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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政学报 | 汤啸天:人民城市建设与培育公共伦理、责任伦理的法学思考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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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


人民城市建设与培育公共伦理、责任伦理的法学思考


本文刊登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2年第4期


作者简介 

汤啸天,上海政法学院编审、上海市社会建设研究会副会长。



内容摘要

人民城市建设需要公共伦理、责任伦理的柔性力量。公共伦理与责任伦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是价值认同和社会引领的无形力量,是自我约束的道德武器。以人民为主体的城市建设为公共伦理、责任伦理提供了成长空间,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需要市民以主人翁精神踊跃参与。公共伦理是高透明度制度“管官”的必要辅佐;责任伦理是凝聚社会成员奉献社会的强大驱动力。没有职责约束的无偿奉献动力源于责任伦理,尽我所能为社会尽一份责任的力量源泉是责任伦理,政府有责任以身教言传的方式培养公民的公共德性。对趋利避害应当作出新的解释:避免因个人获利对社会造成危害。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要增强伦理敏感性,建立每个人内心确认的公共伦理与责任伦理。元宇宙是公共数字空间,也需要公共伦理与责任伦理的规制。


关键词

人民城市建设;公共伦理;责任伦理;德法兼治;思利及人


引用格式

汤啸天:《人民城市建设与培育公共伦理、责任伦理的法学思考》,《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22年第4期。


目次

一、问题的提起:人民城市建设既人人有责,也要人人尽责

二、人民城市建设需要厉行法治,发挥公共伦理、责任伦理的柔性力量

(一)公共伦理与责任伦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

(二)以人民为主体的城市建设为公共伦理、责任伦理提供了成长空间

(三)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需要市民以主人翁精神踊跃参与

三、公共伦理是高透明度制度“管官”的必要辅佐

(一)公共伦理引导公务人员以身作则

(二)公共伦理是价值认同和社会引领的无形力量

(三)公共伦理是自我约束的道德武器

四、责任伦理是凝聚社会成员奉献社会的强大驱动力

(一)没有职责约束的无偿奉献动力源于责任伦理

(二)尽我所能为社会尽一份责任的力量源泉是责任伦理

(三)政府有责任以身教言传的方式培养公民的公共德性

五、结论与展望:用公共伦理与责任伦理汇聚向上向善的力量

(一)对趋利避害应当作出新的解释:避免因个人获利对社会造成危害

(二)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要增强伦理敏感性

(三)建立每个人内心确认的公共伦理与责任伦理

(四)元宇宙是公共数字空间也需要公共伦理与责任伦理的规制



一、问题的提起:人民城市建设既人人有责,也要人人尽责


近年来,随着社会治理的精细化,社区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积极性明显提高,但也存在法治与德治如何在实践中有机结合等方面的问题。正如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公报所指出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全面依法治国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特别是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考察时提出的“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为我们深入推进人民城市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无疑,在人民城市建设中应当注意培育公共伦理、责任伦理,构建“德治、法治、自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突出法治的依循和规范功能,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基层治理共同体。限于篇幅,本文结合十九届六中全会公报的学习,讨论人民城市建设中公共伦理、责任伦理的培育与践行。


二、人民城市建设需要厉行法治,发挥公共伦理、责任伦理的柔性力量


众所周知,公共伦理是社会公共领域处理公共事务的道德原则,同时也是协调社会各方面不同利益主体的价值标准与实现至善价值的指导力量。应当注意到,在我们讨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时候,相当一部分内容都属于公共伦理。公共伦理渗透到每一个人的利益观、地位观、权力观,指导和规范着人们在公共场合处理公共事务时的行为选择。特别是,公共伦理具有非强制性、义务本位性、广泛性、渗透性、内在性等特征,当突如其来的事件出现在人们眼前时,公共伦理更能发挥其调动人性之善、求得核心共识的力量。正如党的十六大的如下概括:“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实现人民民主的主轴是通过构建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依法治国,推动人民团结和民生建设,进而实现人与社会的发展。


责任伦理是人们共同承担人类共生共存责任的伦理,是面向人类整体、面向未来的高科技时代的伦理。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员,必须具有公共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社会是“每个人为人人、人人为每个人”的利益共同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与伦理学所说的“不作恶”完全一致。个人必须平等地对待他人,因为每个人的社会存在是以他人提供服务为条件的。尽管维护自身利益无可厚非,但责任伦理包括对自身责任与对他人责任两部分:对自身的责任实质上是约束自我意识可能出现的膨胀;而对他人责任是利他,至少是不妨碍他人合法利益的实现。对己的约束是寻求互利乃至更好地利他,单向度的利己是自私。责任伦理的奇妙还在于,唯有当伦理责任触动人的心灵,实现主体自我约束、积极互利、更好利他,个人利益才能在社会整体利益趋于平衡的状态下得到实现。


有学者介绍,马克斯·韦伯的责任伦理观独树一帜。该责任伦理就是“无条件地”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一个成熟的人应当“意识到了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真正发自内心地感受着这一责任”,然后“遵照责任伦理采取行动”——在责任行为发生过程中,全然没有“因为……所以要负责任”的权衡。韦伯认为,唯有承担责任,才能既可以获得满足人们一般爱好或意愿的相对价值,又能获得至高的伦理价值即人的尊严。在韦伯看来,承担责任是实现人的自我尊严。守法是前提,也是个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底线。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自己所作所为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行为导致的后果,绝对不能因为所居地位、拥有财富而豁免。近年来,我国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工作卓有成效,但短板仍然存在,如公务人员责任心不强的问题时有发生,甚至有仅满足于不被上级追责的现象。显然,政府负责任首先是要对人民负责,建设以责任为核心的法治政府绝不是仅仅对上负责,对人民负责必须落实到位,其中也需要责任伦理推动公务员实现责任的内心确认。


