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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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彤:发起共建国际调解院 贡献全球治理中国智慧

作者:漆彤(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教授)2022年11月1日,中国外交部宣布将携手多国共同筹建国际调解院,并与香港特区政府达成《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的安排》。2023年2月16日,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成立仪式在中国香港举行。这是落实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推动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全球治理贡献中国智慧的又一重大举措,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一、国际调解院的筹建背景(一)世界形势和全球治理格局正发生深刻变化当今世界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保护主义、单边主义上升,国际经济、科技、文化、安全、政治格局发生深刻调整,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传统全球治理体系脱胎于二战后国际秩序的制度化安排,主要以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与治理经验为基础。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凸显出一些西方国家的国内治理困境,在全球层面缺乏规制的开放自由主义也正在遭遇越来越大的挑战。与其形成对比的是,一些非西方国家的危机应对与治理能力明显提升,并在参与全球治理过程中更加活跃。这种现象引起西方国家高度不安,并开始对中国采取遏制策略,客观上加剧了全球治理体系的分裂。面对愈演愈烈的全球性问题,全球治理体系迫切需要从制度供给层面进行创新。(二)涉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正面临重大改革契机国际经贸争端解决机制对于保障国际法治的有效性至关重要。当前,负责处理国家间贸易争端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处理外国投资者私人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等涉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均暴露出各方面的问题,不能满足有效化解国际争端、维护正常国际秩序的现实需要,亟待改革。其中,WTO争端解决的上诉机制因遭到美国阻扰而停摆,短期内难以恢复。而投资仲裁的主要机构和仲裁员多来自发达国家,近年来在裁决公正性和一致性、仲裁员选任和道德标准等方面饱受诟病,改革能否成功尚未可知。国际调解院的创建构想,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所提出,可谓时机恰到好处。(三)通过调解解决争端已在全球范围引起重视相比司法和仲裁,调解在许多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调解不单纯以合同、条约或法律为依据确定法律权利义务和责任,更会考虑当事方的文化背景、商业习惯和时间成本等法外利益,当事方更容易相互理解,在调解前后保持友好关系,其非对抗性有利于追求长远利益。此外,调解还有成本较低、程序快捷、当事方掌控等一系列优势。除了本身的优势,发展调解机制是否可行,还受到基础背景和国际形势的影响,当前正是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良好时机。一方面,国际社会对于更具创新性和效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需求不断上升,对调解的重视和寄望前所未有;另一方面,《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新近出台有利于破除调解的约束力障碍。另外,目前国际上缺乏有影响力的国际性调解机构。筹建国际调解院,恰逢良好的历史性契机。二、构建国际调解院的中国考量(一)落实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重大举措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理念,是我国着眼于新形势、新任务,积极推动对外工作理论和实践创新的重要成果。其核心是和平、发展、合作、共赢,蕴含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天下为公”思想情怀,符合人类文明中崇尚和平友善的普遍诉求。其基本政策主张是坚持多边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其政策框架包括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伙伴关系、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倡议、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价值观等。发起筹建国际调解院,是完善我国外交总体布局,积极建设覆盖全球的伙伴关系网络,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的必然举措,是中国和平崛起背景下承担更大国际责任、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必然要求。(二)中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大胆尝试作为一种全球价值观,人类命运共同体旨在强调国与国之间紧密联系、休戚与共,强调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其基本内涵是互相尊重、平等协商,坚持对话解决争端、以协商化解分歧,坚决摒弃冷战思维和强权政治,走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的国与国交往新路,推动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国际调解院的筹建以“共商、共建、共享”为理念,以突出调解这一友好型争端解决方式为主要特色,无疑将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三)中国为全球治理贡献智慧的重要体现现有的国际争端解决场所和机制为西方主导,以法律解决为特色,不利于化解矛盾,有时沦为西方政治工具,例如南海仲裁案。近年来,中国等新兴国家成为推动全球化和多边体制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全球治理和国际法治中的参与度不断提高。“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建立,即是例证。除了扩大投资和合作,更重要的是在国际法治的建设方面为国际社会提供公共物品。以东方“调解文化”为基础,推动建立符合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需求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中国深刻洞察人类发展进步潮流,积极回应各国人民普遍关切,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贡献智慧的重要体现。三、国际调解院的全球意义(一)有助于弥补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不足现有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如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在成本的耗费上对于许多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以及中小企业而言是不小的负担,在争端解决程序上没有统一的规则,且主要建立在英美普通法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国际调解院将是一个由各方共同协商建立的,以条约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致力于充分发挥调解耗费时间和费用低、程序相对灵活等优势,以友好的方式化解争议、处理分歧,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提供新平台,是对现有机构和争端解决方式的有益补充。(二)有助于推动全球治理结构的多元化促进国际合作与和平发展,推动全球治理结构的多元化,进而实现全球善治和多元稳定的国际经贸格局,是我国外交工作的主要方向。建立国际调解院,不仅是出于国际争端解决本身的需要,也是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国家进一步扩大在全球治理中的参与度所必需的制度工具,符合当前国际治理格局走向多元化的演变态势。为更好地解决全球性问题,积极应对当前的国际秩序变革,在现有机制以外开展涉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有助于推动全球治理结构的多元化,为促进全球化法治建设提供重要支撑。(三)有助于维护多元稳定的国际经济格局和经贸关系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抓住经济全球化的机缘,不仅完成了自身的迅速发展,也为世界经济格局的多元稳定做出了重要奉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现行国际秩序的态度经历诸多变迁,但其基本线索是从“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转换为“推动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对国际秩序的认知及态度,表明中国并不寻求推翻现行国际秩序,而是现行国际秩序的利益攸关者。在当前的国际大变局下,中国发挥负责任大国的作用,以积极作为的姿态为全世界提供公共产品,这不仅对我们的自身发展有利,对于守护多边主义和多元稳定的世界格局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体现了大国担当。四、国际调解院的筹建思路(一)国际调解院的筹建,应坚持开放包容的理念及“共商、共建、共享”的精神。国际调解院将是一个由各方共同协商建立的,以条约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除了《联合声明》的签署国,中国应参考亚投行的经验,以开放的心态尽可能团结更多志同道合的国家,共同参与到国际调解院的事业之中。(二)国际调解院的筹建,应坚持制度创新与突破,充分彰显调解的制度特色。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应尽快就国际调解院的基本文件(如《国际调解院规约》)、具体调解规则、调解员资质标准、职业守则或道德准则开展起草、协商和谈判工作。(三)国际调解院的筹建,应加强与现有机制的衔接配合,坚持兼容并蓄。国际调解院的成立,并非对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破坏或挑战,而是发挥各自所长,力求与现有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形成互补,而非竞争关系。本文首发于红网时刻:https://moment.rednet.cn/pc/content/646746/61/12366324.html本期编辑
202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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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矿业投资法律风险防控研讨会会议预告

