龙王塘特种轧钢厂厂区所属场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厂房、仓库、变电所、职工宿舍、办公楼等全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归属大连羽田公司。(3)判令弘丰公司协助将上述的2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和13处房屋所有权办理过户到大连羽田公司名下。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羽田制造所和龙王塘办事处分别于2007年5月25日和2007年8月7日向大连羽田公司发出'确认函》和《关于同意大连羽田公司继续履行〈转让合同〉的函》,确认由大连羽田公司继续履行《转让合同》B,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在龙王塘办事处同意的情况下,羽田制造所将其于《转让合同》B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大连羽田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大连羽田公司根据《转让合同》B的约定,请求确认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等不动产及附属设施设备动产的所有权。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龙王塘办事处在《转合同》B签署后,已经将涉案全部资产交付大连羽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转让合同》B并未对涉案附属设施设备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作出明确约定,因此,应当适用上述法律的规定,涉案附属设施设备动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归属大连羽田公司。一审判决对涉案附属设施设备动产的确认权是正确的,应予维持。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交付外,尚需办理登记手续,故大连羽田公司请求确认其享有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直接确认大连羽田公司享有涉案不动产物权有所不当。根据《转让合同》A的全部内容和具体文义,弘丰公司应在羽田制造所注册成立独资企业大连羽田公司后,立即无条件协助将涉案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过户至大连羽田公司名下。现大连羽田公司已经设立,其要求弘丰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有相关合同依据,弘丰公司应当依约履行。因此,一审判决支持大连羽田公司关于弘丰公司办理过户手续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二审判决驳回大连羽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确有错误,应予纠正。综上,大连羽田公司的部分再审请求有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一审判决虽然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亦有不当,应予纠正。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2日 上午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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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城市人民政府被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

失信执行人名单,也就是俗称的老赖名单。原本大家以为这只是针对自然人、企业和社会机构的名单,目前竟然有480多人民政府赫然在列,其中不乏包括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核心区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规:这些政府领导今后在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时,将受到影响,同时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进行消费。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人民政府被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日前,有媒体从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人民政府被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相关判决如下:一、被告祁县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山西田森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转让款16502.2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9月12日 上午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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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975-1998年出生法律工作者恭喜啦!!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所以这次徐昕老师携其大案刑辩团队组织线下课,就是为了手把手传递律师办理刑案技能。他将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1、本次线下课,你为什么一定要来?第一期庭前会议上海站,好评如潮以上为会场讲课现场,200多人座无虚席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3周,已报名15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2本次2天1夜线下培训,您将收获:03主讲导师徐昕教授知名律师,法学教授徐昕教授,曾任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兼瀛和刑辩学院院长,出版了《无罪辩护》
9月11日 上午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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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登记前赠与他人的财产能否要回?

男女同居并举行结婚仪式,但迟迟未办理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前,男子与其他女子保持恋爱关系并赠与财产,是否有权要求接受赠与的女子返还财产?近日,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案情简介
9月11日 上午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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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钥匙丢失,要求民警协助进行开锁作业,系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不属于民警必须赶到现场处置的事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9月11日 上午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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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名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培训期间聚餐饮酒,官方通报

中秋、国庆将至,为严明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各地通报了一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9月10日,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6起典型问题,其中包括嫩江市霍龙门镇党委书记单景海等培训期间聚餐饮酒问题。据通报,2024年7月1日,黑河市举办乡镇党政正职综合能力提升培训班,当晚单景海邀请8名同期参加培训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在培训驻地聚餐饮酒,造成不良影响。2024年7月,单景海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员受到相应处理。据黑河市委党校稍早前消息,6月24日,黑河市乡镇党政正职综合能力提升培训班开班式在市委党校举行。培训班分两期进行,每期培训班为期五天,共有参训学员120多名。此次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的其他5起典型问题包括:伊春市供热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方誉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问题。2018年至2023年,方誉任伊春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副处长,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市供热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违规收受下属企业礼品礼金折合人民币共计11.4万元;安排3家下属企业核销应由个人支付的餐费、修车费共计0.76万元。方誉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4月,方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党委原书记程刚违规大操大办等问题。2018年至2023年,程刚任牡丹江市肿瘤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市第二人民医院党委书记期间,违规操办岳母、父亲葬礼,子女升学等事宜,收受下属、私营企业主等礼金共计33万余元。程刚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4年6月,程刚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9月11日 上午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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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一边调监控一边玩手机游戏?官方回应:情况属实,已处理

近日,一则疑似“福建三明警察在办公桌前打游戏”的视频引发热议。9月10日,福建省三明市委相关部门回应记者,民警工作时玩游戏的情况属实,涉事民警已被处理。据了解,该视频由一名福建抖音博主发布,最早发布在今年8月。视频中,一名身穿警服的男子坐在办公桌前,桌上电脑播放着一段行车监控。在行车监控播放过程中,该警服男子掏出手机打起了游戏。9月10日,该抖音博主再次发布了此视频,引发了网友热议。有网友跑到“三明警方”抖音号下留言询问上班是否可以打游戏。9月10日上午,记者针对“民警打游戏”一事致电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其工作人员回应此前并不知道该视频,会去调查核实。记者又多次致电三明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办公室均无人接听。当天下午,记者再次致电三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询问调查进展,工作人员表示正在调查此事,“我们调查没有这么快,不要一直打电话了好不好!”随后,记者向三明市委相关部门了解到,经过调查,确认视频中的民警确有玩游戏的情况,该民警在今年8月已因此事被处理。来源:海报新闻(记者
9月11日 上午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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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抱抱睡”,女子醉酒求男友安慰被拒绝后坠楼身亡,男友被判赔17万余元