(一)公共伦理与责任伦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


伦理是指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伦理的作用是在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之外,能够对人的行为起到柔性的规范和调节作用。众所周知,人的行为都是在一定价值观指导下的选择。世界各国都在充分发挥政党和政府的控制作用,加强其确定的社会核心价值观的传播和渗透。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涉及个人、社会、国家三个层面。个人的核心价值观是社会道德生活的基础,国家层面的核心价值观是理想目标,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观是连接个人与国家层面的核心价值观的中间环节,即倡导以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为准则处理自身与社会的关系。


民主最简明的解释就是民作主,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同时,每个人都应当为中华复兴负起责任。民主是权责共享的,如在社区的公共活动中,每个人当然有权利参与或者不参与。但是,每个人不能在被征求意见时宣称自己弃权,而到社区作出决定后又选择性地遵守或者不遵守。公共伦理与责任伦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也是提高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之一。正如《公民道德建设纲要》所说,必须“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把权利与义务结合起来,树立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的社会主义义利观”。


有学者提出:“我国公民道德素质提升的关键,是通过伦理的公序良俗培育或涵养有道德的人民,重点指向公共领域的伦理公序之建构……以公平正义涵养道德,必须从公权力的运用和公共话语的生产两个方面寻找出路,要点是以社会正义的制度供给涵养道德。”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实际上是从人民与城市的关系角度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说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政府尊法而行与社会守法运转统一于法治国家建设。“人民城市为人民”强调的是政府尊法而行、服务于民,行为动力和宗旨是“为人民”;“人民城市人民建”强调的是社会守法运转,人民当家作主,行为表现和约束是“人民建”。城市是人民的,无论城市发展的现代化水平有多高,城市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是为了追求更加美好的生活才参与城市建设的,城市的人民属性永远不会改变。一方面,城市建设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让人民群众的生活更加幸福,满意度更高;另一方面,城市的发展也为人民群众聪明才智的发挥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舞台,为公共伦理与责任伦理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成长空间。


(二)以人民为主体的城市建设为公共伦理、责任伦理提供了成长空间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提供了有力的抓手。公共伦理、责任伦理本身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交集状态,只是有些内容在提法上的角度不同。“人民建”与“为人民”是对官员和民众提出的双向要求,符合以制度供给涵养道德、以官员示范引领道德的原则。尤其是,在字面上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观念是容易的,难点在于落实到行动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有知行合一,才能真正凸显价值。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不仅要体现在含义领会上,也要反映在情感认同上,而公共伦理与责任伦理是从内心出发的自我约束,格外具有源于内、形于外的持久力量。


以我国抗击新冠病毒疫情为例,武汉、西安、上海等地采取“封城”的做法,人民群众为防疫忍受了巨大的不便,其中除了法治的力量以外,公共伦理已经和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显然,“在重大公共卫生危机中,人不分贵贱尊卑,国不分大小贫富,同呼吸、共休戚,无处可逃,只有站在社会共同体和公共利益的维度建设公共伦理,才能解决疫情中的伦理难题,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在许多场合,个人行为并不单纯是个人性质的,经常会涉及与他人的关系或公共事务的处理。例如,如何规范地戴好口罩是难以用法律条款作出规定的,但又切实涉及疫情防控措施的效果。因此,个人的行为必须具有大局观,考虑到社会整体的利益,而不能“我”字当头,根据个人利益得失作出选择。据记者报道,北京中同蓝博医学检验实验室为了节约成本、加赶进度,严重违反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操作规范,在明知超量混检可能导致检测结果失准的情况下,仍然采取多管混检的方式进行检测,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其实,北京在5月21日报道了朴石医学检验实验室涉嫌违法犯罪,5月27日又报道了北京金准医学检验实验室涉嫌违法犯罪。北京中同蓝博医学检验实验室涉嫌违法犯罪,已经是10天之内披露的第三例。这些犯罪嫌疑人的文化水平不可谓不高,但犯罪动机都是为了节省检测费用,扩大利润。北京连续对3家核酸检测机构刑事立案的事实说明,某些人为了获取源源不断的高额利润,故意制造假阳性、假阴性,已经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和伤害。在某些人看来,疫情高发多发就是滚滚而来的财源,他们在内心是不愿意疫情消除的。当高额利润驱使技术手段成为“乱点阴阳谱”的工具,贪欲就会膨胀到无以复加的程度,犯罪就必然暗流涌动。人性的弱点人人皆有,除了法律必须遏制人性中恶的一面之外,伦理的作用也非常重要。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进一步拓展和优化公民、社会、国家之间的协同关系,以文明、理性、谦和的行为,对自己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国家负责,也是每一个人的价值所在。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员,无论其收入高低、能力强弱,其与社会的关系一定是“千千万万的人为每个人、每个人为千千万万的人”,这是培育责任伦理的基础。