马亚伟(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全球矿业投资争端解决实证分析报告点评与交流环节(共30分钟):1.孙魁元(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副主任)2.
2021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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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首发】CPTPP规则解读系列报告(九)| 丁如:国有企业和指定垄断规则

透明度规则将缔约方应公开的信息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应请求公开的信息两类。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国有企业名单、指定垄断名单、现有垄断范围的扩大以及指定垄断中“指定”所含条件。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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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四十四) | 温特斯豪诉阿根廷仲裁案

pagehttps://icsid.worldbank.org/cases/case-database/case-detail?CaseNo=ARB/04/14Relief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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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四十三) | 杨志欧私人贸易有限公司诉缅甸联邦政府仲裁案

本案编者:刘嫡琬,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电子信箱:liudiwan@foxmail.com。案情概要案名杨志欧私人贸易有限公司诉缅甸联邦政府仲裁案案号ASEAN
2021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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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四十二) | 波普与塔尔博特公司诉加拿大仲裁案

仲裁庭拒绝了被申请人提议的“不成比例的劣势”测试。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认为《北美自贸协定》第1102条适用于表面上没有歧视的措施。被申请人主张证明事实上歧视须使用“不成比例劣势”测试,并以S.D.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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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四十一) | 帕特里克·米切尔诉 刚果民主共和国仲裁案

本案编者:张渝,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硕士研究生,电子信箱:fouturelisa@163.com。案情概要案名帕特里克·米切尔诉刚果民主共和国仲裁案案号ICSID
202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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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四十) | 萨路卡投资公司诉捷克共和国仲裁案

申请人主张由于捷克政府干涉,其捷克投资与邮政银行股权价值被剥夺,并最终导致捷克投资与邮政银行被强制运营管理的情况。此外,捷克政府的行为违反了荷兰-捷克双边投资条约中的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具体如下:
202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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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三十九) | CCL石油公司诉 哈萨克斯坦仲裁案