2021年12月20日清晨,河南女子熊某在位于上海静安区的租房里,坠楼死亡。事后,熊某的父母等亲属将熊某同居男友卞某起诉到法院,索赔170余万元。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开了该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被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显示,熊某于事发当日回到家后,卞某发现她喝过酒,且“有点站不稳”。回家后,熊某向卞某抱怨当天KTV的客人点了很多酒,让她喝,还称她不喝就不给小费,让她心情很不好。卞某自称因为非常困,又抱怨熊某回家太晚,就说了句:“快点睡吧,别再BB了”。之后,熊某向卞某抱怨,称卞某嫌弃她,不关心她,对她不好,但卞某仅是让熊某快点睡。之后,熊某躺在床上向卞某“要抱抱睡”,卞某予以拒绝,两人因此发生了斗嘴。熊某想将卞某的头搭在她的肩膀上,卞某躲开了并转过身躺着背对熊某,并坚持不抱。法院认为,在该份笔录中,被告卞某自称在其半睡半醒的状态下,感觉到了熊某起身,然后听到了拉窗帘和开窗的声音,约半分钟后,卞某听到了一声“啊”的惨叫,然后又有一声比较闷的坠地声。根据卞某向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熊某当日回家时处于醉酒状态,且因为工作原因情绪低落。在熊某向卞某寻求安慰时,遭到被告拒绝。因此,熊某当时处于醉酒及情绪不稳定的状态。鉴于被告卞某与熊某之间系情侣这一亲密关系,以及当时房内的私密空间仅有卞某和熊某两人的客观情况,卞某应给予熊某必要的照看并负有注意义务,如情绪上的安抚、照顾熊某入睡等。但卞某非但未给予熊某照顾,而且躲开熊某并转身背对熊某,致使其即使感觉到了熊某起身,听到了拉窗帘和开窗的声音,也未能及时看见并采取措施阻止悲剧发生。因此,法院认定卞某存在疏于对熊某照看的过错,且卞某疏于照看的不作为与熊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卞某应当承担未尽到相应照看义务的侵权赔偿责任。法院酌情认定卞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卞某赔偿熊某家属17.5万余元。来源: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11日 上午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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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妇离婚后,可以嫁给公公吗?法院会怎么判........

1971年10月7日以前,纳妾、兼祧均被认为是合法,自此日以后,凡未解除婚姻关系的人结婚都是法律绝对禁止的。纳妾、兼祧婚姻不再被允许,重婚被认为是间接侵犯人身的犯罪,要受到刑法的处罚。
9月11日 上午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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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军,履新厅职!

白鹭洲知政注意到,王立军是“80后”法学博士。公开资料显示,王立军,男,汉族,1980年12月生,研究生,法学博士,中共党员。
9月10日 上午 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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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认可,能否主张赔偿?

案情简介2022年7月,原告黄海公司因与他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委托被告王某作为案件代理人。在案件审理和调解过程中,王某代表黄海公司与对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也根据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在后期的履行中,原告黄海公司认为被告王某在与对方进行协商过程中,未将前期已经向对方支付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13万元)抵顶工程款,且在调解书中载明“其他事项原被告已经协商处理完毕,互不追究”,导致原告黄海公司损失13万元。原告黄海公司认为,被告作为代理人明知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应当抵顶工程款,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签署调解协议及调解书,给原告黄海公司造成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向原告支付130000元损失赔偿金。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王某在代理案件时,是否未经原告方同意擅自与案外人签订调解协议。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被告王某代理案件的卷宗材料,根据卷宗材料显示,原告黄海公司与被告王某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王某的代理权限系特别代理,包括代为承认、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等涉当事人实体权益的诉讼权利。且根据被告王某与原告黄海公司副总、办公室主任等人员的通话录音显示,在被告与对方签订调解协议之前已经就付款金额、付款时间等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即调解协议的签订充分体现了原告黄海公司的意愿。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黄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官说法所谓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制度安排。从代理的概念可以看出,代理的本质就在于,代理人为被代理人(或称本人)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不是由作为实施人的代理人来承担,而是由没有实际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本人来承担。《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责任的承担须以义务违反为前提。通常而言,代理权虽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权利,但其行使要受到相应的约束,而这就属于义务或者职责层面的内容。与代理权行使有关的义务一般包括:(1)代理人必须为本人利益实施代理行为;(2)代理人必须亲自代理;(3)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4)代理人必须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应履行报告义务和保密义务。概言之,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要履行的义务主要是:要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忠实诚信地为本人利益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活动,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断代理人忠实诚信地为本人利益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活动,涉及到代理人责任的构成要件问题。除要有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要求之外,还要有造成被代理人损害这一要件,这里既包括了损害后果,还有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件。此损害的界定应当与《民法典》总则编及侵权责任编有关损害的界定是一致的。只是在归责原则方面,是采用过错责任还是严格责任,则有一定争议。但从条文表述上讲,本款内容中并未强调代理人的过错,而且此代理人责任类似于违约责任,应当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
9月10日 上午 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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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应当如何分割(附:计算公式)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于一方当事人婚前出资支付首付款按揭贷款购置,婚后登记在自己名下并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不动产应当如何分割问题的规定。
9月10日 上午 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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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情形下业主的容忍义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二百八十八条
9月10日 上午 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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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丈夫借钱炒股亏损千万自杀,妻子被诉承担巨额还款责任