(三)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需要市民以主人翁精神踊跃参与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的乡村治理体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此又进行了强调,“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将“三治结合”原则扩大到城乡。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专门提出,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弘扬公序良俗,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在法治、德治、自治这“三治”之中,法律具有刚性的作用,也是德治与自治能够与法律有机融合的基础。如果法治疲软,德治与自治只能是一部分人的理想或者良好愿望。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我国在德法兼治融合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还应当注意培育公共伦理、责任伦理,为人民城市建设注入更高层次、更贴近人心的道德力量,充分发挥德法兼治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功能。如果说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可以用自上而下的力量推动的话,自治的实现必须更多地依靠自下而上的力量,即必须在社会底层实施,生根在基层,成长在基层。自治不仅是最好的自我教育方式,也是对公民法律素养和道德水准的实际检验,对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具有良好的推动作用。


近些年来,我国自治力量的发挥已经取得了一定经验,但也存在不足之处。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应当特别注意坚持德法兼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研究表明,“一个国家国民品德高低变化不仅取决于该国经济发展的快慢和财富分配的公平不公平以及政治的清明与否,而且取决于该国文化的发达程度”。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宝库中,有许多关于道德伦理的精辟论述和习俗,应当进一步被发掘、整理、继承、弘扬,用马克思主义真理的力量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使中华文明再次迸发出强大精神力量。例如,在社区建设过程中,就业年龄段的人口参与度比较低,有的人把公共事务看作是“政府的事”或者“别人的事”,采取与己无关的态度,而一旦有利可图,其就要以“共享”的名义“搭便车”。这就需要加强年轻人对社区的归属感,从内心把自己看作是社区的一员,尽己所能为社区作贡献。


显然,物质欲望会刺激个人至上和畸形的消费,导致欲望吞噬理想的道德滑坡。许嘉璐先生指出:“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于无法制止道德和价值的扭曲,忽视了伦理道德的重要。应该引起不同信仰对伦理重建这一最紧迫、最核心、最易取得共识的问题的重视,形成一个面向当下、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寻求不同信仰下的伦理之‘同’的遍及五大洲的潮流。”笔者认为,“寻求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所指的是最大限度地让人民群众共同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但共享只能在共建共治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公共伦理就是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准则。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在共建共治中培育公共伦理与责任伦理更为重要。长期以来,我们着力推进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已经初见成效,但从“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角度思考,现代化的公民道德不仅需要加强社会道德教育和个体道德修养,还需要通过有针对性地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得以实现。例如,在上海实行封控措施时,“团购”被赋予解决居民基本生活物资不足的功能,涌现出一批俗称的“团长”,自发地为居民网购食品。一方面,各大电商平台的“集采集送”模式便于“团长”的底层运作;另一方面,“集采集送”模式也为商超投入市场竞争开辟了新的赛道。“团长”现象实际上是善良之心触发了民间救助,是社会需求催生了社会治理的有生力量。


三、公共伦理是高透明度制度“管官”的必要辅佐


公共伦理是在社会公共领域处理公共事务的道德规律及其实际体现。公民道德构成现代国家治理的道德指向和精神支柱。人民是城市建设和治理的核心元素,按照“以民为本”的理念,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应当对官员提出比民众更高的要求,实施更严的监管。在城市属于人民、城市发展为了人民、城市治理依靠人民的人民性之中,理所当然地包含人民群众对官员的监督。尽管公务员的“台上形象”很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幕后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说,管好公务员的“八小时以外”比管好“八小时以内”更为重要,也更加艰难,“管官”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例如,正常的人情往来与收受贿赂的界限往往在家庭内部突破,且一发而不可收。一个人只要掌握了公权力就是进了“考场”,人民是永远的“考官”。人民作为“考官”,不仅要考核官员守法的程度,也要衡量官员守德的水平。人民对官员的监督,首先要在法律上解决好官与民的相互关系,把宪法确立的公民的监督权落到实处。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监督权主要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在实施中最难的是,当某某官员还没有被宣布是“害群之马”时,如何接受人民的监督。


一般而言,事后发现的官员违法乱纪已经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危害。依靠制度“管官”非常重要,但官员还需要公共伦理的自我管理。而且,制度“管官”的透明度越高,及时性严密性越强,道德对官员自我约束的效果就越好。显然,高透明的“管官”制度是对人民主体的尊重,人民群众对官员的监督不仅于法有据,同时也是从根本上爱护干部。公务员必须奉公守法,但其除了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外,也是与社会方方面面具有复杂联系的利益主体,公务员在处理公务时也可能有情感因素的介入,在公德与私德之中挣扎。我们平时所说的“公正执法”“执法为民”等法治原则也都需要公共伦理的辅佐。法律管束的是人的行为,德润人心在更大程度上是防止人的心术不正。“正因为法治是外在控制之治,德治是内在约束之治;法治是低度行为的规范之治,德治是高度行为的倡导之治;法治是国家的强制之治,德治是社会的教化之治;所以法治不能否定德治,德治不能取代法治,两者必须相互依存,取长补短。