仲裁庭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指令或要求总检察长来启动解除协议程序,没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总检察长或作出解除协议决定的法院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是哈萨克斯坦的代理人。(六)是否可就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索赔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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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三十八) | 圣达菲省水域公司等诉阿根廷仲裁案

Kaufmann-Kohler教授在瑞银非执行董事职位并未影响她在该案中作为仲裁员的独立性,她没有义务向各方或法庭披露她在瑞银的董事职位,因此仲裁程序恢复。(四)仲裁请求1.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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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三十七) | ADF集团公司诉美国仲裁案

因此,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没有充分理由标明,“购买美国货”措施不符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05条第1款的要求。(五)第1103条:最惠国待遇以及《美国-阿尔巴尼亚BIT》和《美国-爱沙尼亚BIT》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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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中欧投资协定和国际投资仲裁高峰论坛暨2021年中国国际投资仲裁常设论坛年会|敬请关注

近日谈判成功的中欧投资协定受到全球关注,对中欧经济乃至世界经济将产生重大影响,对国际投资条约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亦与国际投资仲裁的未来密切相关。鉴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与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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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国内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和法理研究

近期,中央提出要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借鉴更加积极进取的管辖理论,确立更广泛的域外管辖联系,需要有坚实的法理支撑。
2021年2月22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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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三十六) | 希腊米蒂利尼控股公司诉塞尔维亚和黑山国家联盟、塞尔维亚共和国仲裁案

本案编者:翟冠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9级硕士研究生,电子信箱LullabyZGh@163.com。案情概要案名希腊米蒂利尼控股公司诉塞尔维亚和黑山国家联盟、塞尔维亚共和国仲裁案Case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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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加拿大通过四项具体规则以落实CETA投资法庭制度

Committee),规定了CETA联合委员会的程序规则。此次关于联合解释的具体规则将有助于欧盟和加拿大保持对协定解释的控制,确保法庭做出的解释符合缔约方的目的。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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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外 | 新加坡投资者就熊猫保护区内矿业投资争端起诉中国

投资者称中国政府的行为对其投资构成“非法征收”,故基于《中国—新加坡双边投资协定》提起仲裁。本案根据《UNCITRAL仲裁规则》进行,目前处于组庭阶段,双方正在确定首裁人选。投资者由King
2021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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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三十五) | TECO公司诉危地马拉仲裁案

S.A.(TPS公司)参与此次股票发行。为了准备投标,TPS公司与Iberdrola公司和EDP公司组成了一个财团,根据公开发行职权范围第3.2条的要求,财团成立了一家名为Distribución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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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三十四) | Ioan Micula等诉罗马尼亚仲裁案

(3)如果裁定支付任何一个申请人任何金额,无论是作为损害赔偿、仲裁费用还是其他费用,都应在裁决书中明确规定,判给的金额要与所有11家欧洲食品和饮料集团公司的税款债务,包括合法的利息和罚款相抵销。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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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三十三) | Ioannis Kardassopoulos等诉格鲁吉亚仲裁案

(4)Fuchs先生的投资被不公平不公正地对待。Fuchs先生认为,格鲁吉亚-以色列BIT第2条第2款所载的公平公正待遇原则是一项自主标准,高于习惯国际法的最低标准。Fuchs先生援引Saluka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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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三十二) | 诺贝尔能源公司诉厄瓜多尔案

(1)要求仲裁庭依据《ICSID仲裁规则》第41条[2]进行处理,并宣布ICSID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且本仲裁庭无权对申请人提出的由特许合同、仲裁协议和厄瓜多尔-美国BIT所引起的争端进行仲裁;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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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三十一) | MHS公司诉马来西亚仲裁案

因此,仲裁庭得出结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关于打捞历史文化遗产的合同不是ICSID公约第25条第1款意义上的“投资”,仲裁庭对本案缺乏管辖权。(四)ICSID特设委员会撤销仲裁庭裁定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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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三十) | 宾德诉捷克仲裁案

被申请人反对申请人将“充分保护与安全待遇”的范围扩充至法律环境,众多仲裁案已经说明,充分保护与安全待遇限制在人身伤害范畴,即使一些仲裁庭被要求扩张解释这个标准,但最终这样的请求都被拒绝。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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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二十九) | 尤里·博格达诺夫诉摩尔多瓦共和国仲裁案