对张兰来说,丈夫两年前毫无征兆的自杀是她被卷入无边黑洞的起点。2022年6月的一天,张兰的丈夫周飞在家中突然自缢。之后,丈夫生前的五名好友、同学陆续打来催债电话,要求张兰偿还丈夫生前欠款,总额490万元。但张兰对丈夫生前的巨额借款及用途毫不知情。经调查她发现,丈夫生前曾开设股票账户并投入逾千万元炒股,股票账户资金全部亏空,丈夫自杀的时间临近数笔借款利息支付日期,因此张兰认为丈夫自杀应与此直接相关。此后,五人先后将张兰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周飞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张兰归还借款及利息。但在张兰看来,丈夫周飞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借下巨额债务用于炒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且该五人均认识自己,但从未提及周飞借款,借据也没有自己签字和追认,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南都记者关注到,法院陆续就起诉作出的多份判决中,对涉案债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不同认定。已审结的几起案件中,有3家法院认为,尽管周飞与张兰事先或者事后均没有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周飞银行账户曾经有多次转账给张兰和儿子,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也有1家法院认为,借款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张兰未对该笔借款进行追认,没有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在被多家法院判决丈夫生前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张兰的工资卡已被冻结,位于广东茂名的两套房产一套已被司法拍卖,另一套房也被抵押。丈夫借债炒股亏损千万自杀今年56岁的张兰是广东省茂名市的一名公务员,她与丈夫在同单位工作多年,儿子前几年大学毕业后在珠三角打工,生活一度过得平静安稳。2022年6月的一天,张兰下班回家发现,丈夫周飞在家中自缢,未留下遗书和遗言,也没有任何预兆。陷入悲痛的张兰与儿子一起料理了丈夫的后事,还没缓过神来,就接到一个催债电话,催债者是丈夫的高中同学车某某,称周飞自4年前起陆续向他借款180万元,至今未还。张兰回忆,车某某和丈夫是中学同学,关系较为密切,目前在茂名市做旅游行业生意,多年前车某某曾把户口暂挂在张兰家户下,也曾来家里拜访,与自己也算熟悉。但丈夫向其借钱的事张兰并不清楚,车某某也从未向张兰提及周飞向其借款一事。更令张兰始料未及的是,除车某某外,自称丈夫同学、好友的卢某某、黎某某、伍某某、黄某某又找到张兰要求还债,债款总额达490万元。“当时我懵了,完全想不通,我丈夫是普通的公务员,不创业不经商,怎么会欠别人那么多钱,这些钱用来做什么我也完全不清楚。”张兰称。周飞生前所写、由债权人持有的一份借款收据。受访者供图周飞生前股票交易记录。受访者供图她调查后了解到,丈夫生前曾开设股票账户并投入上千万元,因投资失败全部亏损。她推断,丈夫生前巨额举债都是用作炒股,后因亏损无力偿还而自杀。“我哪里想得到他借了人家那么多钱,他肯定是炒股亏太多觉得无路可走,才去走那条不归路了”。债权人诉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2022年6月底,车某某将张兰和其子周浩然起诉至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法院,要求二人偿还周飞生前的借款和利息。车某某起诉称,2018年5月21日起,周飞以需要资金投资为由,分9次向车某某借款,共计180万元,并约定月息2分。2022年6月,在得知周飞死讯后,他便联系张兰和周浩然商讨偿还债务事宜,但张兰和周浩然一直拒绝沟通,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兰和周浩然偿还借款及利息。张兰辩称,周飞死亡后,周浩然已到公证处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以公证书的形式放弃继承遗产,因此无需对周飞生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对于债务偿还问题,张兰认为,借款是直接出借给周飞本人,她并不清楚,直至丈夫去世后才知道该笔欠款的存在,涉案借款也未用于家庭开支。而根据相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借款未经夫妻确认也未追认,不应当列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1年间,周飞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分别多次转账172万余元给张兰;从2018年至2022年间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分别多次转账217万余元给周浩然。转账金额远大于周飞正常的工资收入。而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称,尽管周飞与张兰事先或者事后均没有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周浩然已明确放弃继承,不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上述判决,张兰并不认可。张兰称,她和丈夫是同一单位的公务员,工资基本相当,生活里的花销并不多,工作几十年也各自攒了一些钱。她和丈夫的财产是分开管理的,丈夫有时也会来向她借钱,称自己是高中班里的班长,有同学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因此,张兰也经常给丈夫转账,几年下来张兰转给丈夫的钱累计也有100多万元,与丈夫转给她的差不多,她也和丈夫约定,“需要的时候要把钱转还回来”。“我想不通,为什么只计算周飞转给我和儿子的钱,而我和儿子转给周飞的钱却完全忽略。”张兰说。一审判决作出后,张兰不服,上诉至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因逾期未缴纳诉讼费被法院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多份判决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存异除车某某外,卢某某、黎某某、伍某某、黄某某也将张兰和周浩然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周飞所欠债款。在法院作出的多份判决中,对涉案债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却存在不同认定。上述案件中,黎某某起诉的债务清偿案已由广东省茂名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黄某某起诉债务清偿案中,由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已生效,两起案件的审理法院均认为涉案借款属周飞与张兰的“夫妻共同债务”,张兰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而在卢某某起诉的债务清偿案中,法院并未认可原告诉称周飞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该案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本案借款虽发生在周飞与张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周飞短时间内借款22万元,《借款单》上仅有周飞的签名及捺印,且金额较大,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张兰抗辩称对案涉借款不知情,未对该笔借款进行追认,没有夫妻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卢某某未能就此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未支持卢某某“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伍某某起诉的债务清偿案则在经历两次上诉、一次发回重申后,处于二审审理阶段。南都记者了解到,该案经茂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张兰不服判决上诉至经茂名市中院,法院以事实不清、遗漏诉讼当事人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申。今年5月11日,茂南区法院判决认定周飞欠原告伍某某73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周飞死后应由张兰偿还。张兰不服,再次上诉至茂名市中院。张兰认为,法院以周飞分别多次转账给被告张兰、周浩然为由,认定借款用于周飞与被告张兰的家庭生活,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推断并无道理。她表示,周飞和她之间的转账是相互的,她转给周飞的钱款与周飞转给她的数额基本相同,因此不能仅通过单方转账判断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张兰代理律师、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游植龙称,以家庭间有转账为由认定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完全违背法律规定的夫妻债务认定规则。此外,从涉案金额的银行流水去向看,周飞基本将款项用于炒股,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周飞转账给张兰和儿子的款项,与借款没有直接关联。游植龙还表示,家庭成员多次相互转账符合常理,一笔款项经多次相互转账后累加数额较大不足为奇,法院以累加的转账金额认为远大于周飞正常的工资收入明显错误,也根本没有考虑张兰和儿子有转账给周飞的事实。张兰对借款毫不知情,且毫无受益,因此涉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以周飞有转账给张兰和儿子为由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违反《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显失公平公正。在被多家法院判决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后,张兰的养老金社保卡、银行卡已被冻结,位于茂名的两套房产一套已被司法拍卖,另一套房也被抵押。“借款用途”为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重要因素南都记者关注到,近年来,围绕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债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还是应由举债一方承担的争议持续不休,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也经历了不断完善的过程。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第一条即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规定将“双方合意”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之一。《民法典》编纂时,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也成为婚姻家庭编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借款用途”成为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重要因素。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教授石佳友曾在《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规则:以法国法为参照》一文中表示,民间借贷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重灾区”。根据统计,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案件中借款合同纠纷占据整体民事纠纷的绝对主导地位。典型的情形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而判断此类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争议的核心所在。石佳友认为,在夫妻共同债务判断上,要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出发,在司法适用中可借鉴法国法的经验,确立“数额过大排除”规则。也就是说,对于以一方名义缔结的债务,即使一方声称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如果数额明显过大,那么应该排除共同债务推定规则,非举债方不能负连带责任。对于此类数额过大的家庭债务,应该要求配偶另一方的明确同意,推行“共债共签”规则。曾就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向全国人大提备案审查建议的李秀萍告诉南都记者,现实生活中有大量的生产或投资经营活动与婚姻家庭的生活功能没有必然联系,仅仅由于夫妻法定共有财产制,并不能必然推导出夫妻之间应当互为承担无限连带债务责任。“当夫妻单方举债声称系为生产或投资经营,但实际并未用于生产或投资经营,或者其举债用于生产或投资经营的收益实际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这类举债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李秀萍称。游植龙也关注到,对于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中,对什么是“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由于界定存在问题,有些所谓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导致不知情、未受益配偶被负债的情形不断出现。因此他建议,对债权人而言,要明白交易是存在风险的,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债权人要了解、查询债务人的信用情况,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财产抵押和担保。同时,要尊重债务人的配偶对于债务的知情权,如果想要债务人的配偶承担债务,一定要债务人的配偶共同签名确认。否则,事后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承担其不知情的债务,也不符合法理。(张兰、周飞、周浩然均为化名)来源:南都记者刘嫚
9月10日 上午 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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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布一部法规,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无效规章,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不予备案,并通知制定机关。规章在制定技术上存在问题的,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由制定机关自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9月10日 上午 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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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薪、裁员、没业务?法律人,今年这情况我劝你多做一手准备!