(一)公共伦理引导公务人员以身作则


处理公共事务的公正性并不是加强立法、细化立法、加大追责力度所能完全解决的,实践中遇到的“依法不作为”“依法踢皮球”就是典型实例。“人民城市人民建”的难点是要真正体现“人民建”,而不是在“人民建”的标签之下“我说了算”或者搞隐性的利益交换。我国也曾经出现过部门利益隐藏在政府决策之中的问题,“政绩工程”“形象工程”更是偏离人民性的长官意志。城市化的进程不可阻挡,城市的主体是人民,“人民城市”概念的提出是对“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否定。但是,“为人民”的城市建设宗旨与“人民建”的城市建设路径实现还需要细致探索。例如,城市道路路面经常遇到反复开挖施工,群众称之为“马路拉链”。有的官员说,这是由于不同的工程项目、来自不同的投资渠道、有不同的施工要求所造成的。的确,开挖路面施工不可能绝对不存在,但也不应当如此频繁开挖。关键是,开挖与修复所花费的费用都是公共财政在买单。在“一网统管、一网通办”的今天,开挖路面是可以运用大数据进行统筹规划并运用可视化技术实行信息公开的。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公共财政的支出,实质上就是对社会资源和社会利益进行公平分配的过程,人民有权实行监督。可喜的是,为接受人民建议,上海市住建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构建道路挖掘管理的“1+X+1+1”体系,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若干意见》,从整体上明确全市掘路管理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及具体分工。


无数贪腐教训证明,决策透明度偏低的事项往往隐藏着权钱交易,伴随而来的是诸多社会问题和生态问题。特别是在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取舍、投资重点确定等方面,法律的规定不可能太细。某些领导编造出若干理由,声称“集体决定”总是可以做到的。关键是公权力不仅要受到法律的限制,还应当受到公共伦理的制约。如果官员具有权力来自人民授予的法律意识,个人的贪欲就会受到制约。所以说,公权力执掌者不守法比老百姓不守法的危害更大,官员以身作则的示范作用对公共道德的形成具有极大的影响。“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是我国社会治理体系的基本特点。这种治理体系的实质是党的领导下的全民共治,法治所起到的是保障作用,而贯穿全民共治的理念是责任意识。这里所说的“法治保障”不应当理解为“后勤保障”,而是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财产等权利不受侵害,保障国家安全,守护社会和谐安宁。法治是底线,是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的力量。法治政府的根本含义是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如果没有法治的保障,社会的运行就可能走偏方向。


公务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坚定信念、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但知易行难,在实践中更为严峻的考验是公务员在正常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能隐蔽地、不留痕迹地掺杂私利。有的人称之为表面上的善举,实质上的“权力期货化”。在理论上,以人的行为按照所得利益同自己与他人的关系为标准,可以人的善良行为区分为四个不同层次:一是最高境界的无私利他;二是次高境界的利己利他;三是为己利他;四是纯粹利己。与此相对应,对于恶也可以区分为四个层次:一是最恶劣的损人不利己;二是损人利己;三是利己不损人;四是纯粹害他。从实践的角度看,无私利他与纯粹害他的两端都是极少数,多数人的行为都处在为己利他与利己不损人的范围之内。但是,对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却不能允许为己利他或者利己不损人。对公务员提出不允许以权谋私的要求,是因为公务员手里掌控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绝对不应该成为个人谋利的工具。近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赤裸裸的以权谋私已经有所减少,但杜绝隐蔽的公权私用还需要强化公共伦理的约束。在公权力机构确实存在分配资金、财物、项目等“给谁都是给”的权力行使空间,如果允许公务员“主观上为己、客观上利他”就会丧失公务行为的公正性。公共伦理的价值所在,也是因为公权力的性质决定了必须对公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公共伦理是价值认同和社会引领的无形力量


笔者赞同顾昕教授的观点:“社群机制又称共同体机制,就是一群在日常行动中多有关联的人,组成一个共同体,通过价值观凝聚和社会规范建立,以持续性合作的方式,实现对所涉政治社会经济文化事务的治理。”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社群机制,下一步需要以责任伦理的培育为抓手,继续推进社群机制的建设。我国的社会组织发育还很不成熟,公共伦理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还很不够。例如:有的基层党组织缺乏通过社会组织活动实现行为引领的经验,存在“忙来忙去都是村居委干部”的局面;有的志愿者参与社区治理的活动浮于表面,形式上热热闹闹,实质性效果不佳;一些以文化体育为主要活动内容的社团组织,在一定程度上疏离社会治理,尚未成为社会建设的直接力量。显然,以认同与规范为特征的社群机制,与以命令与控制为特征的行政机制和以竞争与选择为特征的市场机制有着明显的区别。行政机制、市场机制、社群机制都是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础力量,各有区别又相辅相成,重视社群机制建设应当提到议事日程。社群机制特别需要有一个具有领导能力的带头人,带动一批不同年龄段、不同专业背景的骨干形成具有凝聚力的活动群体。其实,能人客观存在,关键是需要组织的力量。社区并不缺乏能人,而缺少的是发现能人和用好能人的机制。前文所论及的“团长”现象也启迪我们,要努力用好这支社会治理的有生力量。