TORG”LLC自2000年12月29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的所有活动的结果,即:利润、亏损.上述期间,索赔或赎回金额以及与公司活动相关的任何其他利益应仅与Bogdanov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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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二十八) | OIEG诉委内瑞拉仲裁案

申请人从两个方面主张仲裁庭具有管辖权,首先,申请人进行的投资符合《委内瑞拉-荷兰BIT》第1条第(a)款和《ICSID公约》第25条第(1)款对“投资”的要求;其次,申请人确实在委内瑞拉进行了投资。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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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二十七) | 国家燃气S.A.E.诉埃及仲裁案

Holding(一家墨西哥公司)全资所有并管理。根据相关合同,当事双方将“控制”定义为对Aucoven享有大部分股份所有权。根据《ICSID公约》第25条,仲裁庭裁定该协议部分有效。简要评析三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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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二十六) | 特提斯铜业有限公司诉巴基斯坦仲裁案

被申请人应全额承担仲裁费用,即仲裁庭成员的费用和开支,仲裁庭助理的费用,以及使用ICSID设施的费用,总额为3763194.02美元。此外,被申请人还应赔偿仲裁申请人2533277.08美元。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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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二十五) | 阿卡特等诉阿根廷仲裁案

本案中,双方均同意将ICSID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法。剩下的唯一问题是是否需要就进行本仲裁的特定条件(即集体诉讼的形式)达成特定的同意。仲裁庭对这个问题的结论是否定的,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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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二十四) | KT亚洲投资集团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仲裁案

仲裁庭认为,就《ICSID公约》中“投资”的定义,意味着各缔约国意在赋予该术语《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1款的普通含义,而不是该术语第31条第4款的特殊含义。普通含义是客观目的,这一点在Saba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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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二十三) | 马里昂·翁格劳布与赖因哈德·翁格劳布诉哥斯达黎加共和国仲裁案

2009年3月9日,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请求将管辖权异议作为前置事项的事宜向仲裁庭提出意见。2009年4月6日,被申请人对前述意见作出回应。2009年4月27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回应进行了回复。●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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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二十二) | 阿尔卑斯金融贸易公司诉斯洛伐克共和国仲裁案

AG,以下简称“申请人”)系一家依据瑞士法律设立的公司,主要从事金融服务、债权交易、房地产买卖等。2007年6月7日,一家位于斯洛伐克共和国境内的私营企业被布拉迪斯拉发地方法院(District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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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二十一) | 奥尼斯·卡达索普洛斯与罗恩 ·福奇诉格鲁吉亚共和国仲裁案

申请人主张的费用包括法律代理费用、专家费用和相关支出,以及他们向ICSID支付的仲裁费用。申请人主张,在投资条约仲裁中,以结果为基础追回法律费用的趋势日益增长,预计它们将像在管辖权上那样优先于责任。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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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二十) | 洛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雷蒙德·洛文诉美国仲裁案

在其关于管辖权的备忘录中,被申请人基于以下理由反对仲裁庭的管辖权:1.申请人的主张不可仲裁,因为在NAFTA第2章的范围内,国内法院在纯粹私人纠纷中的判决并非“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的措施”;2.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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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十九) | 商业集团公司与圣塞巴斯蒂安金矿公司诉萨尔瓦多仲裁案

本案编者:刘芳彤,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2020级硕士研究生,电子信箱:liufangtong98@163.com案情概要案名商业集团公司与圣塞巴斯蒂安金矿公司诉萨尔瓦多仲裁案案号ICSID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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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十八) | Noble Ventures股份有限公司诉罗马尼亚仲裁案

effectiveness)[4],此条款必须作为保护伞条款加以解释。事实上,对本条款进行任何保护伞条款以外的解释都会剥夺外国投资者在与投资东道国就投资协议所能获得的国际性法律救济。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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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十七) | 美国联合包裹服务公司诉加拿大仲裁案

(Purolator)公司份额,这是加拿大最大的快递公司。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通过其委托机构,即加拿大邮政公司在非垄断领域从事了不公平、歧视性的和反竞争的行为。(三)程序时间轴●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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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十六) | R.F.C.C.财团诉摩洛哥王国仲裁案