万人,执业人数的上升伴随的是竞争加剧。▼以下是司法部公布的官方数据律师办理的各类法律事务中,以诉讼案件为主,占比持续提高,2021
9月10日 上午 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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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毕业生替人信访牟利,被判寻衅滋事罪

我一直相信,人在极端环境下所爆发出来的求生欲,往往不是来源于「我还没活够」,而是来于「还有人在等着我去照顾」。
9月9日 上午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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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大风!顶着超强台风去上班被树砸死,算不算工伤?

冯默风是海口某餐饮公司员工。2014年7月18日,海口遭遇十六级“威马逊”超级台风。当天晚18时许,冯默风从家中步行到餐厅上晚班,在途经解放西路时,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中头部,送至医院急救,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11月17日,冯默风母亲陈玉娟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15年3月16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冯默风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陈玉娟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复议。省人社厅经审理后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161号决定书。陈玉娟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理由:事发地点是居住地至工作单位之间的必经路途,应当认定为工伤1、冯默风所受人身伤害符合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为工作目的的认定工伤条件。冯默风在餐厅工作,因其家与上班工作地点比较近,平时都是步行往返其家和工作单位。冯默风的受伤地点是其居住地至工作单位之间的必经路途,冯默风在上班途中受的伤,是工作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例举了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不能穷尽应当认定工伤的全部情形,该条款只是例举,因而不可能穷尽应当认定工伤的全部情形。未列举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也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冯默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理应得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3、因意外事故遭受的伤害与交通事故等遭受的伤害对受害职工及其家人来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同样在上班路上、同样是意外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其它事故不予认定,也有违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人社局意见:冯默风系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死的,不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认定工伤及视同工伤法定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本案中受伤害职工冯默风系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致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中的任一种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公司意见:公司对冯默风不幸的遭遇感到非常悲痛,但冯默风在家明知风险仍强行外出,应自负其责公司认为,首先对冯默风不幸的遭遇感到非常悲痛,公司已在第一时间向其家属送去57900.00元的慰问金,这是公司及其全体职员的人文关怀和人道帮助。市人社局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161号决定书以及省人社厅作出的2号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1、事实方面。2014年7月18日海口遭遇十六级“威马逊”超级台风,公司于7月15日已将“华侨大厦物业管理处防台风通知”张贴在餐厅文化墙,员工均已熟知。7月18日冯默风完成上午工作后回家,晚班工作时间为18:30至20:30。由于天气原因,公司领班告诉上晚班的同事(含冯默风),中午不要回家(留在餐厅避台风),一定要坚持回家的,下午上班前需先打电话给餐厅,然后确定是否上班。因冯默风在“威马逊”台风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导致被超级台风刮断的树干砸到不幸身亡。2、适用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是认定工伤情形的法定条件。但冯默风在“威马逊”台风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导致被超级台风刮断的树干砸到不幸身亡,与《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不相同。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而冯默风在“威马逊”台风最猛烈的时候(18时许)强行外出,冯默风明知外出存在巨大的安全风险,责任在于其自身,后果也应由本人承担。法院判决: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不符合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冯默风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人社局作出的161号决定书程序是否违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冯默风作为餐厅的员工,在上班途中被台风吹折的树枝砸伤死亡,其情形不符合上述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的条件。人社局据此对原告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上述规定。原告起诉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省人社厅在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后,依照复议程序审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其程序合法。综上,原告起诉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号:(2015)秀行初字第36号(当事人系化名)案例编辑
9月9日 上午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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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替朋友熬药中毒身亡,对方被判赔23万元!