人民城市建设是在一元引领和多样竞争的格局下进行的,而且,唯有竞争才能够彰显公共伦理与责任伦理的价值认同和引领作用。所谓“一元引领”是指党的引领,即在党委领导下,以党建引领、推动、示范各方面的工作;所谓“多样竞争”是指来自各方面的竞争,各个方面、各个层次的社会组织和自然人都是城市建设的力量,都可以各显其能参与竞争。万俊人教授指出:“与传统社会不同,现代社会是一个日趋公共化的开放社会,传统的家族式、地方性或特殊群体性的道德伦理已不足以料理日益开放的公共道德问题。现代公共道德和社会伦理规范体系则更适应现代社会日趋公共化、组织制度化的普遍伦理要求,因之它必须建立于两个公共基点之上:其一是现代法制体系,其二是现代公共价值理念或信念。我前面所说的道德必须‘顶天立地’就是这个意思。立基于健全的现代法制秩序,公共道德才有可能建立并赢得公共信任;确立现代社会的公共价值理念或信念(比如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现代公共道德伦理才能获得其广泛的价值认同和社会引领力量。”笔者赞同道德必须“顶天立地”的提法,并认为公共伦理与责任伦理就是道德大厦的“顶梁柱”。


当前,微信群大多数比较活跃,但是多数微信群的活动还没有融入社会治理。在人际关系中,因为共同的文化素养、兴趣爱好所自发形成的活动群落,在价值认同和社会引领方面会展现出无形的力量。俗称的“群规”就是以法律为底线的行为共识,如果“群规”得不到遵守,就是乌合之众。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群组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例如,有的人当面并不敢骂人,在微信中的言论却非常出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4条对保护民事主体名誉作出了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依照法律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名誉是普遍的社会需要,在微信群对他人的侮辱诽谤也必须依法处置。这是因为自治条件下的责任伦理类似于“自己给自己定规矩”。一方面,在能够经常性开展活动的群落中,内部与外部都有竞争力量的存在,价值认同比较容易形成;另一方面,网络空间的“潜水者”往往是匿名的,有的人甚至认为微信群就是可以打“擦边球”的地方,也增长了个别人妄为的胆量。如何规范网络群组行为,也是亟待探寻法律与道德相结合治理的领域。


(三)公共伦理是自我约束的道德武器


高质量的发展并不是没有矛盾,实际上遇到的是更为深层次的矛盾,客观上需要高质量化解矛盾的制度供给。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会有这样的思考:在整体的利益总量增大的同时,自己的利益是做加法(增加)了,还是做减法(减少)了。在利益面前,人们思考的重点有三个方面:一是利益的增加或者减少;二是利益获得的早还是晚;三是获得的利益是否稳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的利益获取和维护方面,也会有不同的想法和意愿,笔者称之为“此民此意”与“彼民彼意”。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并不是完全统一的,在基本目标一致的前提下有着许多差异,甚至会出现对立的局面。例如,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一部分人赚到钱了,而另一部分人没有赚到钱,富起来的人也有程度和早晚的差异。经济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就会越来越多。一方面需要强调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另一方面也需要用创新的方法去化解利益矛盾。这就需要我们按照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处理好“此民此意”与“彼民彼意”的关系。特别是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思利及人的价值观。就人的本性而言,欲望是没有止境的,在物质利益的获得方面,人们能够自然接受的是利益的增加,而不是利益的减少。实现共同富裕必然涉及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操作的难度很大。思利及人是中国传统的道德规范,也是符合公共伦理的价值观,更是人们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指出,一百年来,党领导人民进行伟大奋斗,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理论创新,坚持独立自主,坚持中国道路,坚持胸怀天下,坚持开拓创新,坚持敢于斗争,坚持统一战线,坚持自我革命。以上10个方面,是经过长期实践积累的宝贵经验,是党和人民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并在新时代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民作为一个整体的利益需求已经不是简单划一同质化的,人民中的不同人群对人民共同利益、根本利益的理解也会出现差异。在推动共建共治共享的过程中,一定会遇到需要一部分人作出一定牺牲的难题,也会遇到有一部分人,只愿意分享他人的成果,而不想把自己的利益与他人分享的局面。我们必须引导群众从国家的大局出发,正确认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正确处理好根本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之间的关系。其中,公共伦理与责任伦理都是有力的道德指引。建设人民城市,必然要解决人民群众共同富裕的问题。任何一次重大的社会变迁都伴随着新的道德伦理的产生,当代中国社会既需要依法治国的强化,也亟待新的伦理精神来支撑社会的成功转型和可持续发展。


从我党百年奋斗不断发展的历史经验角度看: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是权利与义务,即哪些是“可以为”与哪些是“必须为”的行为;伦理学研究和所要解决的是道德和利益的平衡,即“义”与“利”的关系问题。法学与伦理学是相通的,一方面都是要解决经济利益和道德的关系,另一方面都是要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关系。“义”与“利”的关系问题时时刻刻都存在于人的内心,只不过是以柔性的方式起作用。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法的运行与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都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与要素而展开的。以核酸检测工作中隐藏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例,检测机构凭本事赚辛苦钱,把该赚的钱赚到手并没有问题。如果违规操作,干弄虚作假的勾当,从道德层面看是丧尽天良,就必然也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四、责任伦理是凝聚社会成员奉献社会的强大驱动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明确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共建不仅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挑担子”,还需要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出力量”。权利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得到的价值回报;相应地,义务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进行的价值付出。世界上不存在无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无义务的权利。法律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也必须规范每一位公民义务的履行。如果有人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法律就要予以制裁。共治是保障人民群众在社会治理事务中依法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努力形成社会治理人人参与、人人尽责的良好局面。共享是共同公平地享有社会治理的成果,让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共建共治共享,首先是要共建共治,难点也在共建共治,法律当然要惩治“只图共享、不愿共建共治”的行为,但也必须为共建共治找到可持续的驱动力。