本案编者:付晓,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电子信箱:dawnffxy@whu.edu.cn。案情概要案名R.F.C.C.财团诉摩洛哥王国仲裁案案号ICSID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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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十五) | 联贸股份公司诉摩尔多瓦共和国海关监管部仲裁案

regulation)和间接征收的界限。总之,并非每一项立法的变更都构成间接征收,构成征收应由联贸承担举证责任,据此,仲裁庭认为联贸已就间接征收提出了表面的主张,具有可仲裁性。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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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十四) | 斯文巴特股份有限公司诉拉脱维亚共和国仲裁案

其四,仲裁庭认为瑞典-拉脱维亚BIT第7条所规定的将与该协定解释或适用相关的争端提交仲裁时,其目的是让仲裁庭不仅可以决定是否存在违反协定的情况,而且可以决定此类违反的任何后果。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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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十三) | AIG Capital Partners等诉哈萨克斯坦政府仲裁案

仲裁庭认为,如果征收符合一定要求,其并不与国际法相矛盾。例如,征收应是非歧视的,符合正当程序要求,并且需要考虑征收是否是任意的以及是否与促进公共利益相关。仲裁庭援引了国际法院在Elettronica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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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十二) | 美国ETHYL公司诉加拿大仲裁案

1997年10月2日,在美国纽约仲裁庭组织的程序性会议上,申请人提交仲裁请求书(根据UNCITRAL规则第3条和第8条)以及“同意和放弃”声明(根据NAFTA第1121条),请求被申请人进行赔偿。●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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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十一) | 维旺迪公司诉阿根廷仲裁案

(6)图库曼当局行为的影响是具有决定性的。在确定一项行为是否构成一项征收时,特别重要的是要考察行为可能对投资者权利产生的影响。图库曼实际上剥夺了投资者继续投资的可能性,对投资的影响具有决定性意义。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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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十) | 亚洲农产品有限公司诉斯里兰卡共和国仲裁案

1989年4月17日-20日,仲裁庭进行口头辩论程序,并于休庭前要求各方提交进一步的资料及其意见;为此双方于1989年5月22日进行了第一次资料交换,并于1989年5月29日进行了第二次资料交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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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九) | 梅赛尼斯公司诉美利坚合众国仲裁案

仲裁庭支持被申请人的观点,即第1101条的规定与第1105条的规定无关,不支持申请人根据NAFTA第1105条提出的索赔。(三)被申请人的措施是否违反了NAFTA第1110条关于征收和补偿的规定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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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八) | 侯赛因·诺曼·苏夫拉基诉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仲裁案

第四,关于有效国籍的问题,被申请人提出的另一种主张是,即使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是意大利国民,但是他的主要国籍不是意大利而是加拿大,因此,他的意大利国籍不应被视为意大利-阿联酋BIT下有效的意大利国籍。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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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七) | 弗郎茨·塞德尔迈尔诉俄联邦仲裁案

被申请人认为其不存在征收行为,因为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和SGC公司在KOC公司框架内的活动被两个不同的法院判定为非法活动,根据俄罗斯法律,这些财产属于国家财产,理应归还给国家。因此,征收行为不存在。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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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六) | 瑞士通用公证行诉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仲裁案

2002年10月16日,仲裁庭发布二号程序令,建议中止在巴基斯坦境内进行的装船前检验协议仲裁程序,直至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对此,装船前检验协议仲裁的独任仲裁庭同意暂时中止装船前检验协议仲裁程序。●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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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五) | MTD股权私人有限公司和MTD智利公司诉智利共和国仲裁案

para.162.[5]即“每一缔约方应保护另一缔约方投资者根据其法律和法规在其领土内进行的投资,并且不得以不合理或歧视性的措施损害投资的管理、维护、使用、享受、扩张、销售和清算。”简要评析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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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四) | 梅特克莱德公司诉墨西哥合众国案

1996年10月2日,Metalclad向墨西哥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同年12月30日,Metalclad根据NAFTA第1121条第2款向墨西哥递交了书面仲裁同意和放弃其他救济的弃权声明。[1]●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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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三) | 德意志银行诉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仲裁案

联系方式: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漆彤教授,027-68753761。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王一斐,010-88075551。本案编者: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范晓宇,联系信箱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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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投资仲裁案例课题成果选登(二) | 废物管理公司诉墨西哥合众国仲裁案

联系方式: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漆彤教授,027-68753761。中国贸促会法律事务部杨敏、王一斐,010-88075551。本案编者:黄丽萍,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法学博士,联系邮箱
2020年8月18日