近日,据媒体报道,黑龙江一女子在家中为朋友尹某熬制中药时不幸一氧化碳中毒身亡,该女子的女儿作为原告将尹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认为,虽然尹某与死者是好友,但双方约定了(熬药)每10副药100元,事实存在雇佣关系。“死者虽自身存在很大过错,没有尽到谨慎义务;但被告作为雇主也没有尽到提醒义务。”法院最终判决,尹某承担各项费用的30%,赔偿原告23万余元。本案中,尹某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比例等问题,在社交媒体上引发讨论。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子华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通常来讲,一方提供劳务对方接受的,此时双方存在雇佣合意,即属于雇佣关系,该合意可为口头或书面形式。本案中,死者与尹某达成合意,约定每10副药100元的标准有偿帮助尹某熬制中药,构成有偿雇佣。
9月9日 上午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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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征集“浩楠”等6人违法犯罪线索

9月8日,内蒙古四子王旗公安局发布通告公开征集曹宝宏、布仁、王超等6人违法犯罪线索。通告原文如下:近日,四子王旗公安局经缜密侦查,成功打掉以曹宝宏(宝红)、布仁(小布仁)、王超(浩楠)等人为首组织开设赌场的犯罪团伙,现抓获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该团伙常年以来在四子王旗境内、四子王旗与武川县、察右中旗交界处多次组织聚众赌博,给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了严重恶劣的影响,为深入贯彻落实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工作要求,彻底查清该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曹宝宏(宝红)、布仁(小布仁)、王超(浩楠)等人违法犯罪线索,特通告如下:一、请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知情人和受害人消除顾虑,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揭发该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举报内容等严格保密,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二、对案件当事人或者举报人威胁恐吓、打击报复、妨碍作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包庇、纵容、窝藏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通风报信,隐藏、毁灭、伪造犯罪证据,干扰案件侦查的,将予以严惩。
9月9日 上午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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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已经成了夕阳职业?法律服务市场或迎来剧变!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如何规范、高水平、低风险地进行有效辩护?这是每一位刑辩律师接手案件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难题,也是所有法律人应当直面的课题。其实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辩护是每一位刑辩律师的基础工作,从收集辩方证据、申请调取证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的证据综合运用,证据辩护有可能突破案件甚至颠覆指控。证据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贯穿于开庭审理的各环节。如果说刑事辩护是一座大厦,证据辩护就是拆掉控方大楼的每一块砖,同时用砖、水泥、钢筋建筑一座新的辩方大楼,重要性可见一斑。为此,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一直以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一个月,已报名18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一期老学员推荐雷顺勇(陕西金控律师事务所律师)2024年4月13日、2024年4月14日参加了徐昕老师的首场线下课,听徐昕老师讲了庭前会议的辩护策略、庭前会议的阻击、庭前会议的前置问题以及庭前会议涉及的管辖、回避、排非,申请调取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公开开庭、举证质证、直播、旁听等问题,信息量极大。课程内容特别丰富,我记录了二十页的笔记,徐老师的授课给我很大的启发。我相信很多参加该课程的同仁和我的心情一样,都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两天的圆桌会议我也都参加了,和全国各地两百多位律师同仁的交流和沟通过程中,也让我收获很多。摘自《在绝望的刑事辩护里传递希望
9月9日 上午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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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车祸身亡,丈夫瞒着岳母,与子女私分90万赔偿款?法院判了!