(一)没有职责约束的无偿奉献动力源于责任伦理


“马克斯·韦伯把人的日常行为伦理分为两种:一种是信念伦理,即按照信念或信仰去做事,不管结果;另一种是责任伦理,即要对事情的结果负责。”“责任伦理,是建立在契约精神和个人信用之上。”不仅对人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约束力,也在积累人对自身信用和社会形象的珍惜。也许有社区工作经验的同志都有这样的体会,最难缠的是“破罐子破摔”的人。所谓“破罐子破摔”,就是不但对社会、对他人不负责任,连对自己也不负责。责任伦理是把自身置入“千千万万人为每个人、每个人为千千万万人”的大背景之中,以自己对行为的结果负责实现对社会的负责。以疫情防控为例,社区防控是在属地党组织领导下,以责任部门、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为主体的联防联控。与居村委干部、疾病防控人员、医务人员不同,志愿者贡献的是无偿劳动。伦理责任和工作职责不同,没有职责约束的无偿奉献动力源于责任伦理,完成工作职责是法定的义务。工作职责因为工作岗位或者承担职务而生,存在于主体所服务、领取薪酬的机构内部,是可以“层层压实”“层层问责”的;伦理责任指向行为外部,是主体与外部世界的关联或者说是个人与社会的联系,并没有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约束。在新冠病毒疫情防控中,责任伦理并不仅仅体现在医务工作者身上,还更多地体现在默默无闻的志愿者身上。每个人都有“怕被病毒感染”的恐惧,所以从内心愿意接受居家的要求,但志愿者却在疫情暴发期间“逆行”,其背后体现的是责任伦理的力量。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共建不能搞“摊派”,共建共治共享利益共同体的形成需要责任伦理的驱动。例如,随着新能源汽车和电动车的迅速发展,在居民小区里充电桩的增加已经受到土地资源稀缺的限制。除了在技术上解决快速充电或瞬间充电的难题以外,唯一的办法是减少私人独占的充电桩,使得更多的充电桩能够实现共享。显然,实现充电桩的共享不能搞“摊派”,必须打破只顾自己、以邻为壑的狭隘眼界,在民主协商中弘扬积极利他的责任伦理。


(二)尽我所能为社会尽一份责任的力量源泉是责任伦理


“责任伦理学的核心观点是:在紧急状况下,在德行和一次次实现这些德行的义务背后,展现出更广的义务:为一个总体状况担忧。这就完全从个人领域转向超个人的公共领域了,同时导致一个问题:究竟哪些价值——无论新旧——为作为总体而被担忧的明天世界赢得了特别积极的意义?”无数志愿者在并没有职务约束的情况下,凭着责任伦理,即“我为社会尽一份责任”的精神作出无私的奉献。参加社会组织是个人对该社会组织宗旨的认同,个人的兴趣爱好是个人化的或者说是私人领域的事项,只要这种兴趣爱好不违反国家的法律,任何人不得干预。但是,社会组织的宗旨是社会化的或者说是各个领域的事项,社会组织的全部活动都必须有益于社会。任何个人参加社会组织,就是把纯粹的个人爱好转向超个人的公共领域的责任付出与成果共享。为此,参加社会组织是个人展现出更广的义务——为一个总体状况担忧,即为社会尽一份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说:“要继续加强民主监督。对中国共产党而言,要容得下尖锐批评,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党外人士而言,要敢于讲真话,敢于讲逆耳之言,真实反映群众心声,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希望同志们积极建诤言、作批评,帮助我们查找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帮助我们克服工作中的不足。”以上讲话,虽然是习近平在2013年2月6日邀请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老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欢聚一堂共迎新春时说的,但基本精神适用于全国。“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既是奋斗的目标,也是实践的过程,既需要人民群众尽我所能为社会尽一份责任,也需要政府倾听民声、汇聚民智,接受人民监督。例如,长期以来,政府各职能部门都在强调自身的独立性、系统性、权威性,但呈现在公众面前的是“碎片化”的服务,办一件事往往需要找若干个职能部门,“盖公章旅行”的苦楚一言难尽。而且,所找部门的先后顺序不能出错,只要一个部门“卡住”,整个事项都会停摆。客观地说,这并不一定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务员肆意“吃拿卡要”,而是政府实施公共服务的机制存在偏差。例如,办理某项需要A、B、C、D、E五个部门审批的手续,当事人必须依次向A、B、C、D报材料,先依次盖上四个公章后,才能呈报E部门审核。从“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角度看,只有政府公共服务服务方式从“碎片化”转变为“一体化”,群众和企业办事才能从“找多个部门”转变为“找一个政府”。A、B、C、D、E五个部门后台有公务网联通,从技术角度看,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可以促进形成即时感知、分别处理、科学决策、主动服务、高效运行的新型治理形态,只不过“智治”必须在“整体”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如果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都把持着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即便加上了现代技术,治理的效果也只能是“好看不中用”,可能会因技术形成更为坚固的部门壁垒。


笔者同意这样的观点:“在大数据时代透明性的内容更加广泛,而公共管理的主体与客体也是多元化的,不只是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凡是掌握着数据的所有各方都是公共管理的参与者;而且,很有可能管理者也是被管理者,二者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传统意义上的责任性是指要求行为者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当今的责任性不仅继续强调对行为负责,而且更加强调对数据负责,包括数据采集和数据使用都要负责。从这些情况来看,大数据条件下走向善治的重要路径就是要用大数据技术促进公共管理更好地走向善治,并且在善治中来促进公共利益更高质量地增长。”在上海,有一个别具特色的工作机构——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被称为“金点子”的汇集地、城市治理的“新引擎”。笔者作为上海市人民建议征集工作的参与者深深感到,首先是上海市委、市政府一步步将人民建议征集工作融入为民服务的体系,其次是人民群众以主人翁的精神为城市建设献计献策,这两个方面都生动体现了公共伦理与责任伦理的力量。人民建议征集工作不仅是“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生动实践,而且有力地推动了公共伦理和责任伦理的培育。


(三)政府有责任以身教言传的方式培养公民的公共德性


当下新冠肺炎疫情已经在全球大流行,疫情防控将是常态化的持久战。每个社会组织及其成员都应当强化“为总体状况担忧”的意识,一丝不苟地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尽己所能为社会作贡献。责任伦理在本质上强调的是个人行为的社会价值,是引导每一个人都对自己生存的社会负责。以疫情防控中“不聚集”的要求为例,如果离开了社会价值形态的考量,年轻可以自恃免疫力高而主张“宁可感染,也要自由”,甚至说“只要我没有感染,社区防控就与我无关”。如此这般,疫情防控的措施落实就会变得异常艰难。笔者同意高国希教授的观点:“无论是法律的还是道德的规则,在核心价值观这里,有一个实质的结合。它们结合的基础就是社会价值形态,价值根柢从深层内里把它们密切联结在一起,而不仅仅是一种行为‘规范’。”同样的道理,在人民城市建设中,政府必须进一步坚持和明确服务人民群众的定位,坚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不断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另一方面,也需要把人民群众的注意力引导到关心公共事务、倾心城市建设、热心公共利益上来,多一点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出谋划策,少一点为个人利益斤斤计较。就人的本性而言,每一个人都是真善美与假丑恶的结合体,政府有责任以身教言传的方式培养公民的公共德性,改造人心,运用道德、法律、经济、文化等各种手段抑制人性中的恶,弘扬人性中的善。


德治与法治的结合并不单纯是为了规范人的行为和协调社会关系,还在于对人性的提升。每一个人的能力大小各不相同,但在专制条件下,“人民普遍倾向于只注意个人的私利而不考虑或关心他在总的利益中的一份”。代议制政府“最重要的优点就是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例如,世界医学会(WMA)于1964年颁布的《赫尔辛基宣言》,史称“为涉及人类对象的研究活动制订的第一套国际伦理道德原则”。《赫尔辛基宣言》要求医者,有责任保护研究受试者的生命、健康、尊严、完整性、自我决定权、隐私,并为研究受试者的个人信息保密。1998年美国、欧洲和加拿大的科学家、哲学家、律师和环保人士在温斯布雷德大会上提出,谨慎预防原则要求在作出关于公众卫生和环境隐患方面的决定时务必规避风险,尤其要求在预计会造成危害,而科学不确定性显著的情况下采取行动。这种对规避风险的要求正是诸多情境中谨慎预防原则适用性争论的核心。谨慎预防原则使人们在作出关于研究和实践的决定时倾向于克制、求稳,随之就有可能冷却探索和创新的热情。如何随着新的领域和研究前沿的出现而灵活变通地运用该原则,这将是一项长期的挑战。在科学研究活动中时刻存在趋利避害的道德选择,个人对成功的追求无可厚非,但必须时时刻刻承担为全社会避害的责任。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坚决反对非法利益的攫取和用非法手段获取利益。同时,还必须高度警惕资本在疯狂趋利过程中形成垄断的格局,又进一步推动无序扩张。社会成员所能够合法获取的利益只是“他在总的利益中的一份”,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必须对社会,同时也是对“他在总的利益中的一份”负责任。每个人作为独立的个体,都是存在于一定的“集体”之中,而“集体”又随着时间、空间、场景不断变化,归根结底“他在总的利益中的一份”来源于利益的共同体。如果所有的个体都不负责任,利益共同体就不复存在,“他在总的利益中的一份”也就荡然无存。


五、结论与展望:用公共伦理与责任伦理汇聚向上向善的力量


2021年11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首届中国网络文明大会的贺信中强调,“坚持发展和治理相统一、网上和网下相融合,广泛汇聚向上向善力量”。笔者认为,这应当成为培育公共伦理、责任伦理的指导方针。


(一)对趋利避害应当作出新的解释:避免因个人获利对社会造成危害


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通常的理解是趋自身之利、避自身之害。对自己有利的事就努力去做,对自己不利的事就尽力避免。但就公共伦理、责任伦理而言,既要允许趋自身之利,也要避免做对自身有利,但对社会有害的事情。例如,基因编辑事件之所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是因为对从事该活动的个人而言,基因编辑成功显然有利于其名利双收,但对社会却具有潜在的长远的危害性。又如,必须深化对各类资本及其作用的认识,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在给资本“亮绿灯”允许其发展的同时,也要敢于“闪红灯”制止其无序扩张。当然,这首先是在为资本提供发展基础和市场空间的同时,需要不断提高我们自身对资本运行的制度约束和治理能力,充分认识并督促资本履行本身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为此,应当对趋利避害作出如下新的解释: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但无论趋利或是避害都有合法限度。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允许趋个人之利的同时,要避免因为个人获利对社会造成危害;允许避自身之害的同时,要防止避害行为给社会或者他人造成危害。在紧急避险的条件下,所损害的利益应当小于所保全的利益。执政党成员以及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在发生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实行紧急避险。