来源:邵阳中院;转自:湖南高院女子不幸车祸死亡,留下近90万元赔偿款,老母亲、丈夫和三个子女应该如何分配?法院会怎么判?来看今日案例。87岁的隆老太与胡某系母女关系,秦某与胡某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3个子女。2021年6月,胡某因车祸不幸身亡。考虑到隆老太年龄、健康等因素,女婿秦某和子女们一直未将胡某死亡的事实告知老人。事后,秦某等4人与肇事司机签订了《交通事故民事和解协议书》,获得司机赔偿11.5万元。随后,保险公司理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8.5万元,并根据家属们出具的《交通事故赔偿财产分割书》全部转入胡某大儿子秦某1账户。然而,协议书和分割书上隆老太的签名都不是本人出具,而是秦某1代签的。如何分配赔偿款中隆老太的份额,双方也僵持不下。无奈之下,老人将女婿和3个外孙子女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几人辩称,赔偿款中司机赔偿的11.5万元系基于4人作出的谅解意思而得,与隆老太无关;胡某去世后办理丧事花费14万余元,应将其扣除再分配赔偿款;此外,胡某长期与丈夫、子女共同生活,4人应当多分赔偿款。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死亡赔偿金等赔偿款不是遗产,是对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所受的损失给予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隆老太及秦某等人均是胡某的近亲属,均享有分割该赔偿金的权利。胡某的去世给隆老太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秦某1等4人收到高达90万元的赔偿款后,拒绝支付隆老太相应赔偿款份额,有违法律义务,有悖社会公德。此外,秦某1等4人未征询隆老太的同意即斥巨资办理胡某丧事,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14万元的丧葬费实际发生,且支出巨额丧葬费与我国反对铺张浪费、倡导文明节俭的价值导向不符,故其关于从赔偿款中扣除丧葬费的主张不予支持。考虑到隆老太没有收入来源,赔偿款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其单独所有。综上,法院判决秦某等4人共同支付隆老太赔偿款18.3万元。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一种可继承、可按照死者意愿进行分配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款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而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及所受精神损害的赔偿,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属性,并以受害人死亡为前提,受害人未死亡即不会发生。因此,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款不属于受害人的遗产,但可参照继承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处理,其请求赔偿权利人为受害人近亲属,所获赔偿应归受害人近亲属共有。“百善孝为先”,注重亲情、伦理、孝道是我国传统的家庭伦理及善良风俗。隆老太老年丧女已是人生之大不幸,其女婿与外孙子女却假代隆老太签字,不予分配赔偿款,于法于情实属不该。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作为晚辈,不仅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人,还应在精神上慰藉、关心老人,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8日 下午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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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要求返还投资款,法院:未经清算不予支持!

“亲兄弟明算账”,这句话用在生意场上再合适不过了。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在创业时会选择和自己亲密的伙伴合作,如亲戚、朋友、同学等熟人。本以为熟人好办事,彼此了解、互相信任,更容易实现互利共赢。然而,熟人之间因合伙经营产生的纠纷却也不在少数,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案情简介2021年5月20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以及另外三名案外人签订《某月子会所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经营月子会所,原告出资25万元。后双方因纠纷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及与他人之间的合作协议。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25万元。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合伙投资款均由另一名合伙人管控支配,在经营过程中,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合伙人均参与会所的管理事务,并且五个合伙人中,除被告外,其他四个合伙人均有特殊关系(亲属)。会所关门后,账目混乱,且经营过程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法院审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原、被告及与其他人之间的合伙合同虽已解除,但合伙人之间并未就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及资产进行散伙清算。因此,在双方未进行散伙清算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25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法官说法“亲兄弟明算账”是生意人应该有的智慧。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尤其是合伙经营等关系中,签订完备的手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非常有必要。平时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凭证也要保存好,这也是避免纠纷、维系合伙经营正常运转的保障。生意想要做得长久,一定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更要懂得在法律框架内尽可能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8日 下午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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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给他人造成损失,不直接抚养一方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
9月8日 下午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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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案例: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法院能否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判定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学45度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法院能否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判定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伟富国际有限公司与黄建荣、上海海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磐石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关
9月8日 下午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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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领证1小时就闹离婚,女方索赔30万!法院:不准离!

一对小夫妻刚领证1小时男方就吵着要离婚女方不同意离婚双方因此对簿公堂近日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案情刚领证1小时男方就提出离婚1995年出生的项某现就读于昆明某职业学院,1997年出生的陈某是昆明某口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的护士。项某的父亲在去陈某所在的口腔医院护理牙齿时认识了陈某,觉得陈某不错,于是介绍给自己的儿子项某。项某和陈某认识后互生好感,于是确立了恋爱关系。在谈了几个月恋爱后,双方在昆明市呈贡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令人意外的是,就在办理结婚登记1个小时后,项某就向陈某提出离婚要求,陈某不同意离婚,于是项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项某认为,他和女方在结婚前其实已经分手,两人感情破裂。结婚是因为女方在分手期间多次发短信骚扰和刺激,他才作出的草率决定。陈某则认为,项某此举存在故意骗婚行为,对自己的身心及之后的婚姻生活造成巨大影响,应依法追诉制裁项某及其父亲污蔑自己的不良行为,恢复自己的未婚状态。项某在结婚后1个小时提出离婚,应该赔偿自己30万元。庭审中,项某称,他与陈某领证时父母不知情,他向父母谎称学校有需要拿到了户口本领取的结婚证。因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才提出离婚。结婚登记系双方自愿,他并没有任何过错。陈某不同意离婚,表示如果离婚,要求项某对其进行赔偿。陈某与项某均称结婚前双方没有同居过,婚后没有住在一起。释法对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
9月8日 下午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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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玫瑾教授披露,当年马加爵案其实是一桩封口案!

导读:针对当年轰动一时的马加爵案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青少年犯罪心理学专家李玫瑾进行了精彩的犯罪心理分析。
9月8日 下午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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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巡视组原组长被查

9月4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山东省委第四巡视组原组长马玉星(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山东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马玉星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马玉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产权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玉星
9月7日 上午 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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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压实线变道擦挂后逃逸?成都警方通报

9月6日,微信公众号“成都都江堰公安”发布警方通报:9月4日,网传视频反映“一警车压实线变道擦挂后逃逸”,我局对此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现将相关情况通报如下:9月4日13时许,我局民警张某某驾驶警车执行勤务期间,行经蒲阳路与芳菲路交叉路口时,为避让右前方车辆,向左变道,压实线与左后侧轿车发生擦挂。因擦挂轻微,张某某未感知事故发生,继续前往目的地执行任务,双方均未报警。(对方车辆擦挂部位)(警车擦挂部位)经走访调查、勘查检验、第三方机构司法鉴定,事故发生时,警车车速30~35(km/h),未超速(该路段限速40km/h),警车左后侧轮眉轻微擦痕;对方车辆右前侧叶子板轻微擦痕,两车产生的碰撞声和碰撞冲击感较轻微,前车行驶时自身产生的噪音及抖动能够覆盖碰撞声和碰撞冲击感,前车座椅和方向盘在纵向、横向、垂向三个方向震动未达到驾驶员感知的阈值,排除驾驶员交通肇事逃逸。交警部门认定,该车驾驶员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规定,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对驾驶员依法作出记分、罚款的行政处罚。在事故处理期间,警车驾驶员张某某已向对方赔礼道歉,取得谅解。在此,感谢并欢迎广大网民监督。我局将进一步加强队伍教育管理,不断规范执勤执法行为,树立队伍良好形象。来源|观察者网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7日 上午 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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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22年警龄的女警履新省直机关局长!

近日,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官网更新信息,辽勤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温建萍接替张宝东出任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宝东日前已调任铁岭市委副书记。微集分注意到,1968年12月出生的温建萍,此前为省国资委监管的15家省属企业中唯一一位女性董事长,另有王惠莲担任辽宁锦城石化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温建萍职业生涯起步于本溪市公安局,一干就是22年,历任交警支队民警、科员、副主任科员,后勤部财务处预算外科副科长、科长,计财装备中心财务二科科长,计财装备中心副主任,出入境管理处处长(副县级),出入境管理支队队长(正县级)。2012年11月,温建萍调任辽宁省接待办公室接待处处长,三年后提任省接待办副主任。2016年6月,温建萍任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8年8月接掌整合重组的辽勤集团,直至此番重回老东家。2018年7月,按照省委、省政府事转企改革总体部署,辽勤集团有限公司由分隶30个委办厅局的61家企事业单位整合组建正式成立,注册资金27亿元。集团产业布局酒店、物业、地产、车辆、幼教五大板块,以酒店、物业为核心主业。知名的友谊宾馆、辽宁大厦、政协会馆、北京辽宁饭店等十余家酒店均为其旗下产业。近年来,辽勤集团依托“辽勤服务”品牌核心价值、政务服务产业优势,通过整合集团及全省资源,为辽宁产品、辽宁企业、辽宁品牌搭建“辽生活”综合服务平台,为“辽品出辽”搭台铺路,让更多辽品“出辽”“出圈”。温建萍简历温建萍,女,汉族,1968年12月生,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98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1987年09月-1990年08月,沈阳冶金机械专科学校管理工程系工业会计专业学生;1990年08月-1992年04月,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1992年04月-1995年01月,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科员;1995年01月-1998年01月,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主任科员;1998年01月-2000年12月,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后勤部财务处预算外科副科长;2000年12月-2002年04月,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后勤部财务处预算外科科长;2002年04月-2003年05月,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计财装备中心财务二科科长;2003年05月-2007年04月,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计财装备中心副主任;2007年04月-2010年03月,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处长(副县级);2010年03月-2012年11月,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队长(正县级);2012年11月-2015年10月,辽宁省接待办公室接待处处长;2015年10月-2016年06月,辽宁省接待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2016年06月-2018年08月,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18年08月-,辽宁省辽勤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来源:微集分综合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辽勤集团官网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7日 上午 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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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两高三部:最新版!刑案庭前会议规程+刑案排非规程(全文)|2024.9.3施行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依法处理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第四条
9月7日 上午 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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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 “81后”任中级法院党组书记,副厅级!