(二)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要增强伦理敏感性


有学者指出:“要发展科技伦理,首先需要解决人的观念问题。价值观念的养成有两个途径:一个源于道德知识,一个源于道德经验。在前者,各种价值准则的证成方式及其推理过程可以教会人们如何运用概念分析和判断伦理问题。在后者,各种科技伦理实践活动可以培养人的伦理敏感性。所谓伦理敏感性就是能迅速地识别科技活动中可能存在的伦理问题。”伦理敏感性既包括对外的敏感,即对他人科技活动中可能存在伦理问题的警惕,更为重要的是对内的敏感,对自身活动中可能存在伦理问题的主动反省和及时刹车。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和充满竞争的条件下,伦理敏感性是需要眼睛向内的自我审视和不敢越雷池半步的自我约束。自我约束的基础不应当是自我感觉,而必须是法律的规范,即无论当事人的主观感觉如何都必须在法律的约束之下行使权利。正因为科技人员在技术方面存在一定的优势,更容易出现打“擦边球”的想法,所以要特别强调科技人员刀刃向内的伦理敏感性。责任伦理的确立是人类应对风险社会挑战的有效途径,无论对科技或者社会工作者都应当着力责任伦理的培育,引导其建立识别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尤其是科学技术的创新必须恪守法律与道德的制约。“智能时代的工程师要化解社会矛盾,消除偏见与歧视,应主动担负起守护公平正义的伦理责任,并在工程实践中尽力做到:始终坚持公平原则,在工程设计或人工智能产品开发中,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避免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平等;始终坚持正义原则,以最大多数人的幸福为基本出发点,让智能产品造福全人类而不是仅为少数人服务;在坚持公平正义原则的同时,还应对工程实践导致的利益受损方包括自然在内给予必要的爱护与补偿。”


(三)建立每个人内心确认的公共伦理与责任伦理


针对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学术界已经呼吁必须为人工智能装上一颗“良芯”(良心),使得人工智能在“良芯”之下有善良智能的输出。有学者指出:“在人工智能应用中,有五种隐性伦理责任容易被忽视,即家长对未成年人感知能力发育的监管责任、教育工作者对‘碎片化思维’的矫正责任、人工智能设计者对人的自主能力的保护责任、人际交往中必要的陪伴责任、产业结构调整中对人的就业能力的培育责任。这五种伦理责任目前都有责任主体不十分明晰、问题不十分紧迫、潜移默化却影响深远的特点,需要引起人们足够重视。”例如,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非人非兽、非自然人又非机器人的“怪物”随时都可能粉墨登场,找一个聪明、美貌、能干、永不衰老的人工智能配偶也绝非天方夜谭。也许“隐性伦理责任”不限于上述五种,这方面的数量变化并不重要,关键是如何建立起每个人内心确认的公共伦理与责任伦理,并与时俱进地落实于行动。人工智能的发展并不可能自发地产生“良芯”,决定人工智能发展方向的还是人的道德与法律。可以说,人工智能的发展必须强化法治的有效控制,“凭良心”搞人工智能开发是靠不住的。“凭良心”是完全抽象的承诺,任何人都可以用“凭良心”美化自己。法治是规则体系,必须落实到行动上,体现于提交的产品之中。人工智能是奔跑的骏马,法治是必不可少的缰绳。我们绝对不能允许出现人工智能的无缰野马,也不能坐等人工智能的发展出现危害后果之后再去“亡羊补牢”。斯威斯卓技术责任思想认为,应拓展工程师和科学家的责任,请其为技术的社会角色尽责(尽前瞻性责任)。这一思路无疑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


(四)元宇宙是公共数字空间也需要公共伦理与责任伦理的规制


“元宇宙是个自我成长的生态,有着自我运行和自我治理的一套规则。同时需要保持清醒的是,元宇宙是基于参与者之间的意思自治和共治而成立的数字公共空间,主权国家如何对这一类数字公共空间实施有效的法律规制,需要及时探索。”我们知道,只要掌握一定的技术和资金,就可以利用在现实空间掌握的音频视频数据召开无中生有的虚拟演唱会,当元宇宙出现了许多意想不到的“好玩”时,元宇宙也完全可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元点”。例如,开虚拟演唱会的技术完全可能用于冒充他人父母等至亲的音容笑貌实施诈骗。又如,元宇宙已经出现“卖地”的行为,我们不得不高度警惕的是:在元宇宙的虚拟土地上,会出现某些汉奸卖国贼的“私宅”,而且这些汉奸卖国贼的虚拟形象也会登台表演。那么,元宇宙“好玩”的合理边界究竟在哪里?笔者的观点是:在元宇宙这个虚拟空间,对主权国家及其公民实施的违反法律、损害道德、破坏公序良俗的行为必然要受到制裁。特别需要注意,人们是在现实的物理空间操控元宇宙的虚拟空间,别有用心的主持者很可能有意识地事先把技术操控与内容设计分配给不同的团队研发,最终再予以整合,以逃避法律的监管。这就需要“玩元宇宙”的年轻人多一点、再多一点伦理敏感和尽前瞻性责任的意识。当然,加强探索,及时对元宇宙实施有力的法律规制,也是政府的公共伦理和责任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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