来源:中央路知事、汲古知新人民网消息:四川16名干部任新职,其中:魏庆锋任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干部任前公示中显示,魏庆锋,男,汉族,1981年9月生,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现任省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拟任副厅级领导职务;陶成当选为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2024年8月26日,乐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陶成为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欧阳丹东任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8月29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欧阳丹东为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的决定;张建魁连任四川省法官遴选委员会主任,7月23日,四川省法官遴选委员会换届大会暨第二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树江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张建魁同志连任省法官遴选委员会主任;赵林春任泸州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7月22日,中共泸州市委组织部发布干部任前公示中显示,赵林春,男,汉族,中共党员,1979年6月生,在职大学,现任龙马潭区委副书记、三级调研员,拟任正县级领导职务,综合上述消息,赵林春已任泸州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延伸阅读:“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消息,8月27日,达州中院召开党组(扩大)会,深入学习张军院长来川调研讲话精神,研究贯彻落实举措。达州中院党组书记魏庆锋主持会议并讲话。上述消息显示,魏庆锋已任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魏庆锋出生于1981年,早年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担任过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院长助理,后调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历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室副主任、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之前担任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是徐新忠。徐新忠已调任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点击长按扫描关注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9月7日 上午 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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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 多少律师没活路了?”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统计,截至2023年,律师办理的811.6万多件诉讼案件中,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有122.8万多件,占诉讼案件总量的15.13%。人民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为110.8万件,刑事案件数量仍长期处于高位,占比仅次于民事案件。显然,刑事业务的案件量非常多,就看你有没有本事“抢”到。怎么抢?还得靠专业。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基于此,我们曾跟徐昕老师磨了两年多,力邀徐昕老师开一次线下课程,希望徐昕老师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这正好符合了老师的要求,因为一直以来,徐昕老师都希望能认识更多愿意以刑辩为专业的律师,形成一个可能合作的小群体。他发起了大案刑辩实习计划、大案刑辩研修所等项目,也让一批批优秀年轻律师获益。秉承着这样的目的,我们在今年4月份,于上海开设了一场以”庭前辩护”为主题的线下课。共有200多位来自全国各地热爱刑事辩护的律师齐聚上海,通过2天1夜20多个小时的高强度集中学习,全面系统地了解、学习了刑事辩护中的重点、要点、难点,大大提升了刑事辩护能力。9月21、22日(周六日),徐昕携及其大案刑辩团队,将开设2天1夜《刑事辩护全流程:证据辩护》北京站高阶线下营。徐昕律师有个“专接大案、冤案”的标签。起初,他做律师只是兼职,但无奈因蒙冤而向他求助的人越来越多。为此,他主持了“无辜者计划”,组建了大案刑辩团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刑辩律师帮助无辜的蒙冤者。也因此徐老师身边聚集了众多国内刑辩良才,又做了大量的刑事大要案,他们经常共同战斗和互相商讨、总结。截止2024年初,徐昕律师与其组织的大案刑辩团队,已成功实现无罪辩护54起。其中包含了天津大妈枪案、刘大蔚案、深圳鹦鹉案、王成忠案、包头案、吴谢宇案、胡鑫宇案、货拉拉案、阿里性侵案、错换人生28年案等重大影响性案件,大案刑辩团队刑辩技术之强,有目共睹。其实刑事辩护面临的大多数问题大多都是共通的,很多困扰许久的问题,经验丰富的律师一点拨,或许马上就能悟透了,其实缺的就是那么一点与资深律师交流的机会。所以这次徐昕老师携其大案刑辩团队组织线下课,就是为了手把手传递律师办理刑案技能。他将以过来人的角度,通过授课交流,帮助那些想突破的刑辩律师执业能力更上一层,同时也为整个律师行业培养更多年轻人。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1、本次线下课,你为什么一定要来?第一期庭前会议上海站,好评如潮以上为会场讲课现场,200多人座无虚席培训结束后,参与庭前会议的学员们,在学习群里疯狂为徐昕老师点赞。因为课程讲的太好,受到了学员们一致的感谢和打call。“徐老师真的很负责,很谦逊,此行受益匪浅”“这次学习真的找到归属和安全感”“今天上午刚开了一个庭,我打断了检察官法官无数次,现学现用,效果就是好”“每次成功应用徐老师的理论和经验,都感慨徐老师真是国内刑辩实务的拓荒牛,弥补了学校教育的致命空白、教育了刑辩律师,更为所有刑事司法从业人员打开了视野激活了刑事辩护程序"……好评太多,以下放出部分截图,以佐证所言不虚。(点击图片下方即可查看大图)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培训结束至今快4个月了,学员群仍然非常活跃,不但有徐昕老师时不时在群里分享,学员们也经常在群里谈论案例。还有学员希望徐昕老师能再办几期:然而徐昕老师太忙了,很多冤案找到老师,他的主要精力都在于学术研究和办案申冤。而如今,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徐昕老师终于空出时间,在9月21-22日(周六日),开设以‘证据辩护’为主题的2天北京线下培训。为了授课和交流的更好效果,徐老师要求不得超过200人。然而仅推出3周,已报名150多位学员,其中包含很多了上海站的老学员,因为跟着徐昕老师学过,明白徐昕老师课程的含金量,所以都是第一时间报名复训。目前仅剩少量名额!!感兴趣的朋友请尽快扫下方图中二维码,联系助教咨询报名。扫码咨询徐昕老师9月最新线下营↓↓↓02本次2天1夜线下培训,您将收获:03主讲导师徐昕教授知名律师,法学教授徐昕教授,曾任海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兼瀛和刑辩学院院长,出版了《无罪辩护》
9月7日 上午 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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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一纪委书记被停职!

9月4日,网传视频曝光“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柏林镇纪委书记梁某欣酒驾,且拒不配合交警工作”,引发关注。9月5日,平邑县纪委工作人员回应称,梁某欣已被停职,正在接受调查。视频画面显示,事发于夜晚,一辆白色私家车停在路边,一名男性车主坐在车内,用手挡住脸部,现场多名交警一直敲车窗让其下车。车主坐在车内以手挡脸。现场视频截图另一视角视频显示,这名男性车主走下车后,吹气检测时一直自称“我没多,我没多”,并多次拨打电话,交警多次提醒让其配合检测。该男子自述名叫梁某欣,视频发布者配文称,该男子为平邑县柏林镇纪委书记梁某欣。车主下车接受交警询问。现场视频截图记者注意到,在平邑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开的柏林镇政府领导信息中,确实有同名的梁某欣,职务为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主持镇纪委、监察室全面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9月5日,记者就此联系了柏林镇政府,工作人员回应称,梁某欣已经停职,正在接受组织调查。记者进一步询问网上所传的梁某欣酒驾情况是否属实时,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清楚。随后,记者咨询平邑县交警大队,表明来意后,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此事。记者转而又联系到平邑县纪委,工作人员证实,县纪委已经介入,梁某欣已被停职接受调查,下一步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具体情况正在调查中。来源:大皖新闻、上游新闻-
9月6日 上午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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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同为被告的数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时,法院通过其中一个公司向其他公司转交或留置送达的,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来源:法学45度同为被告的数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时,法院通过其中一个公司向其他公司转交或留置送达的,是否属于程序违法?——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与昆明新人人海鲜酒楼有限责任公司、昆明新人人金实酒楼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关
9月6日 上午